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高级检索
高级搜索
书       名 :
著       者 :
出  版  社 :
I  S  B  N:
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上海社会文物法律法规汇编/上海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丛书
0.00     定价 ¥ 8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73202093
  • 作      者:
    编者:上海市文物保护研究中心|责编:贾利民
  • 出 版 社 :
    上海古籍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12-01
收藏
作者简介

  作者方为上海市文物保护研究中心,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开展上海市文物保护、考古研究与咨询等相关工作,近年来在金山清代沉船的发掘与保护、上海地区文化遗产的调查与规划、上海地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整理和制定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

展开
内容介绍
该书主要内容为关于社会文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汇编,第一编综合篇主要是相关法律和国务院条例,具有宏观性;第二编是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国家文物局出台的规定为主,另也有涉及文化部、海关总署等多个部门出台的规章制度,对社会文物管理的细节进行指导;第三编是国际公约,包含了社会文物,尤其是进出境文物的国际约法。可以说,本书是从事社会文物工作必不可少的工具书。
展开
精彩书摘
  《上海社会文物法律法规汇编》:
  第二十七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
  海关在特殊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予以免验,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二十九条 除海关特准的外,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者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
  第三十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
  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第三十一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海关总署规定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第三十三条 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第三十五条 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在货物的进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在货物的出境地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经收发货人申请,海关同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可以在设有海关的启运地办理海关手续。上述货物的转关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押运。
  经电缆、管道或者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和办理海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查验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经营海关监管货物仓储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海关注册,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
  在海关监管区外存放海关监管货物,应当经海关同意,并接受海关监管。
  违反前两款规定或者在保管海关监管货物期间造成海关监管货物损毁或者灭失的,除不可抗力外,对海关监管货物负有保管义务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进出境集装箱的监管办法、打捞进出境货物和沉船的监管办法、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办法,以及本法未具体列明的其他进出境货物的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或者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海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实施监管。具体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
展开
目录

第一编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编 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管理办法

关于加强文物进出境审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临时进境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优化综合保税区文物进出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

关于加强古建筑物保护和禁止古建筑构件出境的通知

一九四九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

一七九五年至一九四九年间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的鉴定标准

1949年后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限制出境鉴定标准(第二批)

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文物进出境审核中被盗文物查验工作的通知

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办法

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的通知 

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

关于下放部分对外文化交流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关于规范文物出入境展览审批工作的通知

文物进境展览备案表(含文物进境展览变更备案表)

首批禁止出国(境)展览文物目录

第二批禁止出国(境)展览文物目录(书画类)

第三批禁止出境展览文物目录

文物拍卖管理办法 

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办法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含免税进口藏品备案表)

关于实施<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的有关事宜

省级以上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名单(第一批)

第二批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

第三批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 

上海市民间收藏文物经营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推荐单位工作规程


第三编  国际公约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又称伊斯坦布尔公约) 

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 

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等事项中便利展出和需用物品进口的海关公约

联合国第五十六届会议第九十七号决议——文化财产送回或归还原主国 

联合国第五十八届会议第十七号决议——文化财产送回或归还原主国 

联合国第六十一届会议第五十二号决议——文化财产返还或归还原主国


展开
加入书架成功!
收藏图书成功!
我知道了(3)
发表书评
读者登录

请选择您读者所在的图书馆

选择图书馆
浙江图书馆
点击获取验证码
登录
没有读者证?在线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