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一、研究对象和研究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四、可能的创新之处
五、研究存在的不足
第一章 《海商法》留置权及其体系定位
第一节 我国民法体系中的留置权
一、留置权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产生和发展
二、我国民法体系中留置权的核心特征
三、我国的民事留置权与企业间留置权
第二节 《海商法》留置权的内容和特点
一、《海商法》中涉及留置权的条款及其内容
二、《海商法》留置权的国际化和本土化双重面向
三、《海商法》留置权具有民法体系中留置权的核心特征
四、《海商法》留置权较《民法典》中的留置权独具特点
第三节 《海商法》留置权条款特点承载的立法目的
一、船舶留置权条款特点的产生原因及其立法目的
二、承运人留置权条款特点的产生原因及其立法目的
三、出租人留置权条款特点的产生原因及其立法目的
四、拖航人留置权条款特点的产生原因及其立法目的
五、救助人留置权条款特点的产生原因及其立法目的
六、《海商法》留置权条款具有共同的立法目的:保护航运业发展
第四节 《海商法》留置权的体系定位
一、法律体系中的类型与子体系理论
二、《海商法》留置权符合法学理论中“子体系”的构成标准
三、《海商法》留置权是民法留置权下具有特殊立法目的之子体系
四、《海商法》留置权与船舶担保物权的关系
第二章 体系化检视:《海商法》留置权的司法适用现状
第一节 《海商法》留置权条款司法适用之特点
一、涉船舶留置权裁判趋于援引民法留置权条款
二、承运人留置权条款多数适用于目的港交货不能的责任划分
三、涉出租人留置权条款案件均遇承租人失联/停业情形
四、救助人留置权条款的适用均支持救助人从受益人处获得担保
第二节 部分裁判违背《海商法》留置权子体系立法目的
一、船舶留置权或被造修船人之外的主体所取得
二、承运人留置权或被转化为承运人减损义务
三、程租合同承运人的运费债权难以通过留置货物获得担保
四、期租合同出租人无法援引出租人留置权条款担保租金债权
第三节 民法留置权条款的不当适用影响同案同判
一、依民法留置权的一般规定留置船舶的正当性招致争议
二、依民法典型留置权条款赋造船人船舶留置权引发分歧
三、依企业间留置权条款赋修船人对船舶的商事留置权裁判不
第三章 问题反思:《海商法》留置权立法与司法的体系化困境
第一节 《海商法》留置权立法的体系化程度有限
一、《海商法》留置权内部尚存逻辑冲突
二、《海商法》留置权条款间缺乏体系化线索的明示表达
三、《海商法》留置权价值评价的体系化被水上货物运输双轨制割裂
第二节 《海商法》留置权司法适用的体系化思维不足
一、司法中过度依赖文义解释
二、司法中绕过海商法的法律渊源而向民法一般条款逃逸
三、司法中缺乏体系化的法律推理和论证
第三节 《海商法》留置权与子体系外部制度的融贯不足
……
第四章 困境化解:全面实现《海商法》留置权的体系化提升
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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