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规范的角度看,“应当预见”、“没有预见”以及“已经预见”是判断过失犯罪的关键要素,在上述三个关键词的背后是预见可能性的判断问题。其中,预见可能性的犯罪论体系定位问题最为重要,只有厘清预见可能性的犯罪论体系,才能真正揭示“应当预见”、“没有预见”以及“已经预见”的规范内涵。因此,有必要对过失犯罪中预见可能性的犯罪论体系定位展开刑法教义学探讨,为我国《刑法》第15条的司法适用提供科学合理的解释方案。本书将预见可能性定位于责任阻却事由不但契合“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的责任主义原则,而且符合“人为自己意志的创作负责”的自我答责原理,更是体现了“逾越能力无义务”的基本法理。将预见可能性定位于责任阻却事由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首先,能够重构过失犯的认定模式;其次,有利于矫正过失犯司法认定的结果责任倾向;最后,可以此为契机构建过失犯认定的出罪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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