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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人工智能时代新型民事法律责任规则研究
0.00     定价 ¥ 69.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62071532
  • 作      者:
    作者:董彪|责编:魏星//隋晓雯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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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董彪,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纽约市立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和网络法学。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项,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2项,博士后基金面上项目2项,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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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任何时代的技术革命都无法与人工智能时代的技术革命相比拟。以往的技术革命增强了人类征服大自然的能力,在主体与客体二元区分的框架中不断强化人类中心主义。人工智能技术革命模糊了主体与客体的界限,二元区分框架被解构,人类中心主义遭遇现实挑战。智能机器(人)的出现使得思维、意识甚至情感、灵性不再专属于人类,人造物具有了人的属性,关于人的本质的思考再次成为必要。更为严峻的是,智能主体多元化是否会改变甚至颠覆当下对现实世界的控制权结构?人类能否以及如何与智能机器(人)和谐相处?“奇点”是否会来临?人类是否会被智能机器(人)替代或奴役?人工智能技术革命将人类置于生死攸关的十字路口,当下的选择关乎未来人类社会的命运和走向。法律学人不应也不能在这一选择过程中缺位,思考法律与科技、法律与伦理的关系,在此基础上进行规则设计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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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理论预设一:强人工智能具有与人类智能类似甚至更高的思维
  (1)机器思维命题的提出
  图灵在“计算机器与智能”一文开篇便提出了“机器能够思维吗”的问题。图灵认为,人的思维和认知即计算,“人的心智就是一种计算机器,即一种能计算的机器(所有能做这种事情的物质都可叫做计算机)”,人的计算任务可以由机器完成。倘若思维只是形式推理,思维形式的有效性决定思维的有效性,则思维即计算的命题能够成立。计算机能够通过建立形式化的模型模拟人类的思维。
  倘若将智性理解为行为或决策的理性,“智性的存在表现在合理性,可计算性、规则性,功利性和经验性上”,那么人工智能具有智性的结论应无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智性是思维的表现方式,有智性即有思维。只要硅基智能主体与碳基智能主体展现出智性特征,则不论硅基智能主体是否模拟碳基智能主体的思维方式,都不能否认硅基智能主体具有思维能力。反对的观点认为,思维并非智性的唯一源泉,人工智能展现的智性并非思维的结果,而是计算力的体现。硅基智能主体即便展现出智性特征,也不过是计算力的体现,无法上升到思维的层面。
  另有学者将思维与语言能力等同,认为机器具有通过语言构造世界的能力就意味着其具有了思维的能力。“语言能力等价于构造世界的能力(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言的界限等于世界的界限)。在这个意义上,具备了等价于人类语言的任何一种语言能力就等于具备了思想能力,我想这是图灵测试的本意。”
  (2)机器思维的能与不能
  第一,不可知论视角下的考察。不可知论者认为,人工智能是否具有与人类同等的思维能力是无法被证明或证伪的。“确定一台机器能否思维的唯一办法,就是变成这台机器,并感受到自己的思维。然后可以向世人描述这些感受,但是,毫无疑问,任何人所做的任何介绍都不能被认为是正确的。”从抽象思辨的角度看,不可知论关于人工智能能否思维的分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人类思维与人工智能思维是异质的思维方式,则因异质智能形态思维主体之间具有不可通约性,人工智能能否思维的问题超越了人类认知的范畴。但是,这并不妨碍人类以人类思维为参照系,考察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思维的能力。
  第二,可知论视角下的考察。可知论者又分为神学主义者和科学主义者两大派别。神学主义者通常坚持思维的人类专属性,认为:“思维是人类不朽灵魂的一种机能。上帝把不朽的灵魂给了每个男人和女人,而没有给任何其他动物和机器。所以任何动物和机器都不能思维。”该观点对世俗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机器思维可能导致失控的后果使得人们不希望也不相信机器能够思维。这种因担忧机器思维会给人类带来威胁,而“把头埋在沙中”,盲目否定机器思维能力的观点更多出于满足人类安全需要的主观愿望,而非基于科学论证。
  科学主义者从神学本身以及神学论证的内在矛盾性等方面对神学主义者的观点提出质疑和反驳。一方面,科学主义对纯粹基于想象的神学观点持普遍怀疑态度,认为“神学论点,无论它们可以用来支持什么,都不会给我(图灵)留下深刻印象”。另一方面,该神学论证存在内在矛盾冲突。图灵采用神学的方式对其进行了反驳。他认为:“上面引用的论点中隐含着对全能上帝无限权力的一种严重的限制。……我们不应当比我们在繁衍后代时更加不敬地僭越上帝创造灵魂的权力,不管就这两种情况的哪一种而言,我们都不过是上帝意志的工具,是为他所创造的心灵提供住所而已。”虽然科学主义者反对神学关于思维专属于人类的论证,却绝非一概认同人工智能的思维能够与人类智能的思维媲美。
  (3)机器思维的局限性
  人类思维不限于形式推理,还有直觉推理和经验推理等,具有非逻辑性和非理性的一面,这一复杂性使得坚持计算主义的科学主义陷入困境。
  第一,从目前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看,人工智能无法完全还原人类完整的思维过程。“认知神经科学的许多实验结果十分微观,但还是无法刻画人脑中具体的信息处理过程,也对应不了大脑皮层的功能定位,互相之间的关系甚不明了。思维过程现在还根本无法想象。”
  第二,人工智能欠缺辩证逻辑思维能力。辩证逻辑思维是与形式逻辑思维相对应的概念。“形式逻辑的推演表现的是事物自身的等同性,即在推演的过程中,事物质的规定不能从一种质的规定变化为另一种质的规定。辩证逻辑就是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不但认知事物当前的、现在的‘质’的不变性(稳定性),同时还要认识到这种不变性是暂住的。”人工智能能够模拟人类智能中形式逻辑思维的部分,却不能模拟辩证逻辑思维的部分,难以应对社会生活中的诸多质变现象。
  第三,人工智能在经验思维方面存在欠缺。经验是与逻辑相对应的概念。人类的思维和心理模型不是纯粹逻辑式的,而是由逻辑和经验共同构建的,逻辑是显性表达,而经验是隐喻。实践中积累的经验,虽然未被显性表达,但不妨碍其有效解决问题。生物进化论和发展心理学已经证明由公式或程序语言来显式表达知识的局限性。社会生活中大量的知识具有隐性和潜意识特征,它们不能通过形式化的方式表达,而需要在社会生活中根据环境变化习得。
  第四,人工智能缺乏混沌思维的能力。“混沌介于严格的规则性和随机性之间,是‘无序中的有序’,有序是指其确定性,而无序则是其最终结果的不可预测性。”人类的混沌思维难以通过机械化的方式复制。
  以人类思维作为判断人工智能思维能力的原型或基础,并不意味着将人类社会惯用的思维概念简单地套用到人工智能上。人类思维是思维的下位概念,即便能够证明人类思维的概念不适用于人工智能领域,也只表明人工智能不具有人类思维的能力,并不能否认人工智能具有思维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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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第一章 人工智能基础理论
第一节 人工智能发展简史
一、准备期:图灵机时代
二、唯理主义符号化逻辑学派主导时期:探索一般思维规律
三、经验主义主导时期:知识工程的开发与利用
四、飞速发展期:多元范式
第二节 人工智能技术的主要应用场景
一、智能驾驶
二、智能投资顾问
三、智能创作
四、智能诊疗
五、智能家居
六、法律人工智能
第三节 人工智能时代风险的特征及规制路径
一、人工智能时代风险的特征
二、人工智能时代风险规制的路径
三、人工智能时代典型国家或地区的政策与法律变革

第二章 人工智能时代民事法律责任规则的基本范畴
第一节 智能形态领域的基本范畴
一、智能
二、人工智能
三、弱人工智能与强人工智能
第二节 智能性质领域的基本范畴
一、不确定性
二、自主性
三、意向性

第三章 人工智能时代民事法律责任规则设计的理论预设
第一节 未来图景的理论预设
一、人工智能威胁论
二、人工智能福音论
三、存在升级与奇点
第二节 自我意识觉醒的理论预设
一、人工智能自我意识觉醒的可能性
二、人工智能自我意识觉醒的后果
第三节 关系场景的理论预设
一、强人工智能关系场景预设:面向未来的解决方案
二、弱人工智能关系场景预设:立足现实的解决方案

第四章 人工智能时代新型民事法律责任一般规则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的民事责任主体
一、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
二、智能机器(人)的民事法律责任主体资格
第二节 人工智能时代民事法律责任的形态
一、侧重物之属性的责任形态:客体定位下的解释论视角
二、侧重人之属性的责任形态:主体定位下的立法论视角
第三节 人工智能时代的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与相关关系
二、描述性因果关系向创构性因果关系转变
三、因果关系的新型规则
第四节 人工智能时代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类型
二、对以智能机器(人)为联结点的责任承担方式的质疑

第五章 人工智能时代新型侵权责任规则
第一节 人工智能时代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节 人工智能时代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一、机器自主学习作为免责事由的正当性分析
二、“事故不可解释性”作为免责事由的正当性分析
三、技术中立作为免责事由的正当性分析
四、发展风险作为免责事由的正当性分析
第三节 智能驾驶侵权责任问题研究
一、从禁止到有限许可的智能驾驶
二、以驾驶分级为中心的考察
三、以驾驶控制权为中心的考察
四、智能驾驶中的民事法律责任类型

第六章 智能投资顾问中新型民事责任规则
第一节 智能投资顾问的概念与特征
一、智能投资顾问的概念
二、智能投资顾问的特征
第二节 智能投资顾问业务中运营者的民事法律义务
一、以信义义务为中心
二、义务群体系
第三节 智能投资顾问业务中运营者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责任主体的识别
二、归责原则

第七章 人工智能时代责任规则的嬗变
第一节 责任保险制度
一、责任制度与保险制度的关系
二、责任保险的类型与模式
三、限额赔偿
第二节 双层保险制度设计
一、双层保险的框架
二、“第一层”保险与“第二层”保险的关系

第八章 人工智能时代新型民事法律责任规则设计
第一节 规则设计的路径选择
一、私法路径主导的激进模式:以修改或新设规则为中心
二、公法路径主导的保守模式:以风险规制为中心
三、公法路径与私法路径的比较分析
四、我国的路径选择
第二节 规则设计的逻辑基点
一、规则设计的前瞻性与保守性
二、规则化的可行性及其限度
三、规则设计的阶段性分析
四、规则设计的考量因素
第三节 《民法典》之后新型民事法律责任规则设计的思考
一、将“对人终极关怀”作为规则设计的基本理念
二、以智能机器(人)有限行为自主性为基础的规则体系设计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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