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改革后检察办案业绩考核制度研究》根据内设机构改革后检察权运行模式的变革和检察官角色的重塑,对检察办案业绩考评提出制度构想。针对“四大检察”职能和“十大业务”类别的差异性,结合单独职务序列特点,提出分层分类分级考评方式;针对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需要,提出重点考核办案质量、效率、效果的内容和标准;突出考评反馈和结果运用,以实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找准差距、补齐短板,促进争先创优的考核目的。
《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完善研究》通过梳理分析1996年至2020年检察权运行监督机制规范化建设历程,围绕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建设存在的问题,结合媒体舆论和信息技术发展给检察权监督带来的外部环境变化,及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与检察机关自身监督体系如何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等重点问题,提出应提升检察机关内部监督规则执行和遵守的操作性,实行依职权与依申请并重的案件信息公开模式,改进对各级院检察长办案权力行使的监督手段,完善自身监督机制与检察官惩戒、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等其他外部监督机制的衔接,实现机制建设与实践智慧的统一。
《检察机关办案模式研究》指出,我国检察机关长期实行的“三级审批制”办案模式符合当时国情,但权责不清导致司法责任难以落实到位。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将“三级审批制”变革为以合一制为主、分离制为辅的混合办案模式。合一制办案模式明确了办案者与定案者的合一,分离制办案模式明确了办案者与定案者的分离。司法权分为审查证据权、认定事实权和适用法律权等三项基本权能。在世界范围内,司法权的全部权能可以由一个办案主体行使,也可以由不同的办案主体混同行使,还可以由不同的办案主体分别行使。因此,分离制办案模式符合司法亲历性规律。
《“案一件比”质量评价指标研究》提出,“案一件比”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创新提出评价办案质效的核心指标。该指标着眼实体与程序并重,引导检察官将每一个诉讼环节的工作做到好,在确保“案子”实体公正前提下,努力做到程序不反复、少折腾,大限度减少人为增加“案件”,通过对程序正义的重视,最终实现实体正义。这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生动体现,是实现司法检察案件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路径,已经成为提高检察机关办案质效的“新引擎”。
《大数据视角下“智慧检务”建设基本理论与实施规划研究》指出,检察系统内员额动态调整、省级统管人财物科学分配以及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精准监督的现实需求为“智慧检务”建设提供了充实的理论依据。大数据视角下,可以通过数据挖掘、案件画像、偏离预警等大数据技术建构自动、实时、动态、精准的检察工作量与办案质量评估体系,辅助“智慧检务”建设。“十四五”期间,应充分依托检察信息化建设的已有基础,在技术应用有限性的理性认识下出台大数据与检察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规划。
《新时代检察技术与检察机关司法鉴定工作研究》认为,检察技术工作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大背景下迎来新的机遇,通过探索转型发展,以办案体现检察技术价值,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也暴露出技术资源配置不均衡、人员流失严重和统筹调用难度大、检验鉴定业务萎缩、审查意见缺乏证据效力等问题。检察技术应当积极顺应改革发展需求,转变职能和定位,优化专业门类设置和资源配置,强化检察技术人员办案能力和水平,突出检察技术司法属性,积极探索“检察技术官”制度,助推检察技术长远发展。
《基层检察院建设综合评估研究》提出,基层检察院建设综合评估的高目标应确定为“过硬”和“可靠、满意”。其中,“过硬”是“体”,“可靠和满意”是“翼”,由此构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一体两翼”目标,评估的内容范围包括“政治坚定、业务优质、队伍专业、监管有效、保障有力”以及“社会评价”和“重点和创新工作”,并作为综合评估的一级评估指标。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级,并按照“一院一评”的方式,在对评估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汇总形成内含“基本状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结论建议及数据材料等附件”的综合评估报告。
《“套路贷”犯罪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指出,被害人因素是“套路贷”民刑界分的依据之一。被害人具有自我保护的可期待性或者尽谨慎义务可防止被“套”,不成立“套路贷”犯罪。除去以民间借贷之名行骗取他人财物之实外,对“套路贷”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套路贷”团伙一般不具备非法控制特征,不宜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套路贷”犯罪中,先前诈骗行为与后续敲诈勒索行为可成立吸收犯,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先前诈骗行为与后续虚假诉讼应成立诈骗罪,不宜数罪并罚。直接平账人与“套路贷”犯罪行为人的两个诈骗行为之间属于法规竞合关系,应根据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定罪处罚。“套路贷”犯罪数额存在“套路贷”犯罪之犯罪数额与“套路贷”之犯罪数额之别,两者在认定上有所不同。在计算非法放贷数额时,约定利息应作为实际年利率的计算依据。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阈下醉驾犯罪实证研究》指出,我国醉驾犯罪刑事政策历经由入刑伊始的严厉惩处到现阶段逐步探索宽严结合的发展过程。由于缺乏统一的全国性政策指导,不同地区间存在宽严尺度不一、刑罚裁量失衡甚至处罚极端化的问题。下一步应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回归醉驾犯罪系微罪的本质属性,尽快统一醉驾犯罪的刑事裁量标准,推动构建公安机关“零容忍”、检法机关逐层分流、社会各界紧密配合的“惩防一体化”综合治理体系。
《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研究》指出,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以精准监督理念代领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是新时代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根本要求。民事检察监督理念几经发展变化,通过对其发展脉络加以梳理,可以厘清精准监督理念的基本内涵。从实证分析视角来看,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理念符合现实需求。民法典的价值体系与精准监督理念具有同一性,其为民事检察监督提供了实体法精准监督依据、体系化精准监督思维和全方位精准监督范围,民事检察应当将民法典精神融入司法办案中,代领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研究》指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的反悔行为在法理上具有正当性,其享有反悔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应当理性对待被告人的反悔权。司法实践中,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的时间、内容、原因等较为复杂,检察院、法院应对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反悔的做法各异。被告人认罪认罚后的反悔行为客观上势必会造成诉讼效率的降低和司法成本的增加,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预期效果。因此,应当高度重视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问题,科学构建应对认罪认罚后被告人反悔的预防机制和规制机制。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研究》认为,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程序不仅监督和督促环保部门依法履职,而且在及时化解环境纠纷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缺少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制度设计,检察机关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中遇到了检察建议法律地位、调查取证权配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认定标准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公益诉讼法及完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加强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合理配置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明确行政机关的配合义务,建立科学的证据规则,完善环保行政部门依法履职的认定原则和标准,这是完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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