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一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担保合同效力的从属性】
第三条 【担保范围的从属性】
第四条 【担保物权的代持】
第五条 【担保主体的限制特别法人的担保资格】
第六条 【非营利性法人的担保】
第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和责任】
第八条 【无须决议的担保】
第九条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第十条 【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
第十一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效力】
第十二条 【债务加入准用担保的决议程序】
第十三条 【共同担保】
第十四条 【担保人受让债权】
第十五条 【最高额担保】
第十六条 【借新还旧】
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十八条 【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第十九条 【反担保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物的担保可以适用保证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与管辖法院的确定】
第二十二条 【破产程序中停止计息的效力及于担保债务】
第二十三条 【破产债权申报与担保责任相关法律程序的衔接】
第二十四条 【破产程序中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免除】
二、关于保证合同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分】
第二十六条 【一般保证的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一般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一般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
第二十九条 【共同保证人的免责】
第三十条 【最高额保证保证期间的起算】
第三十一条 【撤诉对保证期间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保证期间约定不明】
第三十三条 【保证合同无效时的保证期间】
第三十四条 【保证期间的主动审查和保证期间经过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五条 【超过诉讼时效后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六条 【担保类型的识别】
三、关于担保物权
(一)担保合同与担保物权的效力
第三十七条 【所有权、使用权有瑕疵的抵押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担保财产的不可分性】
第三十九条 【主债权的不可分性】
第四十条 【从物的抵押权】
第四十一条 【添附物的抵押权】
第四十二条 【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第四十三条 【抵押财产违约转让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四条 【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
第四十五条 【实现担保物权方式的自主约定】
(二)不动产抵押
第四十六条 【未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抵押合同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时的处理方法】
第四十八条 【因登记部门原因不能办理登记的后果】
第四十九条 【违法建筑物抵押】
第五十条 【划拨建设用地上建筑物以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第五十一条 【房地一体原则的适用范围及清偿顺序】
第五十二条 【抵押预告登记的设立条件及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
(三)动产与权利担保
第五十三条 【担保财产的概括描述】
第五十四条 【未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五十五条 【财产处于第三方监管的质押】
第五十六条 【善意买受人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 【价款优先权】
第五十八条 【汇票质押】
第五十九条 【仓单质押】
第六十条 【提单质押】
第六十一条 【应收账款质押】
第六十二条 【留置权】
四、关于非典型担保
第六十三条 【新型担保的债权与物权效力区分】
第六十四条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取回权的实现】
第六十五条 【融资租赁中违约给付的救济】
第六十六条 【保理】
第六十七条 【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中出卖人、
出租人所有权的效力】
第六十八条 【让与担保】
第六十九条 【股权让与担保下名义股东无出资义务】
第七十条 【保证金】
五、附则
第七十一条 【时间效力】
附录一 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答记者问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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