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治理的视野下分析家事程序。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域出发,论证了家事司法程序在家事纠纷多元化解决之“综合治理”中的功能和地位,纠正了实践中混同甚至弱化家事纠纷解决中国家司法程序核心价值的误区。
2.强调民事司法中的“家事”要素。提出了家事程序法作为民事诉讼法特别法而存在的本位观,家事程序法应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脉络下进行修正性的理论构建。
3.重视家事程序中的“中国”要素。在国内目前学术成果中,首次对我国历史上家事诉讼程序的立法和司法的变迁进行研究和价值剖析,弥补了仅横向国别比较研究的局限性,丰富了家事程序比较分析的维度。
4.对家事程序进行展望性研究。本研究不仅关照历史和现状,也关注社会结构变迁和技术发展对家事程序带来的挑战,提出并论证了“离婚后家庭”在程序法上的意义、家事诉讼“社会化”的秩序框架、国家亲权的有限性和补充性等命题,避免家事程序理论和立法面对社会急遽变化时的盲目和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