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域外法比较考察,欧盟《数字内容与服务合同指令》和《货物买卖合同指令》以消费者保护的视角专门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立法方面的创新,其成员国如德国、意大利、荷兰、奥地利等国也对该类合同的规定进行了转化,完成了数字时代合同法的制度变革。本书便以此为比较研究和借鉴对象,在分析数字经济中新的交易模式对合同法带来的挑战基础上,解读欧盟《数字内容与服务合同指令》和《货物买卖合同指令》针对这一新的交易模式的制度创新,分析欧盟及其成员国增设数字内容与服务合同类型的立法模式,阐释和探讨合同的适约性、消费者权利的救济等主要制度,并结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现状,进一步探讨我国对数字内容与服务合同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分析我国《民法典》合同法编、《消费权益保护法》的制度更新以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衔接,为我国规制数字内容与服务合同提出怡当可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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