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在编纂之初即旗帜鲜明的宣称秉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是《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是对商法特殊性的消解或者否定。实际上,《民法典》颁布之后我国既有的各个商事单行法仍然独立于《民法典》之外存在。因此,《民法典》颁布后就民商法的交叉法律问题这一主题展开研究,对于深入理解我国《民法典》的“民商合一”体制、领会商法思维的特殊性以及推进商事立法和司法完善,均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推荐序一/1
推荐序二/1
引论:民商关系
——一项亘古而弥新的课题/1
第一编民商关系基础论
第一章“中国特色”《民法典》编纂方法及其对商事立法的镜鉴/9
一、 “中国特色”《民法典》编纂方法的意涵/9
二、 “中国特色”《民法典》编纂方法的形成/12
三、 “中国特色”《民法典》编纂方法对商事立法的借鉴意义/17
第二章商法通则立法的缘起及时代价值/24
一、 商法通则立法命题的历史演进/24
二、 商法通则立法的现实空间与可能/27
三、 商法通则立法的时代价值解读/33
四、 结语/38
第三章商法通则的立法定位及其逻辑展开/40
一、 商法通则立法定位的内涵和价值/40
二、商法通则立法定位的确定依据/41
三、 商法通则立法定位的逻辑展开/43
四、 结语/53
第四章商法思维在公司法改革中的引入和运用/54
一、 公司法改革引入商法思维的理论和实践动因/55
二、 商法思维的内涵、体系和关键点/59
三、 商法思维在公司法改革中的功效及具体运用/64
四、 公司法改革引入和运用商法思维的留意点/76
五、 结语/81
第二编民商关系制度论
第五章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入典”的正当性质疑
——兼评《民法典·总则编》“法人章”的立法技术/85
一、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入典”的演化历程/85
二、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入典”的二重因由/90
三、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入典”的正当性质疑/94
四、 《民法典·总则编》“法人章”立法技术评析/106
第六章公司法人财产权制度确立的历史意蕴与当代价值/110
一、 问题之缘起/110
二、 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立法变迁与性质争议/111
三、 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确立的理论基础及意义/115
四、 《民法典》营利法人财产所有权的确立和发展/117
五、 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确立的当代价值/120
六、 顺势而为:修改《公司法》第3条第1款/125
第七章《民法典》实施后企业财团抵押权制度研究/126
一、 《民法典》第395条第2款规范意义释疑/127
二、 未来我国企业财团抵押权制度之体系构建/131
三、 财团抵押权同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和配合/144
第八章《民法典》实施后《公司法》总则修订之路径选择/149
一、 《民法典》实施后《公司法》总则修订的动因/149
二、 《民法典》实施后《公司法》总则修订的可能路径/154
三、 我国《公司法》总则修订路径之应然选择/158
四、 结语/167
第三编民商关系适用论
第九章指导案例67号裁判理由之检讨
——兼论指导案例裁判理由的基本要求/171一、 基本案情和争点介绍/171
二、 指导案例67号的裁判理由及其初判/173
三、 指导案例67号裁判理由再质疑/178
四、 指导案例裁判理由的基本要求/184
五、 结语/187
第十章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之主体
——兼谈合同法与组织法思维之界分/189
一、 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主体观点之述评/189
二、 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主体请求权基础之否定/195
三、 出资未届期股权转让后出资责任主体之确定/202
四、 认真对待司法裁判中合同法和组织法思维的界分/209
第十一章发起人转让出资未届期股权的规制路径/211
一、 发起人及其转让出资未届期股权的特殊性/211
二、 发起人转让出资未届期股权的类型区分/215
三、 发起人转让出资未届期股权的规制路径/219
第十二章公司减资对债权人通知义务的法解释学分析及展开/231
一、 问题的提出/231
二、 公司减资对债权人通知义务的性质和主体/233
三、 公司减资对债权人通知义务的履行方式和履行程序/238
四、 公司减资违反通知债权人义务的法律后果/242
第十三章公司减资违反通知义务时股东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载“德力西案”评释/251
一、 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251
二、 公司减资违反通知义务的类型及后果/253
三、 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法理据/256
四、 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权基础/259
五、 股东赔偿责任的性质和构成要件/266
六、 股东赔偿责任的确定基准和范围/269第十四章公司对外担保中债权人审查义务的认定/273
一、 问题的提出/273
二、 公司对外担保案件的裁判逻辑透视/274
三、 公司债权人应否承担审查义务之确定/278
四、 公司债权人审查义务的程度与范围分析/283
五、 结语/287
主要参考文献/289
后记:游弋在民法和商法中的十年/311
伴随着近现代人类的经济活动,商法与民法的关系一直是大陆法系法律人面对的难题,也是剪不断理还乱的立法研究与司法实践的热点问题。我国《民法典》的出台,提供了判断民商关系的一些规则,但仍有相当多特殊的商事行为依然难以判断。若加上商人为逐利而不断创新,对现有的民法、商法的适用都构成极大的挑战。为此,认真研究民商关系,为解决上述难题提供理论依据和法律途径,无疑是非常重要的探索。我国年轻学者薛波敢于知难而进,选择如此具有挑战性的题目进行研究,从理论、制度、实践三个维度提出多元、开放地分析民商关系的路径与方案,理论分析深入,实践探讨细腻,还有其独特思考与感悟等。我愿意向读者大力推荐此书,也鼓励更多年轻学者研究这些基础性的民商法律问题。
——朱慈蕴,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伴随着近代商法的出现和生长,民商两法就如影随形,究竟该如何处理民商关系亦一直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课题。这一问题不仅没有随着《民法典》的颁行而得到有效解决,反而变得更加扑朔迷离。本书围绕《民法典》时代“民商关系”这一“主题”和“线索”,从理论、制度、实践三个维度展开了深入研究,展示了青年商法学者求真务实的学术追求和知难而上的探索精神,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地把握和领会《民法典》时代商事关系和民事关系的界分和融合问题。
——冯果,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