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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21.4总第196辑)/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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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10931956
  • 作      者:
    编者:人民法院出版社|责编:路建华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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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近年来,北京法院在金融审判专业化方面进行了多方位探索,已基本形成相对完整的金融审判组织体系和有效的审判工作机制,积累了丰富的金融审判实践经验,具有较好的审判队伍人才基础。设立北京金融法院是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战略部署的必然要求。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本辑重点收录了该规定及其解读文章。
  2020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为便于相关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该规定,本辑收录了该规定的解读文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银发[2014]344号)发布实施以来,对预防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内金融业务发展创新、国际反洗钱要求不断提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发挥反洗钱在建设现代金融体系、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等领域中的作用。因此,中国人民银行于2021年4月15日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本辑也专门收录了该办法及其解读文章。
  此外,在“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栏目,本辑刊登了《虞某诉宁波中基甬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其裁判阐明:消费者购买的汽车存在轻微质量瑕疵时,若经营者对于质量瑕疵不存在欺诈故意或未实施欺诈行为,不应认定构成消费欺诈。但质量瑕疵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且车辆自始未使用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退车还款,法院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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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估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和业务特征相适应,充分考虑客户、地域、业务、交易渠道等方面的风险要素类型及其变化情况,并吸收运用国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报告、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的指引等。金融机构在采用新技术、开办新业务或者提供新产品、新服务前,或者其面临的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发生显著变化时,应当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不断优化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工作流程和指标体系。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和已识别出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经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批准,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并根据风险状况变化和控制措施执行情况及时调整。
  金融机构应当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纳入本机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各项业务活动和管理流程;针对识别的较高风险情形,应当采取强化措施,管理和降低风险;针对识别的较低风险情形,可以采取简化措施;超出金融机构风险控制能力的,不得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进行交易,已经建立业务关系的,应当中止交易并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必要时终止业务关系。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者指定内设部门牵头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建立相应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
  金融机构应当任命或者授权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工作,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其独立开展工作以及充分获取履职所需权限和资源。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经营规模、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和业务发展趋势配备充足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反洗钱岗位人员的资质、经验、专业素质及职业道德符合要求,制定持续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计划。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并根据风险状况、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需求变化及时优化升级。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计机制,通过内部审计或者独立审计等方式,审查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审计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全面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控股附属机构,审计的范围、方法和频率应当与本机构经营规模及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相适应,审计报告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提交。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总部层面制定统一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机制安排,包括为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共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的制度和程序,并确保其所有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有效执行。
  金融机构在共享和使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方面应当依法提供信息并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补充措施应对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结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的相关要求,履行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义务。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金融机构应当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或控股附属机构的,境内金融机构总部应当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境外分支机构或控股附属机构接受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情况。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一)制定或者修订主要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牵头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牵头管理部门或者部门主要负责人调整的;
  (三)发生涉及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的;
  (四)境外分支机构和控股附属机构受到当地监管当局或者司法部门开展的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相关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刑事调查或者发生其他重大风险事件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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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与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21年3月16日)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决定
(2021年4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2021年3月1日修正)

部门规章、规章性文件与解读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2021年4月28日)
解读《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4月15日)
解读《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人房地产领域的通知
(2021年3月26日)
解读《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

地方司法业务文件与解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后案件管辖衔接指引
(2021年3月17日)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2021年3月15日)
2020年度上海金融法院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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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虞某诉宁波中基甬耀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评析]经营者的责任承担及赔偿金额确定

最新立法司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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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021年5月19日)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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