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框架下男女平等研究》:
二、我国法律框架下男女平等保护的规定
(一)确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化的程度迅速提升,社会处于转型时期,这给男女平等的实现带来了新的挑战,只有将男女平等的社会意识上升到国家政策和法律层面,才能克服男女平等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在1995年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中国政府第一次公开向国际社会承诺,将男女平等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标志着男女平等的原则上升到了更高的层次,同时给之后政策、法律的制定提供了依据。该项原则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是我国党和政府为推动男女平等事业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基本国策是国家政策体系中针对全局性、长远性、普遍性问题而确定的根本性的总政策,在国家政策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男女平等成为基本国策,表明了其在国家未来发展中具有的全局性、战略性的地位特征。但要深入贯彻这项基本国策,需要依靠国家力量。1995年该项原则被上升为基本国策,被纳入国家发展的长期规划之中。同年,我国政府制定和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是我国妇女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其中明确提出了男女平等的战略目标,并且明确了政府在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过程中所承担的义务和使命。2005年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总则第二条中重申《宪法》第48条的内容,并明确“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确认了这项制度的法律地位。该项基本国策也在2006年被写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标志着这项基本国策已经进入了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布局,成了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当中重要的一环。2012年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被写人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表明我们党已经将实现男女平等明确为改善民生和加强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
国务院对各级人民政府提出要求,在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制作行政预算时要切实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通过出台政策和提供资金支持的方式来落实好这项基本国策。政府部门对于国务院的要求进行了响应,并且取得了卓越的成果。1990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正式成立(1993年8月4日,该机构更名为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35个国家部委和人民团体,全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设立了对应的机构,形成了协同配合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组织体系。各个机构纷纷建立目标责任制和监测评估体系,把保障妇女权益作为工作的目标和政绩考核的标准之一。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至今已经召开过6次工作会议,会议的内容围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进行了战略部署。在这期间,形成了政府部门主导,多部门协同合作,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的工作体系,将男女平等这项基本国策贯彻始终。同时,这项基本国策在多个领域中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例如,我国2000年以来开展了多个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如降低孕妇死亡率的项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还为农村女性提供宫颈癌、乳腺癌的免费检查项目等,2009年为女性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提供财政支持。上述各项工作的开展,都体现了政府大力保障女性权益、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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