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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性质与渊源(精)/法哲学名著译丛
0.00     定价 ¥ 5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100212915
  • 作      者:
    作者:(美)约翰·奇普曼·格雷|总主编:吴彦|译者:马驰
  • 出 版 社 :
    商务印书馆
  • 出版日期:
    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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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代表人物、法律渊源理论奠基人格雷的代表性著作。反映了作者在20世纪初对法理学多个重要议题的思考,读者可以了解到英美法理学的历史传承和发展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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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美]约翰·奇普曼·格雷(John Chipman Gray,1839-1915年),1861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1866年创办《美国法律评论》(American Law Review)杂志,1869年任教于哈佛大学法学院,1875年晋升为教授,1913年退休,其法学思想深受英国分析法学家奥斯丁的影响,为美国本土分析法学的开创者。格雷一生著作不多,《法律的性质与渊源》为其代表作,正是这本著作奠定其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代表人物的地位。
  
  马驰,法学博士,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论与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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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法律的性质与渊源(法哲学名著译丛)》是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代表人物约翰·奇普曼·格雷具影响力的著作。
  作者在书中至少提出了两套影响深远的理论:其一是法律现实主义的法律概念理论,即主张法律是法院为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发布的一般性规则;其二是法律渊源理论,即在明确区分法律和法律渊源的基础上,在学术史上首次系统讨论了作为法律渊源的制定法、司法先例、习惯法等法源的基本理论问题。
  格雷在书中讨论了权利义务、法律主体、法律的概念、司法机构、国际法、法理学、法律渊源、制定法、司法先例、专家法、习惯法、道德等法理学中的多个重要议题。自约翰·奥斯丁以来,这些议题持续占据着英美法理学研究的核心,是任何一位严肃的法理学研习者均无法绕开的。通过阅读,读者可了解到作者在二十世纪初对这些议题的思考,见识到英美法理学的历史传承和发展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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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一个政治社会的主权者无法被发现。他们是那些掌控其同伴意志的人。在所有的政治社会中,我们都可以发现国家机器、国王或是总统,议会或是民众大会,法官或是大臣。我们必须假想一个实体以将之与这套机器联系起来,可为什么一定要让主权者这样一个实体硬插进来?将其引入似·乎毫无益处,不过是在法理学的门槛上放置了一道难题,一个纯粹学理且无关痛痒的难题。
  (国家的法律权利)
  法律权利已经被定义为与义务相关联的权利,国家要么依据80其自己的意志,要么依据个人意志而强制执行义务,与前一种义务相对应的权利是国家的权利,后一种义务则对应个人权利。①不过,有人曾否认国家享有对抗社会成员的权利。
  据我所知,认为国家不享有针对社会成员的权利,这一看法不会早于奥斯丁。抛开奥斯丁的某些长篇大论,他的基本观点是这样的:一个主权政府(sovereign government)没有对抗其臣民的法律权利。所有法律权利都是实在法的产物,它回应了与之相关联的义务,后者由实在法规定并由权利享有者之外的人或人们承担。因此,每一项权利中都存在三个方面的参与人:设置实在法的主权者国家,它通过实在法赋予权利,施加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或人们;承担义务的人或人们,他们也是实在法设定或指向的对象。……主权政府自身无法通过设置法律而获得针对其臣民的法律权利。一个人无法赋予自己权利,恰如其无法为自己施加律令和义务。每个享有权利者都必须通过他人的权力或强权获得权利;这就是说,通过法律和他人设置给另一人的义务而获得。这样一来,假如主权政府享有针对其臣民的法律权利,这些权利一定是实在法的产物,而这些实在法则必定由第三人设置给其臣民。同时,由于所有的实在法都由主权政府创制,以使人或人们服从自己,于是该第三人必定是该社会中的主权者——该社会中的主权政府享有法律权利;由此,在这个社会中,社会大众既是其主权者的臣民,又是那个赋予自身权利的主权者的臣民。这绝无可能且荒唐透顶。①
  (创制权利之权力的部分行使)
  然而我并不赞同奥斯丁的看法。在个人追求的某些目标中,有些是国家保护的,有些则并不保护。我的邻居不要驾车驶过我的土地,这是我的利益,也是我追求的目标。这也是国家保护的利益;我便享有一项法律权利。我要驾车驶过邻居的土地,这是我的利益和追求的目标。国家并不保护我的这项利益;我便没有驶过邻居的土地的法律权利。国家的利益亦是如此。防范盗抢符合国家的利益。通过发布命令和设置义务,国家便保护了这项利益;它也为自身创制了一项法律权利。公民的手要干净,每天应至少洗手一次,这或许也是国家的利益和其追求的目标;不过国家如果没有通过设置义务而强制实行该利益,它对于每天洗手这件事便不享有法律权利。
  当然,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差别依旧存在:国家能够创制权利,个人不能如此。国家的利益不计其数,这些利益同时也是公民生活的条件,这些利益或条件的存在,对国家也有好处;但国家并不依靠设置义务来保护这些利益,因为如此处理将损害更大的利益。人们应该每天洗手当然是可欲的,这会让国家更为健康和愉快,它也希望如此;但它却并不会强制实现这一利益,因为强制实现将导致出现大量刺探家庭内部情报的活动,这对于国家的伤害远胜于那些没洗过的手。不过只要国家愿意,它依然可以强制实现这项利益。
  以下两类利益之间的差异极为重要,也值得作出区分——一类是国家通过其司法或行政机构事实上保护的利益,无论该利益是其本身的还是个人的,另一类是国家事实上并不保护的利益,无论是其本身的还是个人的,尽管如果它愿意的话它也可以保护;对于前一种能够引发保护的权力来说,类比法所建议的和习惯法所给予的名称都是“法律权利”。可以确定的是,沃特金斯的利益将依其意志获得国家的保护,而且,如果对于他的哪些利益应该受到国家的保护这件事还存有疑问的话,这一问题将由国家中的法院依据组成国家法律的规则来确定。法律说要保护的利益便是沃特金斯法律权利的对象。同样,国家的某些利益也可以依其意志,通过国家官员而被国家自身加以保护,假使出现了哪些国家利益应被国家所保护的问题,同样要由国家中的法院依据国家法律来确定;法律说要保护的利益便是国家享有的法律权利的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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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版序言
第二版序言
第一部分 法律的性质
导论
第一章 论法律权利与义务
第二章 论法律主体
第三章 论国家
第四章 论法律
第五章 论法院
第六章 论万国法
第七章 论法理学

第二部分 法律的渊源
第八章 论制定法
第九章 论司法先例
第十章 论美国的司法先例
第十一章 论专家意见
第十二章 论习惯
第十三章 论道德与衡平法
附录一 罗马帝国后期的宗教团体
附录二 待继承遗产团
附录三 罗马法的继受
附录四 自治权
附录五 美国制定法的弃用
案例列表
评论或引用的作者列表
索引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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