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企业的最高注册资金是200万元,劳务派遣公司往往不会为员工购买保险。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每年的损害赔偿标准和用工成本的提高。劳务派遣有相当一部分涉及风险较高的工种和岗位,如电工、木工、焊工等。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应当得到依法合理的赔偿,在劳务派遣单位未为其购买保险的情况下,这笔费用全部要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张某的合法权益很可能无法及时得到保障,对劳务派遣公司的惩罚力度不足,缺乏对相应实际用工单位责任追加的依据。
2.罗某是浙江杭州萧山区(农村户口)某保安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在2年内连续被派遣到3个地方从事保安工作,每个地方约7个月,后遇交通事故,造成2个十级伤残。罗某现主张其是某保安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其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赔偿。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罗某的收入来源地是农村,因此应按农村标准赔偿,而实际上,罗某的劳动关系所在地是城镇,对于这种情况立法未作明文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亦未作相关解释,有待立法及司法解释的完善。
3.承包工程项目的承包人在承包项目中派遣员工致使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负工伤的损害赔偿。《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实务中,某劳务派遣公司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承包某工程,招用沈某为焊工,后沈某从高空跌下受伤,在医院治疗已2年有余。沈某已经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为工伤,因为目前正在治疗需医疗费,沈某先向受伤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认定2年的停工留期工资,每天按250元计算(按焊工工资标准算)。某劳务派遣公司则认为应按每天150元计算,双方对工资标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决按焊工工资标准计算,某劳务派遣公司不服,向劳务派遣公司设立地沈阳市某县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显然增加了农民工沈某的维权成本及风险系数,不利于对农民工权益的及时保护。
4.当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致他人损害时,在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就雇主责任如何进行合理分配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难题。2009年我国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现已被《民法典》取代)确立了我国劳务派遣中的雇主责任分配规则,填补了立法上的空白。该法第34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通过补充责任的引入解决了被派遣劳动者职务侵权时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之间的雇主责任分配问题。
5.对于劳务派遣期间劳动者受到第三人损害时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已失效)未予明确规定。但该法第5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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