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陪审员法》的颁布实施,极大推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在《人民陪审员法》实施背景下,陪审员参与审理机制尤其是参与事实认定机制尚需进行精细化构建。应从体系上构造符合陪审员认知规律和民事诉讼机理的陪审员参与事实认定程序结构。程序构造应立足我国国情,参照法系意识,以陪审员参审的利弊衡量为适用前提,以不同于职业法官审理制的程序差异性为设置规则。程序构造由参审职权、参审范围、审理对象构成,陪审员事实认定权主要限于庭审核心判断权,形成符合诉讼法规范的陪审员参审范围,探索建立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限度区分标准。陪审员参审应由法官进行准备程序,构建适宜陪审员心证的集中高效的庭审程序,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由指示阶段、指示启动、指示内容、指示效力、指示救济等构成的法官指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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