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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时间 :
行政给付诉讼类型研究
0.00     定价 ¥ 4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64193737
  • 作      者:
    作者:杨东升|责编:张丽萍
  • 出 版 社 :
    东南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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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东升,1975年生,江苏兴化人,法学博士,副教授。主要从事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诉讼法研究。现任泰州学院公法研究中心主任,泰州市地方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系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兼任泰州书法学会副会长、中共豢州市委法律顾问、泰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泰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等职。含著《综合宪法学》《法治中国悦读丛书》《行政诉讼的足迹与未来》等,在《行政法学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主持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项,研究成果分获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三等奖,先后荣获泰州学院“科研突出贡献奖”“科研工作先进个人“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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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在新行政诉讼环境中,研究并完善给付诉讼类型相关审理规则及其诉讼程序,能够丰富和发展行政给付诉讼的裁判制度,为审判实务提供格式化、规范化的审理规则和诉讼程序。同时能够促进我国诉讼类型化发展。随着给付行政的发展以及行政行为形态的多样化,原告提起给付诉讼将会越来越多。
  通过对给付诉讼类型的理论和实务进行研究,完善其裁判规则及其诉讼程序,以达到保障公民更广泛的权利以及有效解决行政争议问题的目的。给付诉讼类型作为一项“兜底性诉讼”,能够发挥全面解决行政争议的救济作用。
  根据给付标的的不同,给付诉讼类型可分为“履行特定法定职责”的课予义务诉讼和“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一般给付诉讼。针对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原告可以提起课予义务诉讼,诉求判决行政机关作出原告所需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给付诉讼作为课予义务诉讼的“补充功能”的诉讼类型,针对除请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的金钱给付以及其他事实行为的给付。具有实体裁判功能的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和给付义务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应发展出一套独立的区别于撤销之诉的司法救济制度,以保障权利救济的有效性和周延性。
  课予义务诉讼和一般给付诉讼有各自的适用范围、诉讼功能、特别要件、判决内容、裁判基准时、与其他诉种的选择适用等审理规则及其诉讼程序,我国司法实务上有关给付诉讼类型的审理规则和诉讼程序的阙如,必然给给付诉讼类型的实体审判应用带来困难。既然行政诉讼法已架构了给付判决类型,那么就应该建立与之相对应的给付诉讼类型的相关审理规则。《行政给付诉讼类型研究》的写作目的在于明确给付诉讼类型的审理规则和诉讼程序,以实现从给付判决种类向给付诉讼类型精细化方向发展的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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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行政给付诉讼类型研究》:
  行政诉讼类型化是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高级形态,也是行政诉讼制度成熟的重要标志。①新《行政诉讼法》的修订重点之一在于判决种类的完善,就给付判决类型而言,新《行政诉讼法》从逻辑上将其区分为课予义务判决和一般给付判决,两者是特别型和一般型的关系。给付诉讼类判决的补充与新设,为公民权利救济的全面性和有效性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丰富和发展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奠定了基础。但从给付类判决至形成成熟的给付诉讼类型的体系化建构尚有诸多审理规则需要完善。
  一、给付诉讼类型化的必要性
  讨论给付诉讼类型化的问题,必然绕不开判决种类至诉讼类型的体系化整体性建构。行政诉讼类型化是在承认行政争议的多样性和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同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的请求和案件确立不同的起诉条件、适用范围、特别要件、判决内容等整体的审理规则及其诉讼程序的制度安排。但是,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并没有对行政诉讼类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尽管有学者认为,从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等,似乎隐含着存在或认可行政诉讼类型,但这只是从判决形式的“倒果为因”的推断,判决种类并不能等同于诉讼类型。
  行政诉讼类型化是深化行政诉讼发展的良好契机。经过30多年的发展,行政诉讼制度需要调整和转换,一是从推进行政法发展向自身机制的完善发展,回归诉讼制度本身;二是从粗放型向精细化发展,完善相应的技术细节。行政诉讼类型化,正是这两项重大转换的体现和具体化。行政诉讼法上的“诉讼种类”,系指在习惯或法律的规定上,行政诉讼针对不同的程序标的、诉讼原因、救济的期望与目的,必须遵循一定的方式(包括诉讼之先行程序,如行政复议或行政申请);一定形式的诉讼声明或在诉讼请求与主张上,必须有不同的类型,原告始得就其所受之侵害,请求行政法院提供救济,相应地,行政法院亦只能并且必须在法定的诉讼种类所定之裁判方法范围内作出裁判。此乃行政诉讼方式与裁判形态的格式化或法定化。①可以将行政诉讼比拟为提供行政救济的“药店”或“医院”,行政诉讼的程序标的即犹如有限种类的“疾病”,诉讼的原因复如“致病之原因”,而行政诉讼的种类即如同“药店”或“医院”得以提供的“药方”或“治疗方法”。
  行政诉讼类型的制度化,即其格式化与法律化后,形成各种诉讼种类的定型化,不仅使行政诉讼的目的明确、行政法院有无裁判权易于判断,程序也较易迅速进行,而行政法院也犹如“法定传染病医院”,其仅有义务且亦始有能力“治疗方法”或药方治疗有限种类的“法定传染病”。原告诉之声明载明的诉讼种类,亦如同法定传染病患者对医师所作之正确主诉(法定疾病之通报),使医师得以迅速而正确地为其诊治一般。
  然而,行政诉讼种类系采取列举主义或例示主义,定会影响到人民权利保护的范围及其救济的机会,且左右法院的审判权限与裁判方法。换言之,行政诉讼种类的多寡及其所对应的诉讼程序标的的范围之广狭与救济的方法,将加强或者抵制人民的权利救济机会与行政法院的权限。因此,如果原告对于一定的诉讼程序标的选取最适当的诉讼种类,则不仅使其得以较迅速获得救济机会,且始有可能获致救济。因此,学者们所谓的行政诉讼种类之多寡,同时影响人民权利保护与行政法院裁判方法的加强或抵制,其原因正在于此。
  行政诉讼种类的制度化,不可避免地要对诉讼种类的多寡及其内容或要件作为规范,或许可以为人民选择适当的救济方式提供比较清楚的引导,但因为法制化的结果,或因采取列举的诉讼种类,特别是在诉讼种类太少时,也不可避免地,限制人民救济的机会。再者,尽管诉讼种类可能尚属多元,但亦可能因其法定要件内涵的狭隘与外延的不足,而造成人民实际可获得的权利保护机会有限。换言之,诉讼种类的设定,要考虑其能否符合权利保护的完整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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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论
第一节 选题概况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价值
三、研究内容
第二节 研究现状
一、域外研究
二、国内研究
第三节 研究方法
一、研究框架
二、研究方法
三、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给付诉讼类型概论
第一节 给付诉讼的概述
一、给付诉讼的概念
二、给付诉讼的制度功能
三、给付诉讼的分类
四、给付诉讼子类型的比较
五、给付诉讼的“三分法”批判
第二节 给付诉讼类型的立法现状
一、《行政诉讼法》修订前
二、《行政诉讼法》修订后
第三节 从给付判决种类到给付诉讼类型
一、给付诉讼类型化的必要性
二、给付诉讼类型化的功能
三、给付诉讼类型化的条件
四、给付诉讼类型化的路径
第四节 给付诉讼类型的待解问题
一、“给付内容”有待明确
二、课予义务诉讼是否必经先行程序
三、给付诉讼类型的特别要件尚未规定
四、给付诉讼类型的选定规则有待明确
五、给付诉讼的裁判基准时为何

第二章 课予义务诉讼
第一节 课予义务诉讼的概述
一、课予义务诉讼的意义
二、课予义务诉讼的功能
三、课予义务诉讼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课予义务诉讼的特别要件
一、拒绝履行行政行为之诉
二、拖延履行行政行为之诉
第三节 课予义务诉讼的判决
一、诉有理由的要件
二、裁判时机成熟
第四节 课予义务诉讼的判决内容
一、具体判决
二、答复判决
第五节 课予义务诉讼的裁判基准时
……
第三章 一般给付诉讼
第四章 给付诉讼类型之选择适用
第五章 我国给付诉讼类型的理解与适用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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