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行为
行为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行为
行为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行为
行为四:参加非法组织的行为
行为五:参加非法活动的行为
行为六: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行为
行为七: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行为
行为八: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行为九: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行为
行为十:不按照规定请示重大事项的行为
行为十一:不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项的行为
行为十二: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行为
行为十三: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行为
行为十四: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行为
行为十五: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行为十六: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行为
行为十七: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行为
行为十八: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行为十九: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
行为二十: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
行为二十一: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行为
行为二十二: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
行为二十三:贪污行为
行为二十四:索贿、受贿行为
行为二十五: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行为
行为二十六:行贿行为
行为二十七:挪用公款行为
行为二十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
行为二十九:职务侵占的行为
行为三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行为三十一: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
行为三十二: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行为
行为三十三: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行为
行为三十四:向公职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等财物的行为
行为三十五: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的行为
行为三十六: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行为
行为三十七:违反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以及其他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行为
行为三十八:违反规定用公款消费的行为
行为三十九: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行为
行为四十: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行为
行为四十一: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行为
行为四十二: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行为
行为四十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行为
行为四十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行为
行为四十五: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行为
行为四十六: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行为
行为四十七: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行为四十八: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款项的行为
行为四十九: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行为
行为五十: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行为五十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发生的行为
行为五十二: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行为
行为五十三: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处理的行为
行为五十四: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行为
行为五十五: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行为
行为五十六: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行为
行为五十七: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为
行为五十八: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行为五十九: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行为六十:参与赌博的行为
行为六十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行为
行为六十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
行为六十三:其他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行为六十四:吸毒、注射毒品的行为
行为六十五:组织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