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与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研究》:
一、著作权法在我国的变迁
清末,我国便开始关注对著作权的保护。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诞生于1910年,当年清政府颁布了《大清著作权律》。但因清政府很快垮台,该法实际上未得以有效实施。但该法对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都有所启示,1915年北洋政府颁布了《著作权法》,南京国民政府上台后,也于1928年颁布了《著作权法》,两部《著作权法》基本上沿袭了《大清著作权律》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南京国民政府的《著作权法》虽被废止,但并未停止对著作权的保护,制定了诸如《关于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等法规。但效力和覆盖面都有局限。伴随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融人世界的步伐加快,系统全面的著作权保护法的出台显得较为迫切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著作权法》获得通过。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全面系统的保护著作权的法律,《著作权法》具有拓荒的性质。随着时间推进和客观形势的变化,我国于2001年、2010年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正,著作权法的保护水平进一步提升。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增加了受保护的作品种类和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二是增加了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三是调整了“法定许可”的范围等。
在网络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新技术不断涌现,著作权保护面临着很多新问题;同时版权产业在我国已开始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需要更有力的版权保护环境。基于上述原因,我国于2011年7月13日启动了《著作权法》的第3次修订工作。2014年6月6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为相关权制度的完善,主要包括出版者版式设计权、表演者权、录音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等。
二、著作权的定义、特征
(一)著作权的定义
著作权,是指作者等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所依法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等专有权利的总称,是基于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产生的权利。作品是产生著作权的基础要件,无作品便没有著作权。作品创作完成后,无论是否发表或利用,著作权即已产生。
著作权是作者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的合一。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基于作品而产生的与作者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一般只能由作者本人享有和行使。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作者等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授权他人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并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该权利允许作者将作品转让或许可给他人使用。
著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是指作者就其所创作的作品而享有的专有权利。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是狭义的,不含邻接权。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以及《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虽未有“邻接权”的表述,但实际上有邻接权的相关内容,如后者的“相关者权”实际上是邻接权。
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出版者、表演者等作品传播者在作品传播作品过程中,因自己的创造性劳动和资金投入所取得的成果也属于著作权保护的范畴。在英美法系国家,作者权利、邻接权都是版权的组成部分,没有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区别,采用的是广义的著作权。
(二)著作权的特征
作为知识产权的有机组成,著作权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一是非物质性;二是时间性;三是地域性。
(1)非物质性。著作权的非物质性是指著作权的客体不是物质载体本身,而是物质载体所“承载”或“体现”的精神性内容。
(2)地域性。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的效力一般只限于本国境内,除非该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中有相关规定。这一点与所有权迥异。
(3)时间性。著作权的时间性是指对著作权的保护有一定的期限,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过度保护,导致公众根据前人的成果进行创新和创造受限。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对各种类型的著作权期限进行了规定,如作品的复制权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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