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对司法实践中的环保法的前沿问题,包括环境公益诉讼、环保刑事犯罪的法益、排污许可制度效能、环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第三方参与调解、大气污染赔偿、生物多样性、国家公园等,有独特的理解与观察。
近年来,环保法领域的立法实践云然,《民法典》(2020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长江保护法》(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2020年)相继颁行,而《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更是环保法稳健向前发展的表现。环保法是法律部门中极具穿透力的部门法,其穿透性呈现于实体法与程序法中,更表达于刑法、民法、行政法、社会法的多层次性,亦体现于其对地域跨境的超脱,环保法问题并非一域限定,越来越称为世界性的课题。本书从环保法的哲学基础、规则表达、实践理性、秩序品格、使命加成五个维度剖析环保法的研究方法、环境权的本质,以不同视角对环保法的发展变化进行分析,给读者提供一种研究环保法的方法。
第一章
环保法的哲学基础
日出未必意味着光明,太阳也无非是颗辰星而已,只有在我们醒着时,才是真正的破晓。
——梭罗《瓦尔登湖》
01 环保法律的碎片
“时光知味,岁月沉香。”凡是过往,皆为历史。法律是以研究历史事实为基础的学科,而证据是反溯事实的碎片链条。“将年岁渐增看作逐渐丧失各种东西的过程,还是视为不断积累各种东西的过程”,关乎人生的质量,亦关联裁判的量度。
事实是认知主体带着特定的意图和目标,利用特定的认知手段,对外部世界中的状况和事情所做的有意义的剪裁、提取和搜集,因而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混合物。由于事实必须以命题的形式展现,因此事实的证据作用只能通过命题来实现。命题使证据载体中所蕴含的关于物的性质或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得以发现和确立,使待证事实是否存在的疑问得以澄清,澄清疑问的过程,就是命题发挥证据作用的过程。证据法旨在为法院的裁判提供事实基础,同时也具有保障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及限制法官恣意等功能。
证据规则从无到有又从有到无的历史演变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证据法功能的基本脉络,那就是要努力保证司法裁判中认定案件事实的准确性。从裁判者的角度看,在不同的社会结构中其角色和职责都是不一样的。在整体与部分的结构中,裁判者是整体的代表者或权力的掌握者,其工作是找寻和认定证据,分辨哪些证据是反映案件真实的,哪些是虚假的,并依据自己对案件真实的认识作出裁判。如果他在对待证据问题上没有这样做,是活儿做得不细。在个体与联合体的结构中,裁判者是利益无涉的第三者,他的工作是比较利益相冲突的个体提出的哪些证据更具优势,并据此作出判决。如果他在证据问题上没有这样做,是活儿做得不对。
法律工作永远直面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无法弥合的无奈与局限,但客观事实的找寻,总如美国剧作家阿瑟·米勒在《推销员之死》中的表述:“我始终抱定宗旨决不虚度此生,可我每次回到这里,才知道我的所作所为只是虚度此生。”为此,所谓准确性问题,法律拟制为并非指追求客观真实,而是由于事实发现能力的有限性以及人们发现客观事实的主观路径,从而将事实发现的目标定位于实现追求客观真实与其他价值目标的和谐以及法律上客观真实的绝对性与相对性之间的衡平。美国著名法官、学者理查德·波斯纳认为,威慑力与准确性密切相关,而准确性又在证明过程中占据了核心地位,加上在经济学家的眼里,法律的概念就是为了追求富有效率的行为而设计的配置激励因素之制度,因此,在对证据法进行经济分析之时,威慑力所起的作用乃是举足轻重的。既然在审判中准确地认定事实对于法律在效率传递中的激励因素方面至关重要,那么,裁判的准确性就不仅具有道德价值和政治价值,而且也具有了经济价值。
对“意义”的追求,是人类所有学问的内在禀赋。实体法与程序法亦是如此。证据“碎片化”研究和逻辑推理,很多时候会受到抱怨。对于宏达叙述、当事人诉求和争议解脱而言,“消解了法学的特征和使命,并将法律研究化解为用美丽的腔调和轻曼的结构讲细碎故事的技巧,有迷失在如汪洋大海、漫天雪花却永远只是碎片的证据之中的可能。在此角度,证据学和历史学可能存在同样批判,如果不关注重大的历史事件和基本的理论问题,以烦琐考辨取代理论思维,以堆砌资料为博,以叠床架屋为精,拾芝麻以为珠玑,袭陈言而自诩多闻,以偏概全,见小遗大,历史学就注定要丧失自己应有的精神境界”。
第一章 环保法的哲学基础
01 环保法律的碎片 / 003
02 环保案卷、流动与历史 / 007
03 环保法律、时间与空间 / 010
04 环保的历史维度 / 015
05 环保立法的内在价值诉求分析 / 021
——以2020年12月26日颁布的《长江保护法》及《刑法修正案(十一)》为视角 / 021
06 环保法的本体价值与工具价值 / 027
07 环保法律意识的位阶 / 035
08 环保法基本原则之规范性 / 041
09 环境资源法的视角 / 048
10 环保法研究方法 / 058
第二章 环保法规则表达
11 环境生态的法律调整 / 071
12 《民法典》的绿色限定原则 / 077
13 环保法语境下的私法自治 / 083
14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视角下的环境侵权、生态破坏责任 / 092
15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原则 / 099
——以2020年2月24日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为视角 / 099
16 林长制设置的制度理性 / 107
17 环境伦理学的扩张 / 113
18 环境权的本质 / 121
19 生态文明观的法律表达 / 128
20 环境生态责任论 / 138
第三章 环保法的实践理性
21 环境公益诉讼的维度 / 147
22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检察建议 / 154
2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若干问题 / 171
24 生物多样性的觉察 / 186
25 国家公园(National Park)的理念基础 / 194
26 生态补偿的理论与制度供给 / 202
27 环境影响评价责任的维度 / 209
28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实务分析 / 217
29 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践理性考察 / 230
30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制度与实践跟进 / 241
——以2020年典型案例为视角 / 241
第四章 环保法的秩序品格
3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制度研究 / 257
——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系列案为例 / 257
32 病毒的直面与环保法的应对 / 261
33 商标侵权赔偿与环保侵权赔偿的不同面向 / 265
34 毛乌素的治理与环境权益 / 272
35 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中行政罚款之重构 / 277
36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之法律论析 / 284
37 环保刑事犯罪的法益 / 290
38 排污许可的制度效能 / 296
第五章 环保法的使命加成
39 自然资源的属性及表达 / 305
40 碳中和(Carbon Neutral)的法律调整 / 313
41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维度 / 321
——以2021年最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为视角 / 321
42 环境生态损害中的董事责任研究 / 331
43 绿色消费的证成 / 338
44 环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第三方参与调解 / 344
45 环境诉讼与利益冲突 / 350
46 大气污染赔偿的量度 / 357
后 记 / 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