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导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现状
1.3 各章概述
2 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的界定
2.1 引言
2.2 公共利益概念的理论构想
2.2.1 功利主义的公共利益构想
2.2.2 社群主义的公共利益构想
2.2.3 平等主义的公共利益构想
2.3 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类型
2.3.1 激励知识创新的功利主义公共利益
2.3.2 维护社会公德的社群主义公共利益
2.3.3 共享知识获益的平等主义公共利益
2.4 本章小结
3 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发展
3.1 引言
3.2 知识产权法的历史分期
3.3 初步形成时期的知识产权法鼓励知识创新
3.3.1 著作权为法定权利而非自然权利
3.3.2 专利垄断特权为《垄断法》保留
3.3.3 商标反欺诈之诉维护消费者利益
3.4 逐渐成熟时期的知识产权法共享知识获益
3.4.1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3.4.2 专利法的公有领域
3.4.3 商标的正当使用
3.5 未来知识产权法以促进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3.5.1 《多哈宣言》与公共健康
3.5.2 “TRIPS-plus”与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目标
3.6 本章小结
4 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法的基础理论
4.1 引言
4.2 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劳动财产理论的冲突
4.2.1 知识产权的洛克劳动财产理论阐述
4.2.2 知识产权劳动财产论限缩公有领域
4.3 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人格权论的冲突
4.3.1 知识产权的黑格尔人格权理论阐述
4.3.2 知识产权人格权论妨碍知识产权交易
4.4 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工具论的协调
4.4.1 知识产权的德霍斯工具论阐述
4.4.2 知识产权工具论激励知识创新
4.4.3 权利保护期届满进入公有领域
4.5 本章小结
5 公共利益应为知识产权取得和行使的要件
5.1 引言
5.2 公共利益应为知识产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5.2.1 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应授予专利权
5.2.2 损害公共利益的标识应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5.2.3 损害公共利益的作品仍应自动取得著作权
5.3 公共利益应为知识产权限制的积极要件
5.3.1 为公共利益设置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5.3.2 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强制许可
5.3.3 为公共利益设置商标权的正当使用
5.4 公共利益应为侵权不停止的积极要件
5.4.1 为公共利益不停止著作权侵权行为
5.4.2 为公共利益不停止专利侵权行为
5.4.3 为公共利益仍应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5.5 公共利益限制知识产权行使时的补偿
5.5.1 限制知识产权行使与征收征用私有财产
5.5.2 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应支付合理使用费
5.5.3 不停止侵权行为应判令支付合理费用
5.6 本章小结
6 结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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