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抑制与融资需求的矛盾催生了大量地方金融组织(业态)。这些地方金融组织(业态)既不同于全国性金融机构采取牌照许可制,又因为具有金融属性不同于普通工商企业,因而中央和地方都不对其进行监管,就出现了监管真空问题。监管真空问题的根源在于未清晰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应从立法、权限划分、机构协调、金融消费者保护等法治化的核心要义出发予以解决。首先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概念,并提出金融监管有效性理论、分权理论和法治政府理论等作为理论基础。然后回顾了我国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力规范历程和机构设立历程,并对现有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进行梳理。同时还考察了美国、加拿大等国相关制度,提出借鉴统筹协调机制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等经验。对我国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法治化内涵进行深入分析,指出我国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非法治化表征为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不完备,地方金融市场参与者权利保障不充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力划分不清晰和地方金融监管协作机制不完善。针对非法治化表征提出健全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体系,落实地方金融市场参与者主体权利保障,明确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限范围,建立全覆盖的地方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等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