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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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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农民学法用法知识问答/现代农民教育培训丛书
0.00     定价 ¥ 5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109283060
  • 作      者:
    编者:严德荣|责编:武旭峰//神翠翠
  • 出 版 社 :
    中国农业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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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严德荣,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原副巡视员(副厅级),现任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硕士(MPA)校外导师、湖南省人大立法咨询专家等。1959年农历五月十五日生于道县江村人民公社严家村(现双牌县江村镇)。1977年恢复高考当年考入湖南农学院农学系农学专业学习,2003-2005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就读在职研究生。
  1982年1月大学毕业,被分配到湖南省农业厅科教处工作。1986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2年9月挂职湖南省长沙农业学校,任校长助理(享受副处级待遇)。1995年回湖南省农业厅工作。先后在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与市场信息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等处室工作,任副处长、处长等职,2017年后先后任省农业委员会、省农业农村厅副巡视员(副厅级)。
  2014年5月起任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副会长、湖南省法学会理事。1997年被湖南省委党校、湖南省行政学院聘为客座教授。2010年起被中南大学法学院聘为法律硕士兼职导师。2014年起被国家公务员局聘为全国公务员培训兼职教师、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硕士(MPA)校外导师。2018年被湖南农业大学聘为客座教授。2019年被湖南省人大常委会聘为立法咨询专家。
  发表农业政策、农业经济、农业教育、农业法治等方面的文章200余篇,承担农业农村部和湖南省委、省政府农业农村政策法治研究课题40余项,编著出版《农村常用法律知识问答》《农村政策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问答》等书籍,参与湖南省“四五”“五五”普法读本编写工作,主导起草湖南农业地方性法规、规章20多部,参与国家和湖南省立法草案制修订100余件。其中《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为全国创立。2006年、2011年先后两次被中宣部、司法部授予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称号。2010年入选湖南省十大具影响力法治人物。先后四次被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评为全国农业政策法规,综合执法先进个人。2011年***湖南省委授予全省优秀共产党员称号,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被列入湖南精彩名人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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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依据国家颁布的40多部法律、行政法规及150多部部门规章,内容涵盖法律基础知识、土地承包、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产品及食品质量安全、农民权益维护、农业科技教育、农业资源利用与保护、农产品贸易、村民自治、党的农村工作等方面,共十篇,设置了272个问题,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简明扼要,言简意达,并附有主要法律法规二维码查询,便于学习和运用。本书既适合广大农民自学或运用法律解答生产、生活中的疑惑,也可供农业农村干部学习或运用于工作生活实践。本书是目前内容较新、涉及问题较全面、针对性较强的农业农村普法学习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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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农民学法用法知识问答》:
  93.承包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②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③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④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94.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进入农业应注意什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1)对工商企业租赁农地进行审核监管是必要的。当前,工商企业和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对于发展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具有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容易带来一些新问题,如土地用途非粮化、非农化等。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该意见还明确提出,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各地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租地条件、经营范围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人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因此,采取措施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进行监管,不论从严格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还是从保护农民利益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
  (2)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的管理费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通常实行规模经营,需要较大面积地流转承包农户的土地经营权,一家一户签订流转合同,不仅成本高,而且费时费力,通常都需要集体经济组织予以组织协调和协助,因此,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量的管理费用。
  95.可以用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吗?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并向发包方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96.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如何签订承包合同?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的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97.农村“四荒”地有哪些承包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0条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1)“四荒”地可以直接承包经营,也可以折股后承包经营。“四荒”地的承包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其他单位和个人。按照效率、公平原则,“四荒”地的承包有两种具体办法:第一,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实行承包经营,将“四荒”地承包给有经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第二,也可以先将土地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然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实行承包经营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其土地经营权的折股,分享承包费等收益;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经营收益中获得股份分红。这样能够更好地保护没有承包能力的成员的利益,也可以避免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承包人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产生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2)承包“四荒”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要求。承包“四荒”地等应当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为主要目标。以植树种草为重点,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农林牧渔各业生产,要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例如,《水土保持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禁止在25°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25°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土地管理法》第40条规定,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水法》第40条规定,禁止围湖造地。禁止围垦河道。《农业法》《森林法》等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承包“四荒”地都应当遵守。
  需要强调的是,按照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新要求,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特别是“四荒”地承包开发治理,要贯彻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在开发治理过程中,必须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风貌,绝不能为了开发“四荒”地而破坏生态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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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丛书序
前言

第一篇 法律基础知识
1.什么是法?
2.我国的法律有哪些种类?
3.什么是“打官司”?
4.什么是公诉案件?公诉案件能私了吗?
5.怎样写民事起诉状?
6.怎样写答辩状?
7.怎样写民事上诉状?
8.什么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9.什么样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0.什么是农村承包经营户?
1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法人吗?
12.什么样的人可以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
13.什么是不当得利?应当怎样处理?
14.什么是无因管理?应当怎样处理?
15.《民法典》对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16.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17.要不回欠款怎么办?
18.债务保证人有为债务人还债的责任吗?
19.“人死债烂”或“父债子还”的说法对吗?
20.什么是侵权责任?其构成要件有哪些?
21.造成他人损害时,行为人在哪些情况下不承担民事责任?
22.什么是犯罪?
23.什么是正当防卫?
24.《刑法》对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有哪些规定?
25.什么叫行政处罚?
26.哪些行政机关或组织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27.什么叫行政复议?
28.对哪些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9.怎样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30.人民法院受理哪些行政诉讼案件?
31.《行政诉讼法》对地域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32.怎样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33.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是否受法律保护?
34.什么是公证?怎样申请公证?
35.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哪些公证业务?
36.遇到哪些情况可以聘请律师给予帮助?
37.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有哪些?
38.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的,应当怎样办理离婚手续?
39.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先进行调解吗?
40.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能否起诉离婚?
41.父母离婚,对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有没有影响?
4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哪些情况准予离婚?
43.离婚时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44.离婚后,孩子随哪方生活?
45.什么是夫妻共有财产?
46.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47.什么叫继承?
48.什么叫法定继承人?
49.遗产包括哪些内容?
……

第二篇 土地承包
第三篇 农业投入品监管
第四篇 农产品及食品质量安全
第五篇 农民权益维护
第六篇 农业科技教育
第七篇 农业资源利用与保护
第八篇 农产品贸易
第九篇 村民自治
第十篇 党的农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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