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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涉税百问及经典案例解析
0.00     定价 ¥ 59.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67810563
  • 作      者:
    编者:徐战成|责编:范竹青
  • 出 版 社 :
    中国税务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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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战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职律师,国家税务总局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曾参与国家社科基金、全国人大财经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课题,在《税务研究》《中国税务报》《破产法论坛》《破产法茶座》等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代表性著作包括《企业破产中的税收法律问题研究:以课税特区理论为指导》(独著,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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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战成的这部新作内容十分丰富,解读了100个基于实践总结出来的专业问题,涵盖了企业破产法基本知识、企业破产中的程序性税法问题和实体性税法问题,并附有破产涉税的典型案例和代表性政策文件。通读全书,可以看出战成多年来一直在密切关注和及时收集总结破产涉税的案例和政策文件,并努力地学习破产法知识,使之能够运用到税法实践中,毋庸置疑,此乃用心之作。该书的定位是侧重实务指导,因此作者在规范性文件引用方面,特别注意文件的时效性与全面性。该书不做专门的理论分析,但作者在具体问题的解答中,引用了学术观点来解释破产法的基本原理与范畴,以便读者能够更为准确地理解破产制度,同时也为读者展开延伸阅读提供了参考线索。可以说,无论是对破产法同仁办理破产案件,还是对税务局工作人员处理破产涉税问题,该书都是十分专业的参考书。同时,破产法理论界同仁阅读《企业破产涉税百问及经典案例解析》,也可以找到有价值的问题点,对学术研究不无裨益。
  破产涉税难题的解决,道阻且长;破产涉税规则的修改,任重道远。我们一方面需要通过不断地收集、总结、梳理实践中的好案例和真问题,在法解释论的视野中努力解决问题,这本身就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应有路径;另一方面需要继续推动破产法与财税法的学科交流,争取达成更多的共识,推动立法的完善,让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税收立法和执法能够更好地回应破产法的实践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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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相信此书对于从事破产业务的同仁来说,应该是一本极好的关于企业破产涉税处理的启迪读
  本——它既有对概念的层层解析,又有对个案的层层剥离,没有让人望而却步、拗口难懂的理
  论术语,读后却能使人有了然在胸的豁然开朗,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实务参考用书!
  ——许胜锋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
  
  ★战成是长期投身破产税务问题研究的业内专家,对解决破产涉税实务问题有着巨大贡献。该书中,作者根据其来自一线的实践经验,归纳了100个普遍适用于大部分破产案件的典型涉税问题,并对经典案例进行了精彩解析,为破产业务中涉税实务的开展提供了高屋建瓴的指引。可以说,该书是一本难得的实务指导性佳作,相信一定会给读者带来不少启发和教益。
  ——乃菲莎·尼合买提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在国家大力鼓励“僵尸企业”出清的背景下,企业破产与重整的案件不断增多,其中涉及的税收政策和征管层面的问题层出不穷。目前,我们在税收法律法规层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的规则是供应不足的。战成一直从事破产税收问题的研究,既有法学理论基础,又有在税务机关一线从事实务操作的经验。该书将理论、法规与实际案例有机融合,对从事企业破产业务的各界人士都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赵国庆博士知名财税专家,中汇税务集团全国技术合伙人
  
  ★破产(重整)对企业而言是一个向死而生的过程,对税法而言则是在保护国家利益、给债务人机会和照顾债权人利益之间的三角平衡。战成在财税圈的绰号为“破破”,这是对他专注破产税制的认可,也是对他在实践中对税法理论能破能立的肯定。因人见书,这本书的理论实践结合自然就非常值得期待。我也期待他将来能够出一本把破产经济学和财务问题纳入进来一统江湖的大作。
  ——叶永青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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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企业破产涉税百问及经典案例解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这条规定符合企业破产法的精神,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前发生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加速到期,附利息的债权停止计息。但在落实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税款申报和审查注意事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将面临纳税期限尚未届满的纳税义务该如何处理的技术性难题。
  增值税方面。假设按月申报纳税的A公司在2020年5月20日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那么,其于5月1日-20日发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纳入税收债权申报范围?按说A公司5月发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在5月结束时才能确定应纳税额,并在6月15日前申报、缴纳税款。因此,A公司在5月20日进入破产程序时,当月的应税行为即便已经发生但金额尚未确定,税务机关无法准确计算并申报增值税税收债权。举例来说,A公司于5月18日发生一笔增值税应税行为,产生销项税额100万元,5月25日收到上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50万元。5月20日,税收征管系统中记录的A公司5月以前的增值税欠税本金为30万元,无其他税种欠税。假设A公司债权申报日为6月20日。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申报的增值税欠税金额,可能有三种结果:第一种是以5月20日系统记录为准,即30万元;第二种是将5月18日发生的100万元销项税额并人债权金额,即130万元;第三种是将5月25日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进项税额抵扣完毕后申报,即80万元欠税。关于这种情况如何处理,48号公告并未给出明确答案。笔者认为,申报税收债权时以已经形成的欠税为准,即30万元,对于A公司5月形成的50万元应纳增值税,应作为破产费用由管理人代为申报缴纳。①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的征管制度。企业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等终止经营活动情形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也就是说,只有办理了汇算清缴,才能确定当年1月1日起至终止经营活动止,到底欠缴或者应退多少企业所得税。但在破产程序中,只有宣告破产才意味着进入清算期,才可以办理汇算清缴。而债权申报截止期限都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宣告破产前,因此,税务机关确定企业所得税债权时,往往存在很大困难。笔者建议,在这种情况下可暂以当年1月1日起至破产申请受理日止,应预缴但未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作为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债权,待宣告破产后再进行调整。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土两税”按年计算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按照各省具体规定来看,有的省份要求半年缴纳一次,有的省份要求每年年底一并缴纳。在每年年底一并申报缴纳的地方,企业在年度中间进入破产程序,应如何确定当年度“房土两税”的欠税金额?从形式上看,年度尚未结束,征管系统中尚未形成欠税记录。但从实质上看,“房土两税”的纳税义务已经持续产生到破产申请受理时。这个问题如何解决,税法和《企业破产法》均没有规定。从合理性角度来看,可以考虑以破产申请受理日所在月份为界限,将当年度应纳税额予以分摊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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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问题篇
一、企业破产基础知识问题
1.什么是企业破产法?
2.我国企业破产法律体系包括哪些组成部分?
3.《企业破产法》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企业”有何异同?
4.如何理解破产原因和重整原因?
5.如何理解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的关系?
6.破产程序如何启动?
7.哪些主体拥有破产申请权?
8.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有哪些法律效果?
9.什么是管理人?
10.管理人有哪些职责?
11.什么是破产撤销权?
12.什么是破产抵销权?
13.什么是破产债权?
14.如何申报破产债权?
15.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16.重整计划草案如何通过和批准?
17.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有哪些法律效果?
18.破产宣告有哪些法律效果?
19.什么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0.破产程序终结包括哪些情形?
二、企业破产涉税程序性问题
21.税务机关能否申请企业破产?
22.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破产有哪些注意事项?
23.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扮演哪些角色?
24.税务机关能否对破产程序中的企业实施行政强制?
25.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能否实施税务检查?
26.对破产企业实施税务检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27.税务机关是否需要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8.稽查局能否代表国家参与破产程序?
29.申报税收债权时如何把握计算确定的“截止日”?
30.管理人如何对待已生效税务行政法律文书?
31.凭已生效税务文书申报债权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32.管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33.管理人对税收债权存在异议时如何处理?
34.管理人发现债务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是否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35.以退抵欠制度与破产抵销制度是什么关系?
36.什么是非正常户?
37.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有什么后果?
38.破产程序中如何解除非正常户?
……
案例篇
探讨篇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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