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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法典走近你我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编)
0.00     定价 ¥ 2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212111670
  • 作      者:
    编者:吴椒军//曹树青|责编:黄牧远
  • 出 版 社 :
    安徽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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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为贯彻习近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同时为“八五”普法工作尽微薄之力,本书编委会组织编写了《民法典走近你我他》丛书,本着通俗易懂、生动活泼的可读性初衷,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时代性和适用性出发,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规范,贴近老百姓的新生活,以问题为导向,以案例为实景,以法条为准绳,以个案析法理,以法理明规则。为了提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宣传普及效果,增加信息容量,安徽省律师协会组织了20余位有着丰富法治实务经验的律师以视频说案方式,使得《民法典走近你我他》音形并茂、动静结合,充分满足不同群体的学习方式、习惯和要求,努力达到很好的法治宣传和普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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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民法典走近你我他 民事主体·人格权编》:
  21.面对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我们应该怎么办?
  案例
  甲(已故)与乙系夫妻,而且皆为名人,婚后无子女。夫妇二人与丙系朋友关系,数年间,夫妻二人与丙互通书信几百封,信件中包含一些隐私和个人信息,这些信件皆由丙保存。
  丙因手头拮据,准备拍卖三人的信件获利,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联系了拍卖公司,不久后拍卖公司就举行了预展活动。
  乙认为,甲(已故)、乙分别对各自创作的书信作品享有著作权。甲病故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乙继承,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乙保护,发表权由乙行使。
  乙主张,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受法律保护,拍卖公司及丙即将实施的私人信件公开拍卖活动,将侵害乙所享有权利,而且情况十分紧急,如果不能及时制止将要发生侵权行为,会使乙受到难以弥补的巨大损失,故向法院提出申请人格权禁令,请求法院责令拍卖公司及丙立即停止侵害其人格权的相关违法行为。
  法院收到申请后签发了人格权禁令,要求拍卖公司停止拍卖,停止实施侵害乙、甲著作权的行为。裁定送达后,拍卖公司随即发表声明,决定停止公开拍卖。
  结论
  乙可以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来阻止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
  分析
  司法救济是有滞后性的,往往在实际侵权发生之后才能给予受害人法律上的救助,此时的侵害不但难以制止,而且受害人的损失会更大。人格权禁令针对的是急迫性的侵害行为,损害后果会迅速扩大或难以弥补,难以通过正常的诉讼得到及时救济。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为了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特别规定了人格权行为禁令。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建立了统一的民事行为保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也规定了著作权人申请诉前行为禁令的权利,即受害人可以在诉讼前申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不过必须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正在或者即将侵害其著作权。但一直以来,在人格权保护领域,采用行为保全制度较少,也没有在人格权相关立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人格权行为禁令是指权利人对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侵害行为的措施。由于侵权行为的公开性以及人格权的非物质性,人格权一旦受到侵害,真正做到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是非常困难的,从而造成被侵权人损失无法挽回且难以弥补。此时,防患于未然或者在侵权初期就加以禁止就显得十分重要,需要法律规定一种制度,对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进行禁止。《民法典》对侵犯人格权行为禁令的规定,为权利人请求法院采取紧急措施,及时停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
  申请人格权行为禁令的条件有:(1)必须是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行为;(2)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的行为;(3)行为具有违法性;(4)不及时制止将造成损害的后果;(5)损害的后果是难以弥补的。
  人格权保护禁令是为平衡受害人利益与侵权人及社会公众利益而在正当诉讼程序上的一种突破,是司法提前介入的一种表现。法院作出人格权保护禁令的态度也是非常谨慎的,这需要对其适用条件及初步证据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既包括程序启动条件的形式审查,也包括是否“有证据证明”的初步实质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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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7岁小学生对其绘画作品是否享有署名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尚未出生的胎儿是否具有继承权?遗产分配时应该如何保护胎儿财产权利?
3.13岁初中生用压岁钱购买电脑的行为是否有效?
4.没有亲属关系的成年人可以自主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吗?
5.父母虐待子女,法院可以撤销其监护权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吗?
6.宣告死亡和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何种变动?
7.签订协议时合同文本与印章是被偷取的,合同效力如何?
8.见义勇为应当如何认定?
9.替伤者垫付医疗费用,但伤者不幸救治无效死亡,能否要求其家庭成员返还垫付费用?
10.为介绍工作支付的“好处费”,可以返还吗?
11.日常生活中,单纯的沉默可以被视为同意吗?
12.为获取入学资格订立虚假的学区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
13.当事人因为第三人欺诈订立买卖合同,得知真相后能否主张撤销合同?
14.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怎样判断?
15.未经双方被代理人共同追认的双方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16.当事人的近亲属与相对人签订赔偿协议,当事人主张无权代理、协议无效能否得到支持?
17.两个以上保证人为债务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8.甲公司因经营所需对外借款,借款到期后贷款公司催缴未果,诉至法院,请问法院会如何判决?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第四章 姓名权、名称权和肖像权
第五章 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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