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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仁言刑辩(刑事辩护理念与方法)
0.00     定价 ¥ 6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1617399
  • 作      者:
    作者:汤光仁|责编:秦智贤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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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本书从律师实务的角度,以幽默轻松的语言,探析刑事辩护的理念与方法,结合作者亲自承办的详细具体的案例,深刻地总结了刑事辩护过程中的取证、质证、辩护等实务技巧,对法律从业者,尤其是律师具有较大的指导性和启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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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汤光仁,硕士,副高级职称。先后担任或兼任: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云南财经大学硕士生导师、昆明市法律援助专家委员会专家成员、云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维权中心常务副主任。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主任。

2007年首次执业,自2011年起专职从事刑事辩护,在《中国律师》等行业刊物发表律师实务文章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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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从律师实务的角度,以幽默轻松的语言,探析刑事辩护的理念与方法。本书结合详细具体的案例,深刻地总结了刑事辩护过程中的取证、质证、辩护等实务技巧。通过理论分析与案例解析,进一步探析刑事辩护过程中律师的角色定位与功能作用。书中引用的案例均系作者亲自承办,且从多角度阐述了刑事辩护中的困境与出路,对于辩护过程及辩护技巧、效果的分析论证生动全面。不仅对刑事辩护专业知识及技巧进行了深刻探析论述,也从生活与工作的角度对刑事辩护律师进行了勾勒,对于有意从事刑事辩护的年轻律师具有较好的借鉴与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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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律师询问鉴定人的技巧(二)

(理论归纳)

证据是认定刑事案件事实的核心所在,被告人口供一直被认为是证据之王,一方面这是最简洁的直接证据,另一方面通常也是侦查机关开展后续侦查,收集相关证据予以印证的前提。随着司法理念的革新,以及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与落实,对于口供的依赖明显降低。而另一种证据的“王位”却在悄然确定,这就是鉴定结论或者意见。这种证据威力强大甚至在很多时候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生死”。

鉴定结论或者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中某些专业性问题所出具的结论或者意见,其最初的形式多称作“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在庭审中具有强大的证明力,对于专业的问题基本形成了终局性的结论,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之前,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情形很少,很多时候鉴定结论仅仅经过书面质证就被采信并作为定案的依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后,首先改变了对于鉴定结论的称谓,将其更改为“鉴定意见”,并且完善了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和质证的相关程序与要求。

但是鉴定意见是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就专业问题出具的意见,虽然改变了名称,也增加了出庭接受质询的程序,如果在法庭询问的过程中,不能提出强有力的疑问,并且揭示鉴定意见中存在的问题,鉴定意见通常还是会被直接采纳并作定案的依据。那么,如何有效地通过法庭询问来揭示鉴定意见中的问题并最终否定鉴定意见的有效性呢?出庭律师必须练就专门的破解之法。

在大量庭审实务中我探索并总结如下经验,供大家共同研讨:(1)揭开鉴定人作为专家的“神秘面纱”;(2)设定“二难推理”,以最简单明了的方式揭示鉴定意见的问题与错误。揭开神秘面纱就是要破掉鉴定人的专家性质和专家的神秘感,要让专家所说的很多专业性强的东西都转化为普通老百姓都能听得懂的东西;设定二难推理,是因为逻辑是法律人的强项,一方面会给出庭鉴定人无法跳出、无法辩解的圈套,另一方面也能够使法庭上的其他参与人直接明了地看到鉴定意见的错误与问题。

那么如何揭开鉴定人专家的神秘面纱?又如何设定二难推理呢?在此我们进行简单的理论归纳与总结,具体的案例见上文《律师询问鉴定人的技巧(一)(案例讲解)》。

一、专业的准备

律师在法庭质证中询问鉴定人,应当是一场真正的实质的对抗,它可以有亮点但是绝对不能是一场作秀。简单地说不论是多么精心的策划,也不论是多么娴熟的技巧,都必须建立在扎实的专业知识之上。

1.充足的专业知识准备。可是律师如何与作为专家的鉴定人在专业知识上形成实质的对抗呢?如何具备所谓“扎实”的专业知识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就是“专业的准备”。为了充分发挥律师对出庭鉴定人的质询作用,形成实质的对抗,律师必须在庭前对于鉴定所涉及的专业知识有充分的储备,对于鉴定意见中所涉及的专业知识的基本原理、常识、难点、疑点、争议争论都必须全方位掌握,虽然在整体与系统上很难与出庭鉴定人对抗,但是在核心问题及针对性问题上应该尽量与鉴定人旗鼓相当。对于专业知识的储备,不论是在执业之前就进行学习研究,还是在执业过程中日积月累,或者是为了一场质询而临时抱佛脚都行,方式不论但结果必齐,那就是在上庭之前律师必须储备充足,这犹如“三军未动,粮草先行”。否则,整场质询注定会成为花拳绣腿、班门弄斧的闹剧。而结合我国律师现状,不仅有为数不少的非法律专业律师,即或是法律专业的律师也鲜有开设或者研究司法鉴定课程的实际情况,具有针对性地补习司法鉴定相关知识,吸收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专家对专业问题研讨的专业意见是一种最行之有效的方式,根据2012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考虑申请自己所咨询的鉴定人以专家证人的方式出庭作证。简单地说,专业性的对抗还是要交给专业的人员完成,甚至要鼓励自己所聘请的专家在专业上进行白热化、吹毛求疵的对抗,而律师应该首先以旁观者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来冷眼旁观,然后再以渔翁取利的角色筛选最为有利的对抗与突破点。

2.找准鉴定意见错误或者问题的实质。法庭质证不是辩论赛,慷慨陈词或者旁征博引都不会直接得分;质证结束也不会颁发最佳辩手的奖项,因为法庭质证的目的最终是为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提供支撑,因此他不仅要进行专业的知识对抗,还要在法律层面进行专业知识对抗,因此他可以运用法律技巧但是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与原则。比如,绝对不能伪造证据;不能将学术学派的争论视作对抗的归宿;不能以实验性的结果定论事实;等等。换句话说,准备不是为了庭审质询热闹好看,而是要找准鉴定意见的错误或者问题的实质,并最终影响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采信与使用。

3.权衡并分析利弊。利弊相辅而存,在攻击他人时通常也会暴露自己的弱点,针对一名专业的鉴定人进行质询准备,选择攻击要点时,要充分分析最终的要点,如果不能成立会给自己带来的后果,以及所选择攻击要点被鉴定人破解并回击的后果。律师的法律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所选择的攻击要点最终未能有利于辩护,反而使自己的当事人处于更加被动的地位,则悔莫大焉。比如,律师想要通过对鉴定意见的质询来否定被害人身上残留的微量证据与犯罪和自己的当事人有关;最终的结果不仅没有达到前述目的,反而加强了微量证据与犯罪和当事人的关系,甚至论证了被害人身上微量证据足以锁定当事人为犯罪实施人。

二、精心的策划

在鉴定的专业对抗上,律师是弱小的,所以这注定是一场以少对多、以弱对强的战争,要想取胜必须精心策划,否则实难胜算。

1.进知所取,退知所守

简单地说就是知道进攻的目的,也要知道退守的底线。律师询问鉴定人时为了充分揭示鉴定意见的错误与问题可以运用必要的技巧,但是不能得意忘形地将法庭当作自己的广告店。因此,在询问鉴定人时要牢记自己的目的,一旦目的达到就要迅速结束询问或者转入下一个目的的询问。因为鉴定人的专业知识水平通常是较高的,而且其鉴定人的身份容易误导法官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果律师在达到目的后没有恰当地结束第一个话题就很可能被鉴定人反攻,鉴定人极有可能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及专家身份让律师陷入新的被动并且最终失地光复。及时结束话题其实就是不给鉴定人纠正和解释的机会,也避免因为穷追猛打导致法官对鉴定人同情对律师反感,影响对后续目的实现与整体效果。为了彻底断绝鉴定人的反攻机会,在策划询问时要充分注意各个要点之间的间隔,避免鉴定人在回答新问题时有机会重新解释或者修正旧问题的答案。

当然不是律师预定的每个要点都会顺利实现,当律师穷尽一切当时可用的技巧仍然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时,要尽快退守,即回到自己的阵地准备下一次的进攻或者准备对于鉴定人回击的防守。如果律师还是继续死缠烂打,一方面可能自乱分寸,暴露自己下一个目的让鉴定人提前准备;另一方面也很容易给鉴定人充足的时间去纠正之前的错误并准备后续问题的应对方式;更重要的是可能使法官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律师反感甚至被法庭当庭制止或者被公诉人反对,导致后续问题或者询问的整体效果大打折扣。虽然相关机关都一再出台文件要求保障律师询问的相关权利,但是当律师提出没有价值的问题并且死缠烂打时,人们心里的文件已经与纸面的文件南辕北辙,此为人性使然谁都很难超越。

此时律师可以使用一个保底的防守方式,“好的,我们听清楚了,鉴定人的意思就是坚持在鉴定文书中的意见,对吗”?这样总结性的发问已经包含了答案,因为鉴定人出庭当然要坚持自己在鉴定文书中的观点。而且这样的发问也体现了律师对于事实的尊重与风度,但是更重要的是保住了自己的阵地,没有给鉴定人作出不利于自己当事人阐述的机会。如果鉴定人还要做更多的阐述,律师可以简单地发问:“鉴定人是认为自己之前在鉴定文书中没有阐述清楚或者有遗漏吗?”

2.知其退而善胜,知其攻而善败

简单地说就是分析对方可能逃跑的路线并预备追击与拦截的方案;分析对方可能反攻与进攻的套路与方案并提前拟定防御的方案。

 有的鉴定人不仅具有鉴定的专业知识,还具有丰富的出庭接受质询经验。因此在律师无法攻破其漏洞时其极有可能借机反攻,一方面可以加强自己的权威并进一步加强鉴定意见的权威,另一方面也可能使没有经验及没有准备的律师溃败千里没有下文。甚至有的经验丰富的出庭鉴定人首先就以专业知识为后盾对律师发起进攻,如果出庭律师不能很好地应对,则通常自乱阵脚,不战而败,更不要说突破鉴定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法庭在鉴定人进攻或者反攻律师时一般不会制止,因为鉴定人的专家身份本身就容易得到尊重;其次鉴定人以专业知识进攻律师又不违反法庭秩序,法庭确实也没有必要制止;再次法官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本身对于专业问题也希望能够听到更为详细的阐述和解释;最后,这是公诉人最乐于见到的事,所以自然也不会提出反对。因此,如果律师没有提前的防御方案和自救方案,遇上这样的鉴定人就只有被活活“吊打”了,惨状可想而知。

当然,风水轮流转,律师也不可能总是被“吊打”,经过充分的准备,律师也可能让鉴定人在法庭上首尾难顾、溃不成军。但是提前进行精心的策划仍然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对于那些出庭经验丰富的鉴定人,一看自己的鉴定结论出了大漏洞或者明显的错误,他们也有应对的办法,可以变着花样地与律师周旋,顾此而言他或者除了一句“鉴定书上都已经写清楚了”以外只字不言。没有经验的律师一不小心就上当了,自认为将鉴定人问得哑口无言,自己光芒四射。但是我们忽略了,鉴定意见本身就是证据,其采信或不采信与鉴定人在法庭上发言或不发言没有必然联系,在程序要件齐备并且法庭没有发现明显的错误与问题时,虽然鉴定人在法庭上哑口无言但是照样可以采信其鉴定意见作为定案的依据。所以律师不要一得意就忘记自己的目的而鸣金收兵。对于鉴定人这种逃避方式该追的还得追,而且要提前打好埋伏,不然一直追到庭审结束也不会有结果。追的方式和埋伏的方式都是多种多样的,但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得到自己预期的结果。在此列举几项:

(1)针对相关错误或者问题,经过询问,法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心里都有一定的认识而鉴定人就是不承认的,律师要主动将相关问题的核心整理出来并向法庭作一次简要的陈述,以捅破最后一层窗户纸,但是一般不要询问鉴定人“是不是这样的”?理已说清,自然要趁鉴定人难堪之时尽快进入下一个话题开始下一轮攻击。因为如果律师画蛇添足地加上最后这个问题,鉴定人回答一句:“不是这样的,这是一个很专业的问题,一句话说不清楚,而且没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也无法理解。”基本上律师的战果就丢掉一半了。

(2)对于顾左右而言他的鉴定人,律师不要听之任之,一方面可以在坚持同一个目的的前提下变换不同的问题追问或者采用迂回包抄的方式先将相反的意思全部否定,最后再回过来追问只剩一个答案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礼貌地求助于审判长要求鉴定人正面回答问题,但是不宜直接进行这样的表述,最好首先向法庭简要阐述一下查清这个问题对于作出公正裁判的重大意义,其次请求法庭要求鉴定人正面回答问题或者予以核实;当然作为保底方式直接要求鉴定人正面回答问题,或者向法庭声称鉴定人拒绝回答应该回答的问题导致质证无法进行故要求休庭的方式也有人用,但是建议尽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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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刑事辩护理念

哪只眼看见了犯罪

——论刑事辩护理念之养成

第二章 刑事辩护理论与技能

律师询问鉴定人的技巧(一)(案例讲解)

律师询问鉴定人的技巧(二)(理论归纳)

“特情引诱”情节在毒品犯罪死刑辩护中的运用

论吸毒人员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罪名认定

论新型体内藏毒案件合理量刑的政策思考

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中自首的认定

第三章  刑事辩护案例

陈某某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王某某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私分国有资产案

黄某1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案

胡某某运输毒品案

马某1运输毒品案

顾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

第四章  涩年散记

法庭上那个稚嫩的战士

——记岩某某故意杀人一案法律援助

法庭上稚嫩的“说客”

——记何某某故意杀人一案法律援助

无足者奔跑的故事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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