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践中的企业合规类型
有学者曾将我国实践中的涉案企业合规概括为两种模式,即检察建议模式和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前者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犯罪情节轻微同时认罪认罚的涉案企业,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之后,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责令其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制度。后者则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设立一定的考验期,对涉嫌犯罪的企业暂时不予起诉,并对企业建立刑事合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考察,在期满后根据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进展情况,对其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制度。①
课题组认为,上述概括大体反映了实践中涉案企业合规的类型,但仍然不够细致、周全②,尤其未能反映企业合规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关系。有鉴于此,课题组依据企业合规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关系,将实践中的涉案企业合规概括为两种类型,即条件型企业合规和附随结果型企业合规。
(一)条件型企业合规
所谓条件型企业合规是指,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要求涉案企业承诺开展合规建设,并将合规建设情况作为从轻处理涉案企业和涉案人员的重要参考条件。
从轻处理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课题组收集的19起案件中有8起案件属于此种情况。例如前述提及的Y公司、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在充分评估办案影响的基础上向Y公司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参照国资委《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利用三个月时间在财务制度、危废处理、日常管理等方面加强刑事合规建设。收到检察建议后,Y公司聘请律师担任独立合规审查专员,对公司进行合规评测,围绕企业运管、生产经营、财税申报、环保处置、应急管理等五个方面建立完善相关制度20余项。检察机关委托税务、环保等部门,对Y公司整改及刑事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Y公司达到了刑事合规标准。检察机关最终对Y公司、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另一种是提起公诉后,将企业合规建设情况作为从轻量刑的重要因素,19起案件中有l起案件是此种情况。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A公司、B公司、关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检察机关认为涉案企业已经逐步建立合规审计、内部调查、合规举报等有效合规制度,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量刑建议,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A公司罚金15万元,B公司罚金6万元,被告人关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在条件型企业合规中,涉案企业的合规建设情况直接关系案件能否得到从轻处理,因而,涉案企业具有较强的意愿和动力开展合规建设。①检察机关一旦适用条件型企业合规,涉案企业往往能主动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合规建设。部分企业为凸显合规建设效果,甚至还会聘请专业人士为其制订合规计划,指导其进行合规建设。例如江阴市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企业专门聘请律师团队制订合规计划。律师团队多次赴企业实地探访及进行公司内查,制定了合规计划提交检察院,合规计划包含税务、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反商业贿赂等内容。涉案企业根据合规计划积极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律师团队成员分专题对企业员工开展合规培训,并针对其履职情况、企业合规建设等每月出具阶段性书面合规报告,作为检察院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参考。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有学者建议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建立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但从实践来看,条件型企业合规多是配合相对不起诉制度使用。这一方面表明,条件型企业合规与相对不起诉制度具有兼容性,二者并用能发挥较好的激励效果,另一方面也显示出,各地检察院在进行改革探索时,并没有随意突破法律规定。
应当说,实践中的这一改革探索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肯定。《试点工作方案》规定,要将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与依法适用不起诉结合起来。这里的不起诉类型包括《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规定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第177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第182条规定的不起诉(特别不起诉),并不包括附条件不起诉。《试点工作方案》还特别强调,未经立法授权,不得突破法律规定试行对涉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等做法。
(二)附随结果型企业合规
所谓附随结果型企业合规是指,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再以检察建议或者其他形式要求涉案企业进行合规建设。在这种类型中,涉案企业进行合规建设并不是影响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重要条件,而是相对不起诉决定作出后的一个附随结果。
与条件型企业合规相比,附随结果型企业合规的最大特点是,检察机关在作相对不起诉决定时,根本未考虑涉案企业的合规情况。检察机关之所以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要求涉案企业进行合规建设,主要是为了履行自身承担的社会治理职能。
例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案,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但鉴于其法定代表人具有自首、全部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且承办人通过实地走访,查阅、调取资料,发现该公司中标的多个工程均竣工验收合格,还有工程荣获省级市政示范工程银奖。该院组织公开听证,邀请“两代表一委员”、人民监督员等代表参加,全面听取意见,最终依法对该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检察机关发现该公司还存在将本单位的资质出借给不具备承建资质的个体参与投标,并帮助联系围标单位,在串标成功后将所中标的市政工程全部交由借用资质的个体组织施工队负责施工,该公司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等行为。反映出该企业的企业文化缺失,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管理制度不健全,针对上述情况,检察机关在全面梳理问题的基础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5条第(四)项之规定(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从建立诚信文化理念,自觉遵守诚信原则;树立合法经营意识,规范企业行为;加强教育培训,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监督检查,排查风险隐患等方面向该企业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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