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核心观点认为,应以系统论范式为指导,将系统论原理与范式理论紧密融合,以此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解构,并对其发展提出制度完善建议。具体而言,强调我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应当奉行系统论方法,将公司设立阶段公司资本形成规制、经营阶段资本流转规制以及破产阶段资本退出规制作为一个系统加以推进,充分考量不同阶段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特别注重各个阶段司法规制手段的丰富。在具体制度上,应当以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为基础,同时拓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构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和专门性欺诈转让撤销制度,完善董事信义义务制度,引入清偿能力测试制度,构建实质合并及公平居次制度,等等,从而更好地丰富我国公司法的资本规制体系,更好的保护公司、中小股东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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