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
一、金融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一)互联网金融内涵之争
(二)刑法上不宜过度区分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
二、以金融机构为的互联网金融
(一)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
(二)侧重于互联网技术的应用
第二章 互联网金融与刑法规制
一、互联网金融下集资方式的多样化
(一)互联网支台的网络集资辅助作用
(二)款的集资方式
二、刑法规制互联网金融领域中集资行为的困境
(一)互联网支付业务是否涉及集资犯罪
(二)P2P与非法集资的区分
(三)众筹是否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问题
第三章 刑法对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制
一、刑法规制非法集资行为的沿革
(一)针对财产权保护的规制时期(1978-1995)
(二)非法集资行为分类规制时期(1995—1997)
(三)严于金融管理规定的重刑时期(1997-2010)
(四)轻刑化和谨慎化规制时期(2010—)
二、刑法关于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
(一)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
(二)刑法规制的非法集资行为类型
第四章 互联网金融下刑法规制非法集资行为的改良路径
一、调整刑法关于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标准
(一)非法集资认定标准应适应金融改革的需求
(二)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合理
(三)对非法集资行为认定标准的
二、弱化非法集资认定标准中行为主体因素的影响
(一)行为主体因素对定罪量刑的不良影响
(二)行为主体因素在规制非法集资犯罪中的作用方式
三、调整财产损失在非法集资行为认定标准中的作用方式
(一)财产损失是规制财产犯罪的核心要素
(二)明确刑法中的财产损失范围
(三)财产损失计算标准的完善
四、完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
(一)明确“占有”的研究语境
(二)“排除意思说”的再提倡
(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
第五章 互联网金融下非法集资行为刑法规制的展望
一、互联网金融领域中集资行为规制调整的预期效果
(一)互联网金融领域中集资行为的除罪标准
(二)互联网金融领域中集资行为的入罪标准
二、非法集资行为的刑法规制方式的展望
(一)未来证券概念的扩展与非法集资监管方式的改变
(二)未来可能会形成以证券类罪名规制非法集资行为的模式
(三)恢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功能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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