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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条文释义与疑难适用
0.00     定价 ¥ 95.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10934902
  • 作      者:
    作者:肖峰//刘耀东|责编:巩雪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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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肖峰,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最高人民法院原高级法官、首批员额法官,国家法官学院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国资委特聘授课专家、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华遗嘱库法律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参与起草了民诉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劳动争议解释、民间借贷解释、房屋租赁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民法典继承编解释等重要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参与撰写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民法典继承编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劳动争议解释、民间借贷解释、房屋租赁解释等的理解与适用书籍。在《中国审判》《人民司法》等刊物发文50多篇。著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条文精释与案例实务》《婚姻家庭纠纷裁判思路与裁判规则》《担保法实务札记:担保纠纷裁判思路精解》《新民诉法解释法义精要与实务指引》《国有企业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条文解析与实务适用》等书籍。个人主理的法律实务微信公众号“法语峰言”拥有粉丝数十万,位列国内法律实务类公众号前列。
  
  刘耀东,法学博士,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辽宁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等。荣获“首届大连市优秀青年法学法律专家”称号。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等6项。出版及参与编写的学术著作有《继承法修改中的疑难问题研究》《非基予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研究》《继承法原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释义》《民商法典型案例评析》等9部。在《编纂民法典参阅》《现代法学》《东方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相关成果荣获了“2021年佟柔民商法发展基金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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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深入《民法典》继承编的每一个条文,悟原意、解原理,是一本难能可贵的优秀实务图书。 本书立足继承司法实践,全面剖析实务疑难,对于无论从事理论研究、司法实务还是学习了解《民法典》继承法律制度的读者均值得一读。 本书采用体系化方式对《民法典》继承编进行解读,积极关注司法实践做法,认真回应了实务争议,并提出了倾向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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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必须由其本人亲自作出,不得代理且不得影响法定义务的履行
  首先,因放弃继承性质上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故原则上必须由本人亲自为之,不适用代理之规定。然例外情况下,如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允许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放弃继承。
  其次,接受与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是无条件的同意,若附加条件才接受或放弃继承,均视为没有附加条件的接受与放弃继承。
  最后,放弃继承不得影响法定义务的履行。《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2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由此可见,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影响其法定义务的履行,则其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反之,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与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则继承人放弃继承行为的效力自不受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影响。学说与实践中有争议的是,继承人放弃继承致使其不能履行非法定义务,亦即因其放弃继承而损害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则该放弃继承的行为是否有效?这涉及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而请求撤销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对此,《法国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因继承人抛弃继承而受到损害之债权人,得请求法院授权其以债务人之名义,取代债务人之地位接受继承。在此情形中,对继承已经作出之抛弃,仅得为债权人之利益,且在其债权限度内取消之,不得为已抛弃遗产之继承人利益,取消其已表明之对继承之抛弃。《意大利民法典》第524条规定:继承人之债权人,得代替继承人承认继承。《瑞士民法典》第578条规定:一债务超过之继承,以损害其债权人为目的而为继承之抛弃时,其债权人或破产财团,如其债权未被供担保者,得于6个月内声请撤销之。其积极财产首先应清偿请求撤销之债权人,其次清偿其他债权人后,尚有剩余时归属于为其利益而抛弃之继承人。在日本民法中,学说及判例中有两种不同见解:一为积极说。该法认为遗产继承专以财产权为目的,债务人抛弃时,应得撤销之。而且,在遗产继承因继承开始,继承人既已继承被继承人之财产,当得撤销其抛弃。二为消极说,该法认为继承抛弃的权利为一种身份权或人格权,非继承人的债权人或其代表人的财产管理人所得左右。遗产继承的承认或抛弃的选择权,也不得以纯粹的财产权而加以观察,诚实的遗产继承人为承认或抛弃,非仅依金钱上之利害关系为判断,为考虑其与被继承人、共同继承人、次顺序继承人或继承债权人等之利害关系之对人的事情而决定。①我国台湾地区对此问题存在两种不同观点:否定说认为,继承以一定身份为前提。如无该身份,不得为继承人。因此,继承权为一身份专属权。而继承权的抛弃乃从继承权产生,与继承权同样有行使上的专属性,故不得由债权人行使其撤销权。如史尚宽先生认为,继承权虽具有财产权属性,但其取得是以一定身份为前提的。如无该身份,则不得为继承人。且继承权抛弃与结婚、离婚、收养子女或非婚生子女的认领相同,属身份行为,具有一身专属性。纵因该行为而间接地对债权人的财产发生不利影响,债权人亦不得撤销。②陈棋炎先生认为,继承之抛弃既溯及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则继承人依法为抛弃继承之表示时,即发生与自始并未继承之同一效果;依法其并非将已发生之继承效果,予以废止,使其向将来失其效力。从而,继承人之抛弃继承,乃消极地拒绝利益取得之行为,而非积极地减少其财产之行为。因此,继承人抛弃继承之行为,应非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标的。③肯定说则认为,在坚持“当然继承主义”下,继承的事实一旦发生,即被继承人一旦死亡,其一切财产上的权利义务,概括地移转给继承人所有。故继承人抛弃继承,应属就其财产加以无偿处分的单独行为。期待的继承权系基于身份关系,尤其以血统为前提所发生之权利义务,故本质上宜认为是一种身专属权;但继承开始以后之既得继承权是否仍具有身份之专属权,值得商榷。继承权之抛弃乃意味着已构成继承人财产一部之遗产得而复失,亦即继承人对其财产为单纯无偿之处分行为。继承人之一抛弃继承后,其应继份归属于其他同为继承之人。如果不许债权人撤销,这对于其他继承人来说,无异于“锦上添花”。反之,如解释继承人之债权人得行使撤销权,此对债权人来说,无异于“雪中送炭”。从公正衡平之最高指导原理来说,在此利益抵触下,似宜对需要“雪中送炭”之抛弃继承人之债权人优先于仅“锦上添花”之其他同为继承之人或其他同一顺序之继承人受保护,期能符合采当然继承主义之理论。①继承人抛弃继承应为债权人撤销权之标的,否则易造成继承人间通谋虚伪抛弃继承,逃避债权人之强制执行。②且继承之财产上权利如果多于义务,对于继承人之债权人原属有利,继承人抛弃继承,其有害及债权者,即非不得由债权人撤销之。③我国台湾地区审判实务采否定见解。④我国大陆学说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也莫衷一是。持肯定观点者认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应允许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以保全自己的债权。⑤持否定观点者认为,放弃继承行为事关继承人人格的基本自由及尊严,即使放弃继承会“间接”地有损继承人之债权人利益,债权人也不得撤销。⑥也有学者持折中立场认为,原则上继承人抛弃继承的行为,债权人不得撤销。但继承人(债务人)若有因此而诈害债权人之故意者,应当例外承认债权人可得撤销。⑦司法实践中,对此观点亦不一致。持肯定立场者认为:“《合同法》第74条设立债权人撤销权,目的在于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造成债权的不能实现。根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故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各继承人便已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权利,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虽带有人身权的属性,但直接指向的是财产性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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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主旨
释义
一、继承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二、继承法律关系
疑难适用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主旨
释义
一、继承人的概念与特征
二、继承权的概念与性质
三、继承权的保护——继承回复请求权
疑难适用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主旨
释义
一、继承开始的原因与意义
二、继承开始时间的确定
三、继承开始的地点
四、死亡顺序的推定
疑难适用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主旨
释义
一、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二、遗产的范围
三、界定遗产范围时应注意的问题
疑难适用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主旨
释义
一、遗嘱继承或者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
二、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和遗赠
疑难适用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主旨
释义
一、遗产移转方式的立法模式
二、继承的接受与放弃的概念和法定期限
三、继承的接受与放弃应具备的要件
四、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疑难适用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主旨
释义
一、继承权丧失的概念
二、继承权丧失制度的功能
三、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四、受遗赠权的丧失
五、继承权丧失的类型
六、继承权丧失的确认
七、继承权丧失的法律效力
疑难适用
……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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