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危害结果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来划分,危害结果可分为构成要件危害结果与非构成要件危害结果
所谓构成要件危害结果,是指某一具体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法定危害结果。该法定危害结果如果没有发生,则意味着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我国《刑法》第273条所规定的挪用特定款物罪,该刑法条文规定,只有当行为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时,才构成犯罪。在这里,“重大损害”就是构成要件危害结果,无该“重大损害”结果,则行为不构成犯罪。此外,在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中,法定的危害结果的出现,也是这两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危害结果。如过失重伤罪的构成要件危害结果是被害人受重伤的结果,如果被害人没有受重伤,而是受轻伤甚至没有受伤,则行为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过失的行为导致他人死亡,则其行为不构成过失重伤罪,而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所谓非构成要件危害结果,是指某一具体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不是该行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非构成要件危害结果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影响,但在该行为构成犯罪后,非构成要件危害结果通常对量刑有影响。例如,抢劫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发生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故重伤、死亡不属于抢劫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即使抢劫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死亡,该结果也不属于抢劫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但由于发生该结果的抢劫行为比未发生该结果的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故刑法对前者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①再如,甲抢夺乙数额较大的财物逃跑,乙在追赶甲的过程中,不幸被一块石头绊倒,结果摔成重伤。在此案中,抢夺数额较大财物是抢夺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而乙摔成重伤的结果不是抢夺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因此,乙摔成重伤对甲构成抢夺罪没有影响,但在追究甲刑事责任时,甲抢夺致乙重伤的结果则是从重处罚的一个情节。
将危害结果分为构成要件危害结果与非构成要件危害结果的意义在于:当某一行为导致多个危害结果出现时,我们必须认真分析,仔细查找是否存在决定行为构成犯罪的危害结果,从而最终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当某一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且导致多个危害结果发生时,我们必须将构成要件危害结果与非构成要件危害结果正确区分开来,以便把握犯罪性质,准确定罪量刑。
(二)根据危害结果的属性来划分,危害结果可分为物质性危害结果和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所谓物质性危害结果,是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有形的、看得见的或可测量和计算的危害结果。如行为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所造成的损失我们可以看得见财物受损的程度,也可以计算出其价值。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使他人受伤的程度我们可以看见受伤的部位及受伤的程度等。
所谓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是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所造成的无形的、看不见的,也无法具体测量和计算大小的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通常表现为:对他人精神方面的损害,如侮辱罪、毁谤罪等对他人人格、名誉的破坏等;对国家政权、社会秩序、公共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等的破坏。
将危害结果分为物质性危害结果和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的意义在于:对于物质性危害结果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通常有明确具体的犯罪构成标准,我们只要严格按照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规定执行就可以了。但是,对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刑事立法通常只是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如“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因此,对于造成非物质性危害结果的犯罪,我们在认定和处理时,首先,必须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有些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司法解释作出了具体可操作规定的,按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和处理。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一)项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第2条第(二)项规定,“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等。其次,对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的,应当根据社会危害性大小、被害人受伤害程度、造成的影响并结合《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或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加以认定。
(三)根据危害结果实际存在状态来划分,可分为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和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
所谓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某一具体犯罪行为已经对犯罪客体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如在盗窃罪中行为人已经将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盗走,或在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已经将被害人打成重伤,抑或在爆炸罪中行为人引发爆炸物已致多人重伤、死亡,公私财产严重损坏等,在这些犯罪中,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均为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
所谓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某一具体犯罪行为,因为主客观因素的作用,致使本来应当发生,但最终没有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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