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财产权保障的理论渊源
要研究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财产权保障下各种具体制度,必须优先解决为什么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中要保障被告人财产权这一基本问题。笔者认为上述问题的解答必须回溯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历史演变和现实定位。本节拟首先论述人权这一概念的起源与发展,了解财产权在人权的产生与发展中扮演了何种角色,再对财产权作为基本人权之法理进行剖析。
2.1.1 “人权”的起源与发展
人权即个人所拥有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关系到个人是否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是否能够享有平等对待等。对国家的每个公民而言,其享有的基本公民权利直接关系到其生存与发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尤其是与生存、生活有关的各项权利。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中,人权的起源与发展同样经历了极其艰辛且漫长的过程。人类社会中最早的人权起源自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在这个特殊的时代,一批意大利思想启蒙者将人权的概念带到了人类社会中,一大批有关人权的言论也应运而生。随后,人们对自由的渴望程度日益提高,人们对自由和尊严的追求意识逐渐觉醒,但是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无论是在人权思想还是人权核心内容上都与其存在较大差异,这些差异主要是由中西方文化差异造成的。英国著名学者麦克法兰指出:“人权是每个人都有的道德权利,如果失去了人权,那么人就不能再被称为是人。”①澳大利亚学者卡曼卡认为,“人权原理是提出一种关于在道德上合适地对待人与有组织社会的建议”②;德国学者尼伯龙指出:“人类社会中的人权是人对其主观需求的有效道德要求,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③;日本学者宫泽俊义指出:“何为人权?人权就是基于人作为人这一事实下人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④;美国路易斯·亨金指出:“人权实际上是同一时代的人所认可的豁免、自由、利益等价值,每个人均能在社会中作为权利去主张或请求。”⑤
综上所述,这些发达国家中的学者从多个角度阐述了人权的内涵,本书则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对人权进行定义:第一,人权是有关自然人的个体权利。例如财产权、生命健康权等;第二,人权是以集体为单位的集体人权。例如妇女权利、儿童权利等;第三,人权是针对所有人类的基本权利,比如环保权等。
人权具有一定的自然属性,同时它也是社会与自然都应具备的基本权利。人权是人类尊严的重要体现,同时它也是人类对人道主义、公平正义等美好精神所追求的重要体现。如果没有人权也就没有所谓的财产权,那么人类社会就会回归到原始社会野蛮的状态。并不仅仅只有西方国家的公民才有人权,我国公民乃至世界各国的公民都具有人权。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享有的人权是完全平等的,每个人与生俱来就应享有自由权、生命权、平等权和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人权具有典型的自然属性,这一观念在西方法律中体现得十分明显。人权作为人类享有的最基本权利,它代表的不仅仅是人类的尊严,同时还是人类对人道、正义、公平等追求的重要体现。无数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人权是人类个体在社会上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人类社会离开了人权就无法得到发展。人权是每个人享有的权利,它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无论何人、无论其国籍、无论其文化水平和财产状况,人权都是其享有的最基本权利,而且每个人享有的人权是完全平等的。在最近几个世纪中,很多西方学者提出了“世界人权论”“人权高于主权论”等观点,主张人权是没有国界的。
根据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主张人权并不是天赋的,更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历史的、社会的和商品经济共同作用的产物。资产阶级及其理论家把人权看作是天赋的。他们所说的人权主要是指生存权、自由权、财产权和平等权等,认为这些权利是一切人生而有之、不可随意剥夺或限制、神圣的权利。这种理论尽管在资本主义社会反抗封建统治中起过积极的作用,但实际上是不符合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人权是一个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范畴。所谓人权就是权利的一般表现形式,最初是指“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如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与财产权等。人权一方面是针对封建专制统治、等级特权、压制自由、不平等而提出的;另一方面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交换日趋发达的产物。马克思人权观对其有精辟的论述:“如通过等价交换的经济形式,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其内容是促使人们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质材料,确立了经济自由。可见,平等和自由不仅在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交换中受到尊重,而且交换价值的交换是一切平等和自由的现实基础。作为纯粹观念,平等和自由仅仅是交换价值在交换中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是在法律的、政治的、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平等和自由不过是另一次方的这种基础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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