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活学活用民法典(合同编)》:
高利贷,顾名思义就是利息高额的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贷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计算标准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借贷双方是否约定利息、如何计收利息,由双方约定,但是,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不仅会影响金融秩序,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所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设置了利率保护的上限。我国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经历了以下变迁:1.199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本数)。2.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该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4.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案一审受理时间为2020年8月30日,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因本案借贷合同成立于2019年7月31日,故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月利率2010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30日的利息,应适用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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