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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嘱自由之限制
0.00     定价 ¥ 39.8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66834188
  • 作      者:
    作者:陈范宏|责编:亢东昌
  • 出 版 社 :
    暨南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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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范宏,别名陈中勋,湖南安化人,现任教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研究员,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民法学、近代宪制史。已在《比较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北大法律评论》等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出版《显失公平规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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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论遗嘱自由之限制》是对继承法中“遗嘱自由”原则的研究,其实质是探讨在社会层面的“公序良俗”与法律精神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发生冲突时,司法如何裁决的问题。
  《论遗嘱自由之限制》首先梳理了世界史范围内东西方遗嘱制度的发展脉络,进而横向考察了各国现制中对遗嘱制度的规定。其次,通过对实务的归纳总结,指出遗嘱案件中的司法难题。最后,通过引入科斯定理和阿列克西原则碰撞理论,对遗嘱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难题,在理论上提出解决的有益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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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论遗嘱自由之限制》:
  前述三个典型案例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行前实务中法院援引公序良俗原则限制遗嘱自由的惯常适用模式。法院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为由宣告遗嘱对财产的处分行为无效。但是,由于缺乏对遗嘱自由限制机制的体系性思考以及基本原则适用的精确防范,法院没有统一的裁判标准,因此“同案不同判”时有发生,有违法治的基本原则。实务中,遗嘱自由触发公序良俗原则介入的情形,莫过于通过遗嘱将财产遗赠给“小三”的案件。但是从北大法宝相关案例来看,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的态度主要分为三类:
  第一,法院认为遗赠处分全部无效。在“顾某某诉丁某某遗赠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赵某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他异性非法同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并将其遗产全部遗赠给同居的异性,剥夺了被告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继承权,有违公序良俗,该遗赠内容不具备法律效力。赵某某生前未生育子女,其父亲赵某甲、母亲徐某某均先于赵某某死亡,故被告系赵某某的唯一法定继承人,其有权继承系争房屋。现原告根据遗嘱内容要求对系争房屋由其受遗赠所有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②本案中,法院将违反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以及剥夺他人合法继承权作为遗嘱背离公序良俗原则的判准,进而宣告遗嘱完全无效。从司法适用的技术上来看,违反婚姻法的忠实义务或剥夺他人合法继承权同时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行为,此时将违反强制性规范作为背离公序良俗原则的论据进而宣告遗嘱无效仍值得商榷,因为强制性规范的违反即足以宣告某个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以公序良俗原则宣告遗嘱无效更大的问题在于,违反夫妻忠实、尊重义务与遗赠本身系两个独立的行为,遗赠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应该从遗嘱法律行为本身去论证,而非关注违反婚姻法上的义务。
  第二,法院认为遗赠处分部分无效。在“张某甲与张某乙、孔某甲、孔某乙、孔某丙遗赠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方虽对原告提交的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明确表示不要求对遗嘱是否系孔某丁本人的笔迹进行鉴定,应视为对该遗嘱系孔某丁本人书写的认可,故本院对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孔某丁在遗嘱中的意思表示符合遗赠的特征,虽遗赠人孔某丁长期与原告非法同居,有违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但就此认定遗嘱无效无相关法律规定,故应按照遗赠法律关系来处理本案。原告主张系其出资与孔某丁共同购买的涉诉房屋,因票据上的交款人仅孔某丁一人,且单位卖给孔某丁该房屋时包含了孔某丁与张某乙夫妻的工龄,当时原告并无购买该房屋的权利,故对原告的与孔某丁共同购买涉诉房屋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该房屋应认定为孔某丁与张某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其二人共同所有。孔某丁未经其妻张某乙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将涉案房屋赠予原告,应当认定遗嘱中超出其本人财产份额部分的决定无效。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关于接受遗赠从何时开始并未明确规定,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在孔某丁作出遗赠后即持有遗嘱,等待遗赠人死亡后接受遗赠的房屋,应当认定为系原告接受遗赠的表示,故对被告方认为原告放弃接受遗赠房屋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①本案中法院虽然确认了被继承人与受遗赠人之间确实存在违反社会公德的非法同居关系,但是法院认为以此为依据否定遗嘱效力于法无据。而且,针对遗嘱处分了共同所有财产的情节,判定超出自己份额的遗赠无效。显然,此案中法院认为违反社会公德与公共秩序并非遗赠无效的原因,遗赠部分无效的直接依据系遗嘱无权处分了配偶的财产。但是,法院并未对此做精致化分析。本书以为比较可取的说理路径应该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属于效力待定行为,权利人在法定期间未予以追认,即归于无效。因此本案中的遗嘱无权处分了他人财产,而权利人并未追认,因此遗嘱的相应内容从效力待定归于无效。
  第三,法院拒绝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遗赠处分有效。在“刘某某与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遗赠纠纷案”中,上下级法院就遗赠“小三”的遗嘱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及其效力发生冲突。一审法院认为:“2008年10月24日,张某与前妻王某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复婚手续。复婚后,遗赠人张某、王某某、刘某某三人就解除张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进行协商,于2009年3月6日达成解除同居协议,张某给付刘某某两万元的股份解除了与刘某某的同居关系,刘某某于当日搬离张某家。2009年9月,刘某某再次搬回张某处与有妇之夫的张某同居,刘某某的做法有违公序良俗,也违背了刘某某、张某、王某某三人达成的解除同居关系的约定;另张某对房屋遗产的遗赠未给无生活来源、无居住处所的合法妻子王某某保留份额,造成王某某无处居住,同时也剥夺了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合法继承权。故法院认定,该遗赠无效。但刘某某的确对张某进行了生活照料,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王某某同意给付刘某某12000元补偿(此款已给付完毕)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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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绪论

第一章 理念回溯:遗嘱限制历史的发展沿革
第一节 欧陆遗嘱限制之流变
第二节 中国规制遗嘱之传统
第三节 民国遗嘱继承之发展
本章小结

第二章 立法实践:遗嘱继承制度立法例之梳理
第一节 欧美遗嘱继承之总览
第二节 欧陆遗嘱继承之分野
第三节 英美遗嘱继承之特点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实务困境:遗嘱自由原则司法适用的扫描检讨
第一节 法律规则适用的棘丛
第二节 权利滥用洪水的闸门
第三节 司法适用谬误的匡正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利益衡平:遗嘱限制中的价值博弈——一个经济分析的视角
第一节 遗嘱继承制度价值观念的考察
第二节 经济分析基本理论的扼要引介
第三节 经济分析范式在实务中的操作
本章小结

第五章 路径鼎新:现制适用的方法论初探
第一节 限制遗嘱规范之概览
第二节 现制司法适用之窘况
第三节 司法适用窘况之解决
第四节 衡量结果之审查:检验法律决定的可接受性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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