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释义》: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案件的查处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案件一般按照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依法处理和送达的程序进行。
1.登记立案。接到投诉或者在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依法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登记立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举报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全面、客观、公正地开展调查,收集违法相关证据。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及本《条例》规定,可以采取的调查、检查措施包括: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拖欠工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进行审计;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3.依法处理和送达。调查取证后,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责令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决定,制作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者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处理决定书要载明法定事项,加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没有查封、划拨、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责令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律文书送达给相关单位后,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农民工依然拿不到自己的工资。因此,本条规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既可以在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宣传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教育、引导当事人按期自觉履行,也可以督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相关单位不支付的情况下,依法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农民工工资执行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条件、时限、步骤等要求进行。
1.时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自责令支付决定的文书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提交材料。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4)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签名,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
人民法院接到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与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区别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劳动合同法将支付令制度引入欠薪案件的解决,赋予劳动者快捷进入司法救济程序途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支付令制度包括适用条件、支付令的申请、受理和发出以及异议等内容。农民工申请支付令,一般需要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支付令的条件: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且支付令能够送达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2.支付令的申请、受理和发出:农民工在申请书上应当写明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的金额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农民工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其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农民工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工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农民工的申请不成立的,可以裁定予以驳回;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即拖欠的工资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农民工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在收到用人单位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可以裁定终结支付令这一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可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与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性质、申请主体、条件和程序不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行政强制,遵循行政强制法的要求;农民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督促程序进行。农民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后,如果用人单位提出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农民工可以依法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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