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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控指引与典型案例评析
0.00     定价 ¥ 9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04776839
  • 作      者:
    作者: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责编:邢有涛//贾紫轩
  • 出 版 社 :
    中国财富出版社有限公司
  • 出版日期:
    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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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主要负责内蒙古东部赤峰、通辽、兴安、呼伦贝尔四盟市电网的规划建设、运营管理、供电服务等工作,承担着内蒙古境内特高压及配套工程的前期协调、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任务,供电面积47万平方公里(占内蒙古总面积的40%),供电人口1057万(占内蒙古总人口的44%),服务客户691万户。

公司设置20个本部职能部门,有7家支持服务类分公司、5家生产运营类分公司、3家全资子公司、2家控股子公司、40家旗(县)供电公司。公司全口径用工2.4万人、其中长期职工1.4万人。公司先后获得“全国全面质量管理40周年杰出推进单位”、国家电网公司文明单位、内蒙古文明单位、内蒙古“五一”劳动奖状、内蒙古“蕞具社会责任感企业”、内蒙古“百佳诚信企业”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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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围绕劳动关系的认定,规章制度的效力,劳动合同的的成立、变更、履行、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律问题展开,每个法律问题项下又细化为若干具有代表性的情形。书中提出的每个法律问题均以案例简介,法律事实及分析,启示建议,相关法条四方面内容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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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所有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几乎都是为了背后的其他诉求(补缴保险、认定工伤或工亡)做铺垫,一旦处理不慎,就可能导致公司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

充分理解与辨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在用工过程中,避免出现容易混淆两者法律关系的情形。

非全日制用工虽然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但员工与公司之间仍然是劳动关系,而非民事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存在为该类兼职人员缴纳社保的问题,用人单位为了降低在用工期间因意外损害带来的经济损失,可以考虑为这类兼职人员办理商业雇主责任险。

涉及到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要让员工遵照执行,首先得让员工知道,因此公示是规章制度生效的必要条件之一。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通知工会。

不建议为已经离职的员工或者根本没有劳动关系的人代缴社会保险,否则很可能导致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

企业应高度重视技术革新对员工劳动合同订立条件变化的影响,及时作出是否存在员工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工作量等事项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客观判断。

临时性工作的工种,如果有公司对其的管理或者指挥一定要走正规的劳务派遣程序,或者走服务承包合同关系,否则可能会因为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从而要求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的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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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劳动关系的认定 1

1.1  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农电局通过乡镇电管站向农村电工支付

工资是履行行业代管义务,不能仅以此确定其与员工存在事

实劳动关系 1

1.2  在员工受雇于个人,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情况下,员工与用

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6

1.3  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能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

动关系 9

1.4  企业停薪留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因与新用人

单位发生用工争议提起诉讼的,按劳动关系处理 13

1.5  企业解散且注销登记,劳动者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终止 16

1.6  非全日制用工的认定,须严格符合法律规定情形 21

1.7  临时用工不直接等同于非全日制用工 24

1.8  主要职业是农民的群众护线员,与供电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

关系 27

目 录

CONTENTS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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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控指引与典型案例评析

第二章  劳动规章制度 32

2.1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才能发生法律

效力 32

2.2  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规章制度,既需要具备

合法性又需要具备合理性 35

2.3  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

的内容不一致,合同效力优先 39

2.4  用人单位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处分,并无不当 42

2.5  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综

合考量所依据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规定内容是否违反法律

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 46

2.6  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时须经民主程序 51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55

3.1  劳动合同的成立 55

3.2  劳动合同的期限 61

3.3  劳动合同的无效 79

第四章  劳动合同履行 114

4.1  劳动保护 114

4.2  休息休假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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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3

4.3  工资支付 128

4.4  工伤工亡 143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 152

5.1  劳动合同的协商变更 152

5.2  劳动合同的法定变更 163

5.3  “三项制度改革”引发的合同变更 177

第六章  劳动合同解除 187

6.1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 187

6.2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 211

第七章  劳动关系终止 243

7.1  新单位承继了原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连续计算工龄、工资及

福利待遇有所提高,则原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43

7.2  职工退休须由所在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经当地社会保险

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当地劳动部门批准 247

7.3  在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手续时,特殊工种的认定要依据充分、

程序合法 251

7.4  用人单位应于劳动关系解除后及时为劳动者办理人事档案转

移手续、开具离职证明,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255

7.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

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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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控指引与典型案例评析

第八章  劳动争议处理 262

8.1  退役军人要求接收单位发放生活费的请求,属于法院的受理

范围 262

8.2  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

中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66

8.3  劳动者以一直处于生病状态、与用人单位失去联系为由主张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268

8.4  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再次提出相同的给付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72

8.5  用人单位处理劳动争议时,可与劳动者达成和解协议 276

8.6  用人单位处理劳动争议时,可与劳动者达成调解协议 278

8.7  企业改革中与职工签订《离岗退养协议》并对工资待遇作了

具体承诺,后因工资事宜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281

8.8  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

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288

8.9  用人单位处理劳动争议时,劳动仲裁程序必须前置 292

8.10  劳动者离职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296

8.11  在一审诉讼程序中增加反诉请求,法院不予准许 299

8.12  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发

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01

8.13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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