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了创造力与发明能力的人工智能技术对现行知识产权体系 形成了冲击。针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不适应,有学者建议为人工智能 生成物设置自成一体 (suigeneris)的保护体系,根据生成内容的特 点设置权利主体、权利类型、保护期等,以更好地实现创新激励作 用。如马德琳教授建议在欧盟框架内跟数据库、集成电路保护制度 一样,为机器生成作品设计著作权法之外的保护体系,将有丰富空 间定义更为合适的权利,其中受益人既可以像数据库保护那样设置 为投资者,又可以是指定的其他法律主体。① 自成体系的保护方式跟 邻接权保护方式存在相似的问题,即难以全面性地解决问题。人工 智能跟数据库不同,可能对现行法律体系产生全方位的影响:除了 著作权法以外,专利法以及规制商业领域智能决策算法的反垄断法、 规范企业收集数据行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乃至于规制自动化武器 的国际法,都会受到人工智能的影响。对于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的作 品设置一套保护制度,那么对于人工智能自主生成的技术方案,还 需要设置另一套保护制度。相应地,反垄断法、个人信息保护法, 乃至于国际层面的法律法规,可能都需要针对人工智能另行设置一 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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