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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21.5总第197辑)/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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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10931963
  • 作      者:
    编者:人民法院出版社|责编:路建华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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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为贯彻落实《民法典》,规范银行卡交易秩序,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辑重点收录了该规定及其解读文章。
  2021年6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以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科学健康发展。本辑收录了该准则及其解读文章。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结合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最高人民法院选定了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本辑刊登了这些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并节选了10大案件中8个商事案件的简介。
  在“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栏目,本辑刊登了《原告成都坤文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刚、第三人韩某股东出资纠纷案》一文。该案例的裁判阐明: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因资金短缺经营困难时,公司股东会可以按照合法程序通过决议修改章程,要求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出资不到位的股东有义务履行。股东会采取多数决原则通过决议要求特定或选择部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该决议无效,该股东有权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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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21年第5辑,总第197辑)》: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职权由公司章程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情况明确规定。
  除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外,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职权至少应当包括:
  (一)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二)制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三)按照监管规定,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奖惩事项,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
  (四)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投资、资产购置、资产处置与核销、资产抵押、关联交易、数据治理等事项;
  (五)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实施;
  (六)制定公司资本规划,承担资本或偿付能力管理最终责任;
  (七)制定公司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八)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并对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
  (九)定期评估并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
  (十)制订章程修改方案,制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批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十一)提请股东大会聘用或者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维护金融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
  (十三)建立银行保险机构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
  (十四)承担股东事务的管理责任;
  (十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职权由董事会集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原则上不得授予董事长、董事、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某些具体决策事项确有必要授权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决议的方式依法进行。授权应当一事一授,不得将董事会职权笼统或永久授予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第四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应当建立并践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应当符合公司长远利益,有助于提升公司的可信度与社会声誉,能够为各治理主体间存在利益冲突时提供判断标准。
  第四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由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组成。
  执行董事是指在银行保险机构除担任董事外,还承担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董事。
  非执行董事是指在银行保险机构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且不承担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董事。
  第四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人数至少为五人。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会构成,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的人数。董事会人数应当具体、确定。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四次,每次会议应当至少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有必要的。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由董事会制订,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表决和书面传签表决两种方式作出。
  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利润分配方案、薪酬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等重大事项不得采取书面传签方式表决,并且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将现场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附加说明。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为永久。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董事会现场会议情况。
  第五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将监管机构对公司的监管意见及公司整改情况向董事、董事会、监事、监事会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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