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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环境法学基础理论
0.00     定价 ¥ 16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22711171
  • 作      者:
    作者:王树义|责编:梁剑琴//郭如玥
  • 出 版 社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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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树义,男,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上海财经大学特聘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2017年被《今日中国》评为“影响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百位法学家”。长期从事环境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曾任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基地主任。在《中国法学》《中国软科学》《国外社会科学》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出版了《俄罗斯生态法》《环境法基本理论研究》《环境法学重大理论问题论争》等著作,主编《环境法学文库》《环境司法文库》等系列丛书,主持各类科研项目数十项,曾任《环境保护法》修改研究、《土壤污染防治法》和《长江保护法》起草研究专家组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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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重视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是推动我国环境法学学科发展的客观要求。无论是对环境立法、司法或执法的宏观研讨,还是对具体环境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微观探析,均依赖于对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的深入研究。研究环境法学的基础理论,就是要建立环境法学自身的知识体系,找到环境法学学科自身的专业特点,推动环境法学学科的健康发展。 本书着眼于“基础理论”,从环境法学的概念和名称入手,分别论述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和保护对象、调整方法、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法律责任、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法治和法治体系、立法目的和功能、本位和人文精神、习惯法和软法、法典编纂、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环境法学与相关学科,以及环境立法、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外国环境法、比较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等问题,以期较为全面地展现环境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领域,并力图凝练学术共识,推动环境法学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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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环境法学基础理论》:
  二 根据环境法不同调整对象的分类
  (一)环境行政调整方法
  工业革命之后,环境问题成为不容忽视的全球性议题,受国际环境保护风潮的影响,我国开始对环境领域出现的重大问题予以重视。为了有效应对环境问题,权威行政组织的干预成了必然。行政干预以国家权力为基础,通过层级式的行政机构采取强制命令解决特定领域出现的社会问题。庞德认为,在近代社会,法律是最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①法律通过有秩序地和系统地适用强力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主要依靠的就是法律对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的依赖。在法律社会化的发展趋势中,对于像自然环境一类的公共物品,当其他手段无法有效解决已经出现的问题时,国家势必通过依靠行政强力的法律来进行调整。而今,依托于国家法律处理环境问题不仅是一国的必然选择,而且十分有效。
  我国在国家主治的制度惯性下,始终以政府行政调整为主,这是由社会发展现实和环境法本身的特质共同决定的。行政手段对公共领域的问题具有天然的调整力上的优势,自由主义经济发展带来的环境负外部性,必然会催化国家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角色成长,而以命令管控为中心。环境法律较其他调整手段而言更能统合最普遍的环境利益,将不同主体间相互交往的共通性需求外在化.以强制性效力规范对环境行为提出模式化的要求。政府是社会公益的维护机关,政府的组建本来就在于对国家之根本问题的维系,以行政主导的方式解决环境问题也是对环境公共利益最有力的保障形式,环境问题带来的潜伏性危险也能通过强制性的政府干预有效降低长期权重,克服时间贴现。因此,环境行政调整方法的主导地位是不容撼动的,这也是环境法调整方法以行政调整方法为主的根本原因。
  长期以来,我国环境管理体制采取集中调整的模式,在环境法调整方法上主要依赖单向度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命令控制性调整。但问题在于,在政府主导的思维定式下,环境问题完全依赖于中央自上而下的立法向度予以解决,挤占了环境法其他调整手段的成长空间,致使我国环境民事调整方法发育不足。对权力的推崇会相应地带来过分集权的后果,从而出现以经验代替理性的现象,环境法治易走向危机应对式的形式主义,环境法的功能发挥难以得到保证。因此,环境法调整方法的发展离不开对多元化调整方法的探寻。
  (二)环境民事调整方法
  平等的环境社会关系主体在社会交往的过程中,基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考量自由安排其行为,据此形成的环境社会关系经环境法调整后,成为包含一定权利义务内容的环境法律关系,而环境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环境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方法就叫作环境民事调整方法。《民法典》和《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调整平等私主体之间环境法律关系的制度规范共同构成了环境法的民事调整方法体系。也就是说,环境民事调整方法是环境法(广义)在调整环境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具有民事法律属性的方法。
  环境民事调整方法与环境行政调整方法相比,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所调整的环境社会关系的主体所处的地位是平等的、非特权的,无管理、从属、依赖、隶属关系,亦无高低、强弱之分,而且只能是法律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并以主体的意思自治为行为原则。环境民事调整方法作为环境法调整方法的一个部分,其特殊性就在于它能够直接作用于“自然原因下的人的行为”,强调的是环境法律行为中生态环境的媒介属性,这是某一社会关系能为环境法调整的必要条件,也是环境民事调整方法与环境行政调整方法的共同之处。
  但是并非所有涉及生态环境要素的民事社会关系都能为环境民事调整方法所调整.只有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行为引起的环境民事社会关系,才能够为环境法的民事调整方法所调整。如果不是出于保护环境,而是以物权上的所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那该行为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就属民法调整,而非环境民事调整方法所涉对象,这是区别环境民事调整方法与民事调整方法的关键。无论是环境法的一元目的论还是二元目的论,都强调环境法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保护作用,环境民事调整方法和民事法律调整方法往往在保护私主体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方面重合,这正是人们难以区分二者或忽视环境法的民事调整方法最特殊的功能的根本所在。
  从这个意义上讲,目前我国环境法的民事调整方法在实践层面的体量是非常有限的,甚至可以说,之前除《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外,在环境法范围内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民事调整方法。直到2020年《民法典》颁布,其中的“绿色条款”成为环境法民事调整方法的典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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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上编
第一章 环境法的概念和名称
第一节 环境法的概念
一 国内外学者提出的环境法的概念
二 环境法的概念的再认识
第二节 环境法的名称
一 环境法的不同名称
二 关于环境法名称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第二章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和保护对象
第一节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一 传统法学理论关于法律调整对象的认识
二 环境社会关系——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三 “人与自然的关系”与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四 客观认识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环境法的保护对象
一 环境法保护对象的界定
二 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环境法的保护对象
三 我国环境法的保护对象
第三章 环境法的调整方法
第一节 环境法调整方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 环境法调整方法的概念
二 环境法调整方法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 环境法调整方法的分类
一 环境法是否有其特殊的调整方法
二 根据环境法不同调整对象的分类
三 根据环境法调整方法之内容的分类
第三节 环境法调整方法与环境法调整机制的关系
一 环境法调整方法与环境法调整机制的区别
二 环境法调整方法与环境法调整机制的联系
第四章 环境法律关系
第一节 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一 环境法律关系的概念
二 环境法律关系的特征
第二节 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 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
二 环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 关于环境法律关系的几种观点
一 关于环境资源法调整对象及范围的不同认识
二 关于环境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不同认识
第五章 环境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环境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 环境权利与义务的类型
二 环境法代际发展中的环境权利与义务
第二节 公民环境权
一 环境权理论的提出
二 环境权的概念与特点
三 环境权入宪的比较分析
四 环境权的中国生成与入宪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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