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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研究
0.00     定价 ¥ 75.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576402599
  • 作      者:
    作者:刘晓兵|责编:魏星//隋晓雯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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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晓兵,湖南耒阳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硕士,美国太平洋大学麦克乔治法学院法学硕士(LL.M.),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澳门大学博士后,智利瓦尔帕莱索天主大学访问教授;曾任(挂职)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先后出版法学著作6部,主持研究课题近10项,发表法学论文3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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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全书内容包括第一章为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概述,第二章探讨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的基本要素,第三章论证获得社会救助是刑事被害人的权利,第四章讨论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与现行司法救助制度的关系,第五章阐述刑事被害人的物质救助问题,第六章阐述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救助问题,第七章讨论刑事诉讼在被害人精神损害救济上的局限与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的弥补,第八章探讨性犯罪被害人精神损害救助,第九章论述被害人救助的社会责任及其立法构建,第十章旨在对中外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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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研究》:
  二、对刑事被害人进行物质救助的覆盖范围
  对刑事被害人进行物质救助的目的就是尽可能弥补其遭受的物质损失。根据现行《刑诉解释》第175条之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犯罪行为与物质损失之间的关系状况,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可以分为直接物质损失和间接物质损失,因而笔者对物质救助范围的探讨也从这两个方面加以展开:
  (一)对直接物质损失的救助犯罪
  财产犯罪、经济犯罪的实施者均以获取非法物质利益为犯罪目的,因而都会使被害人遭受直接的物质损失。同时,某些人身伤害犯罪在使被害人的人身造成伤害的同时,也会使被害人遭受直接的物质损失。如果被害人遭受此类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物质损失而又不能通过司法程序得到及时解决,对其进行救助应当是没有争议的。具体分为三种情况进行阐述:
  1.在侵犯财产罪中,抢劫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犯罪都会对被害人造成直接的物质损失。如果此类犯罪导致的物质损失影响被害人的生存.生活和发展,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救助,或者在司法程序启动之前就予以救助。在山东徐玉玉遭受电信诈骗案中,被害人徐玉玉在接到自称教育部门工作人员的诈骗电话之后,将父母为她拼凑的9900元学费打入对方提供的账户,学费汇出后对方音信全无,这不但直接导致巨额(至少在被害人看来如此)的财产损失,而且直接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在当时的情况下,鉴于徐玉玉家境贫困,如果当地社会各界对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提供必要的救助,可能不会发生如此令人唏嘘的后果。
  2.某些经济犯罪也会给被害人带来直接的物质损失。如果此类犯罪导致的物质损失影响被害人的生存、生活和发展,仍应对其进行必要的救助。即使对于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犯罪的被害人,也不能因为其存在非理性、盲从性或趋利性等被害性而不予救助。毕竟,此类犯罪的手法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加害人之所以能够犯罪既遂,主要原因仍在于利用被害人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地位或被害人难以对加害人的业务、经营和资信进行深入了解的弱点。更为重要的是,此类犯罪的被害人往往人数众多,有的被害人甚至有可能因为毕生积蓄被骗而长期陷入生活无以为继的状态之中,如果不对其进行必要的物质救助,他们往往容易从单纯的被害人转化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在笔者于2014年处理的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ZZ集团在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借款的形式或“诚意金”“购房意向金”的形式收取购房款,并向被害人承诺支付收款至实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间的这段时间的利息,后又在补齐前期所缺手续的基础上把被害人前期交付的各种形式的资金转为购房款,并给各被害人开具购房款收据,与被害人签订由国家住建部门监制的格式购房合同。同年9月,ZZ集团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YB市CP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合同项下的房屋一并受到查封,一直没有交付于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不断上访,从而给当地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至今,ZZ集团既未向当事人交付合同项下的房屋,也没有向当事人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其中的贫困家庭长期处于无房可住的状态,没有得到任何物质救助。
  3.在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中,人身伤害犯罪也会导致直接的物质损失。对此类犯罪的被害人进行物质救助有助于缓解被害人的生活困境,防止被害人发生“恶逆变”,从而达到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在考虑对此类案件被害人进行物质救助时,救助范围应当以《刑诉解释》第192条的规定为准。具体包括:(1)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2)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3)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二)对间接物质损失的救助范围
  关于对间接物质损失是否应当进行救助,主要应从两个方面予以考虑:一是间接损失是否确定发生;二是间接损失是否足以影响被害人的生存、生活或发展。如果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标准,仍应对其进行救助。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上述财产犯罪和经济犯罪必然导致的间接物质损失。此类犯罪在导致直接物质损失的同时,可能发生其他相关不利后果,从而间接地导致其他相关物质损失。例如,被害人正准备用自己贷款购买的货车运输合同项下的货物,不料货车被犯罪分子盗窃并在逃逸过程中撞毁,由此导致不能履行运输合同的违约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就是此种意义上的间接物质损失。由于作为加害人的盗窃犯罪人死亡,而被害人在失去了唯一谋生手段的同时还要偿还货车贷款,如果其不能获得社会救助,生活必然难以为继。再如,犯罪分子抢劫被害人用于治疗子女疾病的资金,从而因为耽误医治而导致被害人子女残疾、死亡,而由此导致的残疾赔偿或死亡赔偿金则属于此种意义上的间接物质损失。显然,这种间接物质损失与《刑诉解释》第192条规定的内容并无本质区别,被害人同样应当获得适当的物质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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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概述
一、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的历史发展
二、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的主要内容
三、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对相关制度的补充
四、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
五、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的价值目标

第二章 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基本要素研究
一、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的主体
二、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行为
三、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的对象
四、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的资源
五、被害人社会救助的相关机构

第三章 获得社会救助是被害人的权利
一、关于“福利说”的反思:社会救助是被害人的福利吗?
二、获得社会救助应当成为被害人的权利
三、权利的范围:被害人有权获得哪些社会救助?
四、被害人获得社会救助的权利在我国的立法化
五、余论

第四章 刑事被害人社会救助与现行司法救助制度的关系
一、被害人有权在司法程序外获得救助
二、被害人救助具有人权保护上的正当性
三、司法救助的不足
四、社会救助对司法救助的弥补
五、余论:建立社会救助与司法救助之间的衔接

第五章 刑事被害人的物质救助问题
一、对刑事被害人提供物质救助的重要性
二、对刑事被害人进行物质救助的覆盖范围
三、对刑事被害人进行物质救助的具体方式
四、物质救助面临的主要问题
五、如何解决对被害人的物质救助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章 刑事被害人的精神救助问题
一、刑事被害人精神救助的客体界定
二、刑事被害人精神救助的具体实施
三、刑事被害人精神救助的比较优势
四、刑事被害人精神救助在当下立法中的缺失
五、建立我国的刑事被害人精神救助制度
六、结语

第七章 性犯罪被害人精神损害救助研究
一、性犯罪可能给被害人带来的精神损害
二、为何要对性犯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进行救助
三、如何对性犯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进行救助
四、性犯罪被害人精神损害救助面临的主要问题
五、性犯罪被害人精神损害救助问题的解决之道
六、余论:性犯罪被害人精神损害救助的可及性

第八章 被害人精神损害救济:刑事诉讼的局限与社会救助的弥补
一、被害人的精神损害
二、被害人精神损害救济的正当性
三、刑事诉讼在被害人精神损害救济上的局限
四、社会救助在被害人精神损害救济问题上对刑事诉讼的弥补
五、结语

第九章 从道义性到法定性:被害人救助的社会责任及其立法构建
一、被害人救助社会责任的缘起
二、被害人救助社会责任的性质之争
三、被害人救助的社会责任应当法定化
四、被害人救助的社会责任在中国当前并未实现法定化
五、立法构建:被害人救助社会责任从道义性到法定化的转变
六、余论

第十章 中外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比较研究
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发展状况
二、我国的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发展状况
三、被害人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四、余论:扬长避短,尽快启动被害人社会救助的立法进程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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