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科技法律问题专论》:
1.人工智能创造物专利权的经济价值类型众多
有利益的存在才会产生利益平衡的需求,人工智能创造物专利权会给其权利拥有者带来众多经济利益,专利权众多的经济价值是其利益平衡困境的诱发因素。
第一,促进投资的价值。专利所有权以各种方式创造价值,从历史上看,专利被视为企业隔离竞争并收取超竞争价格的一种方式。拥有专利在企业融资市场中起到了信号传递的作用,专利权的信号会将有关主体的信息传达给外部公司。获得专利可以将公司研发状态的积极信息传达给外界,这可能会帮助专利持有者成功获得投资者的投资。基于此种经济价值,一旦某一主体获得AI创造物的专利权,其将有可能获得进一步研发的资金,从而获得竞争优势。
第二,防御竞争的价值。专利具有的阻止他人随意制造与使用的功能,有利于专利权人限制其他竞争对手实施战略行为,从而达到防御竞争的效果。当当事方不希望使用技术获得专利,而是要阻止竞争者实施要求保护的发明以与专利权人自己的产品竞争时,就会产生不利于竞争者的阻止。防御性阻止会阻止其他主体获得相关技术的专利权,进而抑制其有关产品的生产能力。在防御方面,专利权人仅在确保其有权使用具有战略意义的技术方面采取行动。
第三,扩大收入流的价值。专利可以创造独立于产品制造的收入流。该价值是通过诉讼或许可行为获得的,公司通过专利许可的方式将创造物专利的使用权进行出售以获取收益。戴尔(Dell)与深蓝(IBM)曾签订专利许可协议,戴尔通过许可协议节省了专利使用的资金,避免了向深蓝支付使用其专利组件的费用。这种策略类似“专利巨头”所采用的商业模式,即通过专利诉讼和专利许可的方式获得独立于利用专利进行生产所得的收入。
第四,降低诉讼成本的价值。专利在诉讼之前和诉讼期间能够起到促进谈判的作用。各专利权主体通常通过相互交叉许可相关专利产品的行为来推动产业发展,这样的方式能使双方都可以在没有侵权诉讼威胁的情况下制造涉及专利的产品。制造商如果缺少专利权主体对专利产品的交叉许可,则可能需要支付大额的专利许可费或承担侵权诉讼的风险。同样,如果专利权人因专利侵权而被起诉,则它有能力对自己的专利侵权诉讼提出反诉,从而激励原告以合理的条件和解或通过交叉许可终止诉讼,进一步降低诉讼成本。
2.人工智能创造物专利权归属涉及众多利益主体
人工智能创造物的参与方众多,主要有人工智能所有者、算法编程者、数据提供者、人工智能投资者、人工智能使用者等。人工智能创造物专利权丰富的经济价值类型,加上其权利归属涉及众多利益主体,无疑会进一步加大其利益平衡的难度。
(1)人工智能的所有者
人工智能所有者是拥有人工智能并能支配人工智能的主体。作为现代高科技的产物,AI于设计到制造再到成熟应用之全过程中,每一步都需要大量技术以及财务方面的支持,资金充足才可以吸引人才加入以保障技术的研发。正是因为这一领域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并对科技人才要求高,所以研发人工智能技术的通常为商业巨头。例如Google和IBM等先进的AI领域企业,其作为AI创造物成果的拥有者,用技术以及资金等支持了人工智能的研发,在AI创造物的产生过程中发挥了尤为重要的作用。因此,人工智能所有者应作为相关利益主体纳入人工智能创造物专利权归属的讨论范围。
(2)人工智能的使用者
人工智能使用者(或称“人工智能操纵者”),指对人工智能进行具体操作,并通过操作行为对创造物产生重大影响的人。人工智能使用者参与AI创造物的情形有两种。一是操纵者为AI确定一个目标,让其通过自主学习并对数据信息进行处理后形成创造物,这种情况下是由人工智能独立完成创造物。二是AI在进行学习之后,将忽视使用者为其设定的目标,自主设定目标并完成。人工智能使用者主要在前一种情况下为创造物的完成产生实质性影响。
如果AI使用者能够证明,其使用行为给人工智能创造物成果的产生带来了实质有效的影响,那么AI使用者也能够主张其为发明人并获得相应的专利权益。因此,基于使用者在整个创造物的过程中所起到的不容忽视的重要指引作用,有必要将其作为利益主体纳入专利权归属的讨论范围。
(3)人工智能的编程者
特定的算法程序是人工智能系统运行的重要基础,算法程序的编程者对其所编的算法享有版权。AI的编程者实际上就是人工智能算法的开发者,从人工智能创造物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依赖于开发人员编写的算法来收集、评估和学习数据,以提出问题并生成解决方案。因此,在进行创造物的全过程中,算法的作用不可忽视,人工智能算法的编程者自然应当作为人工智能创造物的利益主体而纳入专利权归属的讨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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