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采用案例研究、比较研究、历史研究等方法,围绕着领事的保护职能的实现,通过分析《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的文本,研究国家的相关实践,尤其是国际法院的裁判实践,指出《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作为个人“赋”权的条款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围绕着个人领事通知权的实现,从国家进行领事保护的要求出发,接受国的通知义务被进一步强化,领事保护的内容和范围被进一步丰富,领事保护的权利主体被进一步廓清。同时,围绕着领事通知义务的履行,缔约国无论是作为接受国,还是作为派遣国,都面临着保障国内立法、执法程序符合领事通知权实现的挑战,事实上推动了对外国国民保护机制的发展。可见,领事通知权的实现对于完善国际法中的领事保护制度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经济全球化推动了资金、人员全球流动,我国国民在海外的各种活动日益增多。尤其是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全球化背景下的各种非传统安全因素的出现增加了我国国民在海外可能遭遇的危险,对海外国民和海外利益的保护必要性日益凸显,保护我国国民和利益的海外机制构建成为当前的紧迫内容。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海外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领事协助和领事保护是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的领事实践中,需要充分认识和理解国际法意义上领事保护制度,以《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36条规定的领事通知权为研究视角,通过分析和研究领事法中的权利义务厘清领事保护的意涵,对于运用领事保护制度保护在海外的我国国民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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