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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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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01461226
  • 作      者:
    作者:徐跃飞|责编:赵新奇
  • 出 版 社 :
    群众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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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跃飞,1963年生,硕士,教授,三级警监,一级调研员,现任湖南警察学院治安系主任,湖南省青年骨干教师,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公安部治安系统法制专家,长沙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出版专著1部、合著1部,主编、副主编教材7部,发表论文50余篇,主持、参与省级以上课题12项。先后荣立集体二等功1次、三等功2次,荣获嘉奖10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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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稿对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相关刑法概念的关系、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共同犯罪停止形态等问题,采用比较研究、归纳推理、实证研判等方法,进行了比较全面系统的研究与梳理。通过对中外立法规定和理论争议的评析,结合刑事司法实际,对各种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特征和条件进行了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梳理和论述。对每种犯罪停止形态的有关争议问题进行了专门论述,得出了自己研究的新观点。对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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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根据危害结果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来划分,危害结果可分为构成要件危害结果与非构成要件危害结果
  所谓构成要件危害结果,是指某一具体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法定危害结果。该法定危害结果如果没有发生,则意味着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我国《刑法》第273条所规定的挪用特定款物罪,该刑法条文规定,只有当行为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时,才构成犯罪。在这里,“重大损害”就是构成要件危害结果,无该“重大损害”结果,则行为不构成犯罪。此外,在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中,法定的危害结果的出现,也是这两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危害结果。如过失重伤罪的构成要件危害结果是被害人受重伤的结果,如果被害人没有受重伤,而是受轻伤甚至没有受伤,则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过失的行为导致他人死亡,则其行为不构成过失重伤罪,而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所谓非构成要件危害结果,是指某一具体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不是该行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非构成要件危害结果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影响,但在该行为构成犯罪后,非构成要件危害结果通常对量刑有影响。例如,抢劫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故重伤、死亡不属于抢劫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即使抢劫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死亡,该结果也不属于抢劫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但由于发生该结果的抢劫行为比未发生该结果的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故刑法对前者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①再如,甲抢夺乙数额较大的财物逃跑,乙在追赶甲的过程中,不幸被一块石头绊倒,结果摔成重伤。在此案中,抢夺数额较大财物是抢夺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而乙摔成重伤的结果不是抢夺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因此,乙摔成重伤对甲构成抢夺罪没有影响,但在追究甲刑事责任时,甲抢夺致乙重伤的结果则是从重处罚的一个情节。
  将危害结果分为构成要件危害结果与非构成要件危害结果的意义在于:当某一行为导致多个危害结果出现时,我们必须认真分析,仔细查找是否存在决定行为构成犯罪的危害结果,从而最终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当某一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且导致多个危害结果发生时,我们必须将构成要件危害结果与非构成要件危害结果正确区分开来,以便把握犯罪性质,准确定罪量刑。
  (二)根据危害结果的属性来划分,危害结果可分为物质性危害结果和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所谓物质性危害结果,是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有形的、看得见的或可测量和计算的危害结果。如行为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所造成的损失我们可以看得见财物受损的程度,也可以计算出其价值。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使他人受伤的程度我们可以看见受伤的部位及受伤的程度等。
  所谓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是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所造成的无形的、看不见的,也无法具体测量和计算大小的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通常表现为:对他人精神方面的损害,如侮辱罪、毁谤罪等对他人人格、名誉的破坏等;对国家政权、社会秩序、公共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等的破坏。
  将危害结果分为物质性危害结果和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的意义在于:对于物质性危害结果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通常有明确具体的犯罪构成标准,我们只要严格按照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规定执行就可以了。但是,对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刑事立法通常只是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如“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因此,对于造成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的犯罪,我们在认定和处理时,首先,必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有些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司法解释作出了具体可操作规定的,按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和处理。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一)项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第2条第(二)项规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等。其次,对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的,应当根据社会危害性大小、被害人受伤害程度、造成的影响并结合《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或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加以认定。
  (三)根据危害结果实际存在状态来划分,可分为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和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
  所谓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某一具体犯罪行为已经对犯罪客体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如在盗窃罪中行为人已经将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盗走,或在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已经将被害人打成重伤,抑或在爆炸罪中行为人引发爆炸物已致多人重伤、死亡,公私财产严重损坏等,在这些犯罪中,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均为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
  所谓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某一具体犯罪行为,因为主客观因素的作用,致使本来应当发生,但最终没有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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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述

第二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相关范畴的关系

第二章  犯罪既遂的一般问题

第一节  境外犯罪既遂概述

第二节  犯罪既遂的中国语境

第三节  犯罪既遂类型的理论纷争

第三章  犯罪既遂标准新论

第一节 刑法通说之犯罪既遂类型实为犯罪成立形态

第二节  犯罪既遂的标准:期待结果出现说

第三节  既遂犯的刑事责任

第四章  危险犯既遂论

第一节  刑法通说之危险犯理论存在的缺陷

第二节  非实害危险犯实质是未遂犯

第三节  危险犯的既遂标准

第五章  行为犯既遂论

第一节  行为犯基本问题研究

第二节  行为犯与相关犯罪形态的关系

第三节  行为犯的既遂标准

第六章  结果犯既遂论

第一节  结果犯一般问题概述

第二节  结果犯与相关犯罪形态的关系

第三节  结果犯的既遂标准

第七章  犯罪预备概论

第一节  犯罪预备概述

第二节  犯罪预备可罚性之我见

第八章  犯罪预备之中国语境

第一节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预备

第二节  我国犯罪预备存在的立法缺陷及立法完善

第九章  犯罪未遂概论

第一节  犯罪未遂概述

第二节  犯罪未遂的分类

第三节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

第十章  犯罪未遂特论

第一节  不同犯罪成立形态未遂论

第二节  特定犯罪之未遂研究

第十一章  犯罪中止概论

第一节  犯罪中止概述

第二节  犯罪中止的种类

第三节  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第十二章  犯罪中止特论

第一节  预备中止是否可罚

第二节  危险犯中止问题研究

第三节  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定性

第十三章  共同犯罪停止形态概论

第一节  共同犯罪停止形态的理论梳理

第二节  共同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与特征

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完成形态

第四节  共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第十四章  共犯脱离

第一节  共犯脱离理论概述

第二节  构建共犯脱离的中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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