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其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制度的基本形态,是其他各种物权的源泉,所有权以外的物权都是由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它除了具有物权的共性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所有权具有完全性,又称全面性。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进行全面支配的最完全的、最充分的物权。所有权的完全性,使其成为他物权的基础。他物权设定后,仅就占有、使用、收益的某一特定方面享有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以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为其基本内容。
(2)所有权具有整体性,又称单一性。所有权是一种对物的概括支配的权利,而并非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种权能量上的总和。因此,在所有物上设定他物权,并非将所有权分部分予以转让,他物权的设定对所有权的完整性存在毫无影响。
(3)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又称归一性。这是指所有权的四项基本权能可以部分或者全部脱离所有权人而以他物权的形式为他人所享有,而在他物权消灭之时,所有权即恢复其完满状态。这种独特的弹力性对所有权人充分发挥财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4)所有权具有永久性,又称恒久性。这是指所有权随所有物的存在而存在,其存续期间不得预先加以确定,也不因时效而消灭。而他物权以及知识产权都具有一定存续期间,期限届满,这些权利即失去其效力。
(二)所有权的权能
“权能”是权利作用的具体表现,所有权的不同权能表现了所有权的不同作用形式。《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是指所有权人以自己的积极行为支配所有物而获得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①占有权能。所有权人有权对所有物进行事实上的控制和管理,对物的占有是对其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前提。②使用权能。所有权人有权按照所有物的性能和用途对之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③收益权能。所有权人有权通过对所有物的利用或经营而获得收益。④处分权能。所有权人有权对所有物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处置。处分权能是所有权中带有根本性的一项权能,通常只有所有权人才能享有。
2.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指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物的不法侵夺、干扰或妨害,其权利表现就是物权请求权。由于这种权能并不是所有权人对物施加的积极行为,在没有他人干涉时,此项权能无需体现出来,故被称为消极权能。《民法典》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种不得侵犯的义务,就是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三)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没有法律根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而取得财产,是违法取得,取得人不能得到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1)原始取得,也称最初取得,是指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行为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①劳动生产。这是合法取得所有权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方式。②收取孳息。孳息因产生原因不同,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习惯,孳息在没有与原物分离以前,由原物所有权人享有,原物所有权转移后,孳息的所有权随之转移。③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这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受让人如果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具备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即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力,受让人即时取得受让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归于消灭,并不得向善意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④国家强制。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场合下,国家从公共利益出发,不顾及所有权人的意志和权利,直接采取没收、征收、国有化、税收等强制手段取得所有权的方式。⑤取得无主财产。无主财产分为三种: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和隐藏物;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⑥先占。无主动产由最先占有者取得所有权,是各国民法公认的一项规则。⑦添附。这是指不同所有权人的物被结合、混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物,或者利用他人之物加工成为新物的状态。
(2)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是指财产所有权人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权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继受取得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①买卖;②互易;③赠与;④继承与遗赠。如前所述,《民法典》第208条、第209条和第224条明确规定,动产以交付为继受取得所有权的标志,不动产以登记为继受取得所有权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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