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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研究
0.00     定价 ¥ 4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307222779
  • 作      者:
    作者:孙伟峰|责编:宋丽娜
  • 出 版 社 :
    武汉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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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孙伟峰,男,汉族,河北邢台人,研究生,2015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法学系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领域主要为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司法改革和农村法治。兼任福建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福建省法学会农村法治研究会副秘书长、福建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基础理论研究基地“新时代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福建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农村法治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福建农林大学“七五”普法讲师团成员。出版合著1部,在《人民检察》、《东岳论丛》、《湘潭大学学报》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主持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一项,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两项,主持福建农林大学国家社科基金培育项目、本科教改项目、研究生教改项目等多项。曾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很好博士学位论文(2016年)、第六届中国应用法学博士后论坛暨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成立25周年研讨会征文比赛三等奖(2016年)、福建农林大学文法学院很好班主任(2018-2019年度)、福建农林大学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优选工作者(2019年)、福建农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很好班主任(2019-2020年度)、福建省法学会刑法学年会征文二等奖(2020年)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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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研究》探讨了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即以债务人财产的收益满足执行债权。全书对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的基础理论、适用对象、程序规则、收益分配等进行了深入分析和阐述,提出了我国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的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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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研究》:
  (二)中止后的管理行为
  强制管理程序中止后,强制管理可以按“当时状态”继续维持。管理人作为执行法院的辅助机关,执行法院应当以最快的方法通知管理人。在强制管理程序开始后,管理人着手管理事务之前或者没有出现负有给付义务的第三人,债务人提出能够作为中止事由的书面证明材料,由于无法产生用于分配的收益,自然也不存在收益的提存问题。管理人占有目标财产后,即使在程序中止过程中,也可以进行收益,包括合同的更新或者签订新的合同等事务不受影响。如果是第三人负有给付义务,则接受第三人的给付,非金钱的物则变价,扣除必要费用后提存。无论是分配期到来前的中止还是分配期过后的中止,从终止之日起的收益不得分配。中止事由消灭后,被提存的作为收益的金钱开始分配。
  (三)中止后收益的提存与申报
  管理人着手管理事务之后,出现中止的事由,管理人按照执行法院规定的每个分配期间内进行提存,每次提存都应当向执行法院申报。关于管理人向执行法院的申报书应记载事项,参照日本最高法院规则第71条规定:“根据民事执行法第104条第1项或者第108条规定的申报,必须记载下列事项到书面文件上:(1)事件的表示;(2)扣押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姓名或名称;(3)提存的事由及提存的金额。”提存的金钱并非收益或其变价款的全部,而是扣除管理人的报酬、公共费用、收益分与命令的金额及其他必要的费用。提存地点可以根据就近原则选择与执行法院同一行政区划或者执行法院附近的提存场所。
  关于强制管理程序中止而导致的提存,其性质的界定关系到是否允许其他的债权人参加的问题。在此问题上存在不同的见解。①
  ①保管的提存学说。在执行提存中,债权人取得关于提存金的归还请求权,能够排除债务人之外的债权人介入是以分配保留提存、不到场提存等关于应该分配的金钱,经历分配程序(平等偿还的机会)的情况为原则的,不得已的情况下,如果是暂时扣押动产的紧急变价提存金的话,到执行法官取回为止,或者暂时冻结的解放金或作为暂时冻结执行的强制管理的提存金的话,到转移到本执行为止,允许除债务者之外的债权者参加。但是,如果提存在没有经历分配程序时,因为是属于后者的,所以在每个分配期间被提存的金钱是在停止事由消失后的程序或者基于因其他的债权者的强制管理开始决定继续进行的程序的初次分配期间期满时,应该核算后用来分配,作为程序继续进行的原因的双重冻结债权者及到上述分配期间期满时为止提出分配要求申请的债权者,可以不管停止中的各个分配期间的先后顺序,平等地管理提存金的分配。
  另外,执行债权和费用等被全额提存,强制管理程序终结后,如同暂时扣押的效力转移到暂时冻结解放金(债务者的收回请求权)上一样,冻结的效力也可以转移到提存金上。但是,关于中止情况下的提存金,在强制管理程序下只有分配程序是被预定的,因此,其他的债权者不是依据提存金的收回请求权的冻结,只根据向先行强制管理的双重冻结或者分配要求而被允许参加分配。
  ②分配保留的提存学说。以继续给付为目的的债权冻结后,即使产生了执行停止事由,第三债务人可以提存各期的给付额,每次上述的提存,分配要求的终期到来之后,到各提存期为止,参加程序的债权者没有经历分配程序,对各提存金取得第一次的归还请求权,对其他债权者的提存金的分配参加被切断了。另外,为了谋求平等主义的实质修正,不提前到分配程序之前为止的分配参加。这样的话,在新法中应该从实体的、程序的合理性的观点来解释,管理人即使是在执行停止中,每到分配期间期满被赋予提存的义务,执行债权全额的提存结束后只剩下了分配程序,然后取消程序,关于各提存金,也可以说是以到各提存期间的期满为止,只有参加程序的债权者来分配为前提的。因此,关于各提存金应该理解为到其分配期间满期为止,只有参加程序的债权者有归还请求权。
  另外,执行债权及全额费用被提存,强制管理程序终结后,其他的债权者没有拥有分配要求的余地,即使被进行强制管理的二重冻结,那也是和被撤销的强制管理程序没有关系的新程序,二重冻结债权者不能够加入提存金的分配。
  ③折中学说。满额或全额提存以前,管理人的提存可以理解为保管的提存,之后也可以认为是执行提存(只要强制管理程序继续存在,允许其他的债权人参加分配,到取消后的时间点为止,只有参加程序的债权者可以代为保管提存金的分配)。因此,随着执行程序的进行,变为已经提存的性质来理解的话非常繁杂。只不过是有停止事由,因全额提存撤销程序的根据推测是有提存金可以满足执行债权,考虑到在法律条文上程序取消后剩下的只是分配程序,全额提存后,分配保留的提存学说是合理的,即使关于各个的提存金,只要没有特殊规则,在每个分配期间接受分配的债权人是确定的,不得不这么理解。
  笔者认为,折中学说比较合理。应当区分是否全额提存,因中止而导致的提存只是暂时状态,允许所有的债权人参加分配,于先前的申请者而言属于程序不公。全额提存前,尚不清楚分配要求,提出分配要求的可以参加分配程序。全额提存会产生程序终结的结果,详言之,提存的金额足以偿各债权人的债权及全部的执行费用时,执行法院依职权终结强制管理程序,二重强制管理申请债权人无权参加提存金的分配。
  全额提存前中止事由消失的,执行法院应告知管理人,并对各期的提存金额进行分配,管理人继续实施管理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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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绪论:问题与进路
一、问题所在
二、研究现状评述
三、研究方法
四、研究意义
五、结构安排

第二章 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基础理论
第一节 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的含义分析
一、强制管理的概念
二、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三、民事执行强制管理与相关概念辨析
第二节 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的法理基础
一、物权的权能分离理论
二、物尽其用原则
三、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四、保护基本的人权
第三节 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的历史变迁
一、国外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二、我国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的兴起与变迁
第四节 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制度的类型
一、单纯的强制管理、并行的强制管理与辅助的强制管理
二、金钱债权的强制管理和担保物权的强制管理
第五节 民事执行强制管理的原则
一、设置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原则的意义
二、民事执行强制管理原则的内容

第三章 民事执行强制管理的适用对象
第一节 民事执行强制管理适用对象的论争
一、民事执行强制管理适用范围的论战
二、民事执行强制管理执行标的的争执
第二节 民事执行强制管理适用对象各学说的根据
一、民事执行强制管理适用范围各学说的根据
二、民事执行强制管理执行标的各学说的根据
第三节 传统民事执行强制管理适用对象的扩张
一、对各学说的评述
二、民事执行强制管理适用对象的定位

第四章 民事执行强制管理的程序设置
第一节 民事执行强制管理的一般规则
一、适用强制管理的条件
二、财产上负担的处理
三、民事执行强制管理的形态
第二节 民事执行强制管理程序的启动
一、程序启动的原因
二、程序启动的文书形式
三、执行法院的审理
四、启动文书载明的内容
五、程序启动的效力
第三节 双重强制管理
一、双重强制管理的论争
……
第五章 民事执行强制管理的实施之管理人制度
第六章 民事执行强制管理的实施之收益分配制度
第七章 民事执行强制管理的救济与监督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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