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总则
1.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背景和发展脉络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目标
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工作原则
6.如何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赔偿”
7.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8.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索赔主体
9.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10.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
1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
12.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1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具体内容
1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关系
15.如何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中的公众参与
16.各省市如何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责任
17.各部门如何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业务指导分工
18.如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经费
二、生态环境损害调查
1.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任务
2.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基本流程
3.如何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
4.如何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案件线索
5.如何判断突发环境事件
6.涉嫌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罪名有哪些
7.什么是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
8.什么是生态保护红线
9.生态保护红线与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的区别
10.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11.如何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查主体
12.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方式包括哪些
1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内容包括哪些
14.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是否有期限要求
15.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所需经费应由谁承担
16.报告与调查报告有何区别
17.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哪些
18.调查报告应采取何种形式
19.调查终结是否意味着要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
20.可以不启动或者终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21.启动索赔决定为什么要抄送给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
22.启动索赔决定为什么要抄送给相关人民法院和检察院
23.未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职责的责任承担
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1.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2.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监测(检测)、环境事件调查的区别
3.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区别
4.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需具备怎样的资质
5.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
6.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7.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范围
8.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主要领域
9.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形式
10.环境诉讼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启动存在哪些问题
11.环境诉讼中有关鉴定人出庭的规定
12.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收费问题的推进状况
13.危险废物的认定
14.检验检测机构常见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15.司法鉴定机构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16.公众如何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1.什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关系
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法律性质
4.赔偿权利人出现管辖争议时如何处理
5.省级、市地级政府的部门或机构是当然的赔偿权利人吗
6.何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7.赔偿义务人可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吗
8.如何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磋商对象
9.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参与人
10.何时终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1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的时间与次数要求
12.磋商过程中赔偿义务人对鉴定评估有异议怎么办
1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范围
1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法律属性
1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救济
16.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与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及环境信用评价的关系
17.磋商阶段如何保障信息公开
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适用范围
2.如何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
3.存在多个责任人时,如何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被告
4.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条件
5.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期限
6.如何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
7.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审理机构及审判组织有何要求
8.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
9.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如何发挥专家的作用
10.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证据审查判断规则
11.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被告的责任承担方式
1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修复生态环境”与“恢复原状”的区别
1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性质与范围
1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赔偿损失”的范围
1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
16.“清除污染费用”“应急处置费用”与“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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