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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精)
0.00     定价 ¥ 169.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4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301342244
  • 作      者:
    作者:(英)韦恩·莫里森|责编:任翔宇//方尔埼|译者:李桂林//李清伟//侯健//郑云瑞
  • 出 版 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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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法理学经典著作再版,以两条线索贯穿全文,深入剖析西方法律思想史流变

一部写给法律人共同体法律思想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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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作者:[英]韦恩·莫里森,英国伦敦大学玛丽女王学院(Queen Mary University of London)法学教授。

译者:李桂林,男,1965年生,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李清伟,男,1965年生,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

侯健,男,1967年生,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郑云瑞,男,1965年生,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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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为法理学领域经典著作,该书中文首版在国内出版之后,受到很高赞誉,自出版后十几年来,在国内法学界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学术影响力,对于我国法理学的发展发挥了较大作用,是法学研究、特别是法理学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的重要著作,被国内众多院校列为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的指定阅读书目。 本书是有关西方法理学的通识性著作,以作者独特的视角反映了西方法理学的发展脉络。作者以现代性的起源、形成和发展为线索,在浩瀚的西方法理学思想宝库中选取材料,并以后现代主义的视角对近代以降的现代主义思想进行评析,在评析过程中画龙点睛之笔随处可见,对于处于不同文化和理论语境中的中国读者来讲颇有启发作用,有利于读者领悟西方法理学的精要之处,也有利于读者理解和把握西方法理学几千年发展的脉络与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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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001


第一章 法理学问题或者揭示法律的真理:对反复出现的问题的探究

法理学的范围或者“法律是什么?”问题的意涵

反思的需要?

作为现代法理学之主导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

虽然法律实证主义主导着现代法理学,但也流行着后实证主义的

多元化视角:这就是后现代对法律问题的探讨

法律现实主义

社会学的视角

社会学方法的诉求在于与所分析的材料保持一种批评性距

离的意象

我们如何描述理论的多样性?或者相反地,我们如何理解

主导性法学理论的追求呢?

直面后现代:从德沃金到《银翼杀手》

有可能相信法理学能够讲述一个真实的后现代法律帝国的故事吗?

或者说,后现代丧失了对融贯的叙述、进步和正义的可能性

的信仰

在现代晚期或者后现代的多元主义和多样化条件下建立融贯叙

事的问题

后现代条件下法律分析的特殊问题


第二章 法理学的起源:古希腊和自然法理念

第一部分法律与关于存在的问题

探究基本问题或者认识法律的存在基础

社会生活的物理方面和存在方面

在神话中肇端的智识思想和神灵的神秘主义

希腊文学和哲学所反映的存在问题:以安提戈涅为例

《安提戈涅》中法律张力的解读

第二部分古希腊自然法的语境

古希腊哲学起源的存在定位:人类早期对自然的依赖

古希腊哲学的语境是城邦的发展

希腊哲学的实践性:柏拉图的著述意在寻找批评社会秩序的平台

柏拉图通过真理获得解放的神话:洞穴的比喻

第三部分柏拉图的法理学

《理想国》所展示的柏拉图的正义观

教育在探求“真理”中的作用

强调社会目的的统一性

《法律篇》更为实际的路径

对柏拉图概念主义的结论性反思:他提供了真实的理想还是虚

构的创造?

第四部分亚里士多德法理学

亚里士多德与伦理学的一般目的

幸福是人类生活的终极目的

人类选择的条件

正义旨在使社会机体处于合适状态

认识自然法的经验模式


第三章 自然法、人的权力与上帝:中世纪基督教世界的综合

普遍性观念的兴起和希腊城邦的衰落

斯多葛学派的哲学

人是宇宙之剧的演员

怀疑论者:真的能够发现指导人类事务的真理吗?

罗马政治家西塞罗(阿尔皮努姆的西塞罗,公元前106—公元前43)

的路径

天人之际的模糊以及战胜自然的雄心壮志

奥古斯丁的反诘和神学自然法的发展

奥古斯丁的自然秩序:试炼之途的叙事和柏拉图式的苦行主义

爱与恩典

正义和自然法

奥古斯丁的“双城”之分与他的历史哲学

圣托马斯·阿奎那的托马斯主义:中世纪哲学学院派的理论顶峰

阿奎那论人的目的和自然法

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的内在联系

永恒法

自然法

人法

神法

阿奎那论国家

对自然法的神秘性及其与永恒保障之关系的一个评注


第四章 托马斯·霍布斯与法律强制理论的起源:从上帝权威向世俗

权威的转变

中世纪传统中人的两种分裂的关怀:人应当寻求控制世界进程还

是寻求在上帝之爱的“另一世界”中的得救?

强权鼓吹者马基雅维里:突破神学自然法观念的一次早期尝试

伊丽莎白时代的宇宙观念:一条确定的存在之链

中世纪观念动摇之际恐惧和权力的辩证关系

自然主义宗教中内在的权力关系:与知识的权力相对比

弗郎西斯·培根论权力和知识的作用:知识即权力,但是真正

的知识唯一地源于经验

笛卡尔的不同方法:怀疑主义的检验和将理性主义结构建基于不

可置疑的真理之上的任务

两种截然不同的事物:这些方法赋予人类代理人的权力与内在于

神圣的神秘经验的依从性

霍布斯构想了一个与上帝的交易:宇宙被分成世俗主权领域和神

圣主权领域

在《利维坦》中,霍布斯认为权力创造知识,社会秩序的秘密在于

控制社会的解释活动

霍布斯的世俗自然法或者“有关人类状态的自然法则”

霍布斯解决自然状态问题的路径:主权者的诞生:一个人造物,一

个人间的神

法律是主权者以权力实施的命令

为了建立现代性,人类的关怀应当集中在世界的进步和恐惧上,

或者控制世界末日的必要性上

结论:理解霍布斯留给我们的困境和遗产


第五章 大卫·休谟——捍卫经验与传统,反对以理性指导

现代性

理解休谟:对学术界的一个评述

休谟的法学意义部分在于他为传统和经验所作的辩护,这种辩护

是霍布斯主义传统潜在的攻击对象

关于如何理解人类社会性的方法论:个体主义还是整体主义?

方法论上的个体主义

意义性质的解释传统的开始

休谟认为我们不可能仅通过理性认识整体的存在,并暗示一种有

关社会机体的结构—功能解释范式,其中,传统和经验是社

会进步的因素

第一步:区别事实的知识和观念的知识

第二步:解构“抽象理性”或纯粹哲学,建设新社会

第三步:解构自我

探求现代个人主体的根据所得的结果是不确定和混乱的,不是一

个可靠的基础

走出现代性新起点的了无根基的虚空状态

休谟返回日常生活的实用主义

记忆和有关社会生活的叙事的作用

区别事实和价值,将有关道德关系的观念建立在自然历史的真实

事实和世界运转的知识基础之上

对一个以累积方式而趋向进步的自然的假设

我们的正义观应当建基于适用人的自然状况并为社会发展所需

要的条件上

社会制度对人类的规训:牢固的行为习惯道德哲学是世俗的吗?正当与邪恶的哲学探讨应当让位于自然

功利的经验分析吗?


第六章 伊曼纽尔·康德与批判理性之现代性

作为现代法则的纯粹与自主

回答休谟

理性自主原则成为现代性的指导

确认知识类型,每一类型都有一些不同的基本前提

通过感觉和假设方式获得知识的必要性

科学的基本范畴和理智、经验两世界的划分

法则中的预设:道德的合理性与对人作为自由个体的观点的辩护

经验科学的片面性质

人超越他的经验性质,能够遵循实践理性而行动

绝对命令

我们是默认实践理性和自由意志在我们日常道德评判中的

基础地位的

界定理性主体的本体

甄别正当与善

甄别正当和善:对功利主义的批评

甄别正当与善:以判决和惩罚为例

康德论人类前途

全体的前途


第七章 从卢梭到黑格尔:法律表现主义传统的诞生与法律伦理生活

的梦想

第一部分卢梭的暧昧浪漫主义和富有表现力的社会契约思想

现代性:社会制度合法化的不确定语境

社会契约

公意的思想

卢梭思想的解读

第二部分弗里德里西·黑格尔:整体调和哲学与对法律伦理

生活的探索

黑格尔:把人类状况的二元论再结合成现世的全体性

自由是现代性的关键标准

国家必须反映我们对道德社会秩序的要求

宪政国家是一种历史发展,对其理解和建构应运用历史分析的

概念工具,把它视为伦理社会生活的展开

黑格尔图景的矛盾性:浪漫主义与警告

主权意志或者主权意志的性质

宪政

现代人的合法身份与偶然性:以主仆关系为例

人类历史是一种通过个人无意识的社会工程起作用的理性

过程

法律发展的特殊性

法律的方向?

法律的理想

现代知识的社会作用及其局限性

现代性的辩证法:行动、希望和毁灭

结论:黑格尔与完美现代社会之梦


第八章 斯密、边沁和密尔:法律的功利主义基础的早期发展

第一部分工业、资本主义以及看不见的市场之手的正义:

亚当·斯密的贡献

斯密看不见的市场之手的道德基础解读

同情心概念的发展

斯密的同情心与公正旁观者概念有绝对保障吗?

实在法与惩罚在现代“商业”社会中的保障作用

第二部分边沁(1748—1832)与现代功利主义法学的渊源

功利作为新道德科学的根本原则

功利主义原则能够得到证明吗?其效力是边沁假定的吗?

法律作为功利主义改革的工具

边沁的法律概念

主权者

制裁的功能

快乐—痛苦的计算方法

法律的目标或目的

惩罚的核心

善良秩序和财产权保护的变革理念与边沁的有限激进主义

圆形监狱的陷阱

内在于功利主义的可见性与控制之双重意象

第三部分密尔:功利主义的改革与自由原则的发展

密尔使边沁古典功利主义人性化的语境解读

《论自由》以及寻求指引政策的本原

自由原则和一般功利主义之间的复杂关系

自由和功利交互作用的最终产物是社会进步

成文法或国家法与不成文法的作用以及宽容的必要性

詹姆斯·斯蒂文对不宽容的辩护

伤害和冒犯之间的界限能够轻易划定吗?

密尔关于现代性的乐观主义

社会科学的理念是什么?自由原则意味着可能没有可靠的

科学?寻求真理为开放社会提供模式

自由主义哲学需要用历史认知和社会学认知加以补充


第九章 约翰·奥斯丁和有关法理学诞生的误解

导言: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现代性

第一部分从评论家那里营救奥斯丁

法理学教材中约翰·奥斯丁的面貌

评判奥斯丁的通常方法

把奥斯丁理解成分析实证主义者:我们要辨别他的分析特征就

必须考虑他的整体事业?

奥斯丁的概念是综合体的组成部分

奥斯丁的分析之认识论基础是什么:他是单纯的概念实证主义

者、经验论者或社会学家?

实证主义与奥斯丁法律实证主义的关系之附记

反对实证主义的理由:以卡尔·波普尔为例

第二部分理解奥斯丁法理学的结构

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文明的产物和构成要素

权力与优势者的关系

功利是社会正义的关键原则

主权的概念

主权者在法律上不可限制,但它对批判性实在道德

(尤其是功利原则)负责

国际法问题

司法造法的作用

第三部分结论

对奥斯丁分析法学的传统解释是没有生命力的

奥斯丁不能重写其讲义的问题


第十章 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理解法律与社会的遗产

作为希望和超越的马克思主义

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化简介:一般与特殊的辩证法

马克思理论的魅力之一在于他的历史叙事

马克思主义作为一种实践

认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作用的几点告诫

马克思没有建立有关法律的特殊著作体系

马克思的作品和关切涵盖多年的精深研究和学术成果

马克思总是把法律看成表达性现象

后期马克思似乎降低了法律的地位,但法律继续以表达性术语

展示出来

主流的解释传统:阶级工具论与经济决定论

朝向有关法律在现代性中的作用之建构性马克思主义理论

马克思法律思想发展概要

后期马克思的科学基础综述

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若干方面

国家

马克思论经验主义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

马克思主义的遗产注定使我们产生悲观主义的法律秩序阐释,

权利之类的实体只是权力表达?

作为构成性调整的法律

马克思主义寻求正义就是反对非人道和剥削的斗争

在马克思主义受挫以后,马克思的遗产有何现实意义?

后资本主义秩序?


第十一章 韦伯、尼采和大屠杀:现代性除魅的来临

第一部分马克斯·韦伯(1864—1920):正当支配和理性化的

辩证——除魅

世界的理性化

理性化的要素

民族国家、法制和资本主义的兴起

正当支配的形式

现代性的正当性问题:法理学的理由?

社会学理解的方法论

现代性致力于在知识指导下获得自由,除魅是其必然结局?

韦伯论自然法意识形态的命运

现代纪律和日常生活常规

现代性涉及对理性知识的忠诚,但我们不了解最深层的基础或

价值;由此,现代性的困境是,它忠诚于知识,但知识不能

告诉我们生活的意义,在终极意义上做什么有意义

理性主义的悖论

非理性的遗存

超凡魅力权威的吸引力

建立法律科学

法律真理的开放性和法律的创造力

第二部分弗里德里希·尼采(1844—1900):激进的现代人还是后

现代的预言者?

弗里德里希·尼采简介:后现代状况的哲学家

真理的问题化

论视角主义

本体论流与视角主义的结合使我们发现知识作品是权力工具

论无意识和展现道德谱系的必要性

简单定义或解释社会制度的困难

论改变人的命运与类型的必要

论现代人的无家可归

第三部分大屠杀:现代性被推向极端的例证,现代性的最终

除魅的例证

引言

观察大屠杀的主要方式概述

作为德国意识形态特别是反犹太主义传统的一个问题

作为一个纳粹问题,或希特勒超凡魅力的产物

建构叙事和“园艺”与社会工程的社会合理性

利用法律把犹太人变成次于人类的物

法理学在创造纳粹时代制度构想中的作用:以卡尔·施密特为例

卡尔·施密特对20世纪20年代议会民主的批判

大屠杀是现代性的普遍理性化的组成部分

集中营卫兵和纳粹党卫军成员的规训

法理学与对纳粹统治和大屠杀的反应

纽伦堡审判的正当化

政治学与法制构想

法律实证主义的质问以及有关纳粹法律服从的论争:恶意告密

者案


第十二章 汉斯·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走近纯粹法学

凯尔森的社会与政治议程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是对在多元主义现实中建构社会结构这一

问题的形式主义回答

法律实证主义的不完全理性化

纯粹法学的结构

法律规范的特殊性质

法律科学家的解释技能

解释材料是在法律体系的法律效力观中找到的

基础规范是思维预设而不是某种经验的存在事件

效力与实效的关系

基础规范的唯一性

基础规范的虚构性或假设性毁掉了凯尔森理论的纯粹性?

附加的问题

去掉了国家的神秘意义,凯尔森能否提出某种东西来提供社会

统一?形而上学的保证定位在何处?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以何种方式说明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命运?

结论


第十三章 法律实证主义的巅峰:哈特和将法律视为自足的规则

体系的理论

《法律的概念》:现代法理学的明珠还是它的时代的遗嘱?

《法律的概念》的结构

哈特对基于解读约翰·奥斯丁的对法律命令说展开的批评

哈特对奥斯丁的批评是理论化的进步?

哈特描绘性社会学文笔在何种程度上实际提供了一个有关法律

的功能性叙事?

路德威希·维特根斯坦著作简介

哈特对维特根斯坦的遗留问题不能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

法律体系的正式存在

规则的内在方面和服从问题

哈特分析法学的结构

规则思想

法律体系思想

法律体系存在的条件

法律作为第一性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之思想

法律的“外在”和“内在”方面

法律的效力

哈特的效力链的最终开放性

哈特论自然法的最低内容

哈特的法律推理理论:形式主义和规则怀疑论之间的中间道路?


第十四章 自由主义与现代晚期的正义社会观

——凯尔森、富勒、罗尔斯、诺齐克与社群主义批判者的解读

第一部分凯尔森以及动态正义论与静态正义论之间的张力

正义、幸福和真实性的相互作用

凯尔森:赞成动态正义反对静态正义传统

第二部分朗·富勒与正义的法条主义方法论观念

富勒建立法制的目的性阐释的努力

法律的内在道德

沟通是自由法制所保障的关键原则

第三部分约翰·罗尔斯及其正义论

罗尔斯把正当性问题放在现代社会生活的最前沿位置

作为正义原则的基础,罗尔斯用对“无知之幕”下作出的决定的

赞成这一思想来代替理想的观察者这一功利主义模式

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合理增长思想:发展与道德尊重的平衡

第四部分罗伯特·诺齐克的激进自由市场哲学

诺齐克:哲学自由意志论者的代表

诺齐克最弱意义国家的思想是什么?他为什么宣称这是唯一

正当的国家模式?

以公平获得为基础的论据

矫正原则所带有的矛盾问题

自由意志主义的弱点

不考虑社会历史或社会现实的抽象哲学论证的弱点

自由意志论叙事规避政治叙事,忽视关于我们社会实际传统的

其他叙事

第五部分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正义论的批评

桑德尔的批评分析

查尔斯·泰勒和他对原子论的指责

麦金太尔与重新发现美德的尝试

社群主义取代正当与善的各自优势的论争

罗尔斯能够回应社群主义的批判吗?


第十五章 德沃金与反对除魅的斗争:自由主义法学的阐释性伦理学法律观

导论

补说:透明社会的命运?

德沃金解释性法理学方法论的目的是什么:是为有目的的实践

提供融贯性,还是为后现代创造新的元叙事?

法律实证主义的批判与哈特的法律推理理论

在法律论辩的文法中存在固有的正确答案吗?

德沃金早期理论认为司法实践追求基于原则的一致性

疑难案件的解决

德沃金权利思想的发展

法律是整体性的开放实践:《法律帝国》之梦想

法理学与司法态度

作为未竟事业的法律:司法的功能与章回小说的创作

对德沃金的异议和批判

再论解释:德沃金是一位解释帝国主义者吗?

德沃金的解释共同体

德沃金的愿望的形而上学:原则社群主义的政治学


第十六章 怀疑主义、怀疑与批判法学研究运动

概要:单纯和学术知识的深思

摧毁清白:求助于其他知识

批判法学研究运动的渊源

怀疑主义态度的重要性及其对主流法律教育的打击

社会进步的质疑以及法理学的人性化

批判法学的有效策略包括文本理性(合理性)的人格化、文本不稳定性和模糊性的产生

批判法学的重要攻击对象

法律自由主义被认为代表了一种特殊形式的政治学

邓肯·肯尼迪和基本矛盾的思想

比较威廉姆斯的权利话语

修正基本矛盾:批判法学能摆脱合理性的需要吗?

忠诚元叙事,或转型政治学在昂格尔的工作中意味着什么?

什么可以取代这些被拒绝的观点?

结论


第十七章 解读女性主义法理学

导言

基本问题包括控制、父权制与女性的正义感

女性主义法理学如何回答这些问题?

女性主义方法论

女性主义法理学的流派与分期

自由主义的女性主义

激进女性主义

麦金农作品的主题

普遍的男性支配的后果什么?

女性主义和解放技术的补说:以生育控制和堕胎为例

自由法条主义与女性主义:罗纳德·德沃金论生命控制

文化女性主义与差别理论

卡洛尔·吉利根

罗宾·威斯特——法律与女性主义的分离与联系

女性主义的恐惧和乌托邦

男女身体相交的比较

超越差别:女性主义是人道主义?

多元主体:黑人女性主义或批判种族女性主义的影响

后现代女性主义


第十八章 结论:后现代法理学的诱惑的反思

尾声:后现代的模糊性?

弗朗兹·卡夫卡:后现代叙事者

诱惑一:接受激进的相对主义,拒绝对本质问题作出任何有意义的回答

诱惑二:放弃对法律智慧的追求,转向追求表现力

诱惑三:抛弃现代性,追求部落制与失控主体性之间的辩证法

诱惑四:误读解构的本质

诱惑五:拒绝解构的负担,搞些小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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