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多位著名宋史学者推荐:长庚大学讲座教授黄宽重、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包伟民、上海师范大学教授虞云国。
2. 综观全书,有几项优点,值得向读者介绍:
1)条理清晰,简明扼要:本书既检讨传统婚姻制度的共性,也突显宋代婚姻的特性。从妇女再嫁问题分析宋代妇女地位及唐宋婚姻观念的变化,进而探讨宋代“议亲贵人物相当”观念形成的背景、现况及影响,问题环环相扣,分析、评论都很简洁扼要,有条不紊。
2)资料丰富: 本书所利用的史料,除正史外,包含律书、刑统、会要、长编、文集等,尤其大量利用能反映社会实况的笔记小说资料,更是一大特色,如利用《夷坚志》、《太平广记》的事例,比较分析唐宋妇女再嫁情形并与史籍相互验证,顿能反映社会实态,较有说服力。
3)以实证研究修正前人观点:作者对宋代婚姻与社会的见解均建立在精实的研究基础上,因此能修正前人的观点,且颇多创见。作者则以相当大的篇幅,举实例讨论此一争议性论题,指出宋代不是贞节观念骤升、妇女地位低下的时期,理学不是宋朝官方的哲学和主要统治思想。对族际婚姻的问题,日本学者桑原鹭藏和吕思勉都认为唐宋均不禁止族际通婚,作者则指出唐代固然允许族际通婚,宋代则不僮与前代的唐朝,甚且与同时的辽金元政权均不同,禁止族际婚,指出这正是宋代婚姻制度的特色之一。此外,作者更藉总结宋代婚姻与社会的研究,批判大陆史学界普遍存在的“社会停滞论”的观点,认为此一论点的不妥“不仅在于史实依据无力,而且在于理论凭借有误”。
4)整体性的观察:作者早年曾研究唐史,时空观念很强,因此,在讨论宋代的婚姻与社会时,经常与唐代及同时的辽、夏、金、元等朝代做比较,不仅突显宋代在中国历史上的特色,更可藉此掌握历史发展的轨迹,显示作者善于将单一的研究课题,放在时空中做整体的观察,而赋予其历史意义。
5)与上版相比,本版在内容上也做了增加了,即第四章《“务从简易,贫富随宜”:宋代婚嫁礼俗的两种趋向》、第三章《“四方不同风”:辽宋夏金时代婚姻礼俗的地域差异》、第十一章《“天理人欲,几微之间”:宋代的性问题》和第六章的后半部分“贡献:不应一概抹杀”。
宋代原则上允许妇女再嫁
宋代妇女何以再嫁者较多、守“节”者较少,法律原则上允许妇女再嫁是个重要原因。下面先略举四个案例,再略加分析。
(一)宋仁宗时,参知政事吴育的弟媳是驸马都尉李遵勖的妹妹,她“有六子而寡”,寡后多年未嫁。监察御史唐询为了讨好李遵勖,抓住此事,攻击吴育。他向皇上告御状:“弟妇久寡,不使再嫁。”
(二)元祐年间,开封有荫人尹绅控告“继母窃亡父家资改嫁”。知府钱勰认为其继母无罪过,谴责尹绅:
既不能养,使继母改适,又以盗家资为言,不可以训!
钱勰惩处尹绅:
特不用荫,杖而羁于旁郡,以励风俗。
“有荫人”指后妃、官员亲属有资格荫补为官吏的人。“不用荫”即取消其荫补资格。李纲在为钱勰所作墓志铭中,对他如此断案,大加赞许。
(三)绍兴初年,踞州士兵周祐的妻子向政府报告:“夫死无以自存”,请求居丧“改嫁”,“令行禁止”:“政以猛闻”的知州程昌寓,不止“与之钱,使殓死者”,并且“从其请”,准许她提前于服丧期间另嫁。
(四)南宋末年,李孝德告发其寡嫂阿区“以一妇人而三易其夫”。身为地方官的胡颖在审理此案时居然替阿区辩护:
(其夫)既死之后,或嫁或不嫁,惟阿区之所自择。
并严正斥责李孝德:
小人不守本分,不务本业,专好论诉。
胡颖宣布阿区无罪,判处李孝德“杖一百”。
阻止寡妇“更嫁”成为罪名,控告寡妇“改适”“易夫”受到惩罚。上面四个案例难道只是个别材料,不能以偏概全吗?非也。苏轼诗云:
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
宋朝政府比较重视法制建设,法律规定比较严密,正如叶适所说:
今内外上下,一事之小,一罪之微,皆先有法以待之。
其实,宋代法律并未笼统禁止改嫁。《宋刑统》禁止的只是居丧改嫁、强迫改嫁、背夫改嫁以及嫁娶有夫之妇。这些条文全部抄自《唐律疏议》,无一字增损,无一字改易。怎么能说唐代法律准许妇女再嫁,而宋代不许呢?
诚然,《宋刑统》颁行于宋初,其后“以敕代律”,法令多所改动。如《宋刑统》规定妇女居丧不得更嫁的期限为27个月,到宋哲宗时,将难以维持生活的寡妇居丧期限缩短为100天。但改动的仅仅是某些具体规定,妇女可以再嫁的基本精神在有宋一代始终未曾改变。直到南宋时期,法律仍然同唐代、北宋一样,丈夫随意休妻将受到惩处。淳熙年间,陈傅良知桂阳军时发布榜文:
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去之者,杖一百,追还。
这段榜文照抄《唐律疏议》《宋刑统》。丈夫休妻受限制,妻子在一定情况下准许主动离婚改嫁。南宋法律规定:
已成婚而夫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
不仅国法,作为国法补充的家法、族规同样允许“夫亡改适”“寡妇再嫁”。由范仲淹订立,一直推行到南宋时期的《义庄规矩》规定:
嫁女支钱三十贯,再嫁二十贯。娶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
女子再嫁的待遇优于男子再娶。当时流行的休妻文书,虽属民间文约,但政府承认其法律效力。休妻文书照例写上这类字句:
情愿立此休书,任从改嫁,永无争执。
情愿退还本宗,听凭改嫁,并无异言。
从上举法律规定不难看出,在宋代不仅寡妇、出妻均可改嫁,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如丈夫“移乡编管”“出外三年不归”,甚至夫妻关系不好、感情破裂,女方可以主动离婚,然后再嫁。因此在宋代的实际社会生活中,女方主动离婚的事情并不少见。如宋仁宗时,龙图阁学士祖无择的妻子徐氏“有姿色”,她嫌丈夫形象不佳,“反目离婚”。宋神宗时,比部员外郎鲁有开“空坐而谈文章”,为其岳母“所憎”,“于是大悔之,遂夺夫人以归”。元祐年间,王齐叟“娶舒氏女”,“常醉酒嫚骂”其岳父,岳父“不能堪,取女归,竟至离绝”,舒氏女“后更适他族”。宣和年间,开封药商骆生多次家暴其妻,妻“不能堪,与之决绝”,后改嫁内酒库吏周钦。宋高宗时,四明曹秀才之妻厉氏另嫁的原因是:
与夫不相得,仳离而归,乃适(韩)。
宋孝宗时,向滈的岳父“恶其穷,夺其妻以嫁别人”。向滈无可奈何,空自叹息:
人情甚似吴江冷,世路真如蜀道难。
淳熙年间,相传辛弃疾遭到其岳母,也就是京畿转运使吕正己的妻子的驱逐。吕妻“严毅不可当”,人称吕婆。张端义《贵耳集》载:
吕婆有女事辛幼安,因以微事触其怒,竟逐之。今稼轩桃叶渡词,因此而作。
所谓“桃叶渡词”即收入《稼轩词》里的《祝英台近·晚春》,其上阕云:
宝钗分,桃叶渡。烟柳暗南浦。怕上层楼,十日九风雨。断肠片片飞红,都无人管,倩谁唤,流莺声住。
后来词学研究者认为此词与辛词的豪放风格不同,评介道:
稼轩词以激扬奋励为工,至“宝钗分,桃叶渡”一曲,昵狎温柔,魂消意尽,才人伎俩,真不可测。
如知其写作背景则可测矣。南宋后期,“林莘仲因事编管,而六年并不通问”,其妻卓五姐“与议和离,立定文约”。六年后,林莘仲要求复婚,地方官认为“揆之于法,自合离婚”,“使卓氏已嫁他人,今其可取乎?”并裁定:“林莘仲可谓妄词,合行收罪免断。”大约同时,比阳富人王八郎“因与一倡绸缪”,造成夫妻关系紧张,其妻“执夫袂,走诣县”。县官准予离婚,并“中分其赀产”。
可见,宋代法律给予女方的离婚权和改嫁权并非纯属一纸空文,全然未曾兑现。如果同唐朝相比,尽管法律条文本身基本相同,但在具体实施时,似乎唐代偏严。如唐代宗时,抚州人杨志坚“嗜学而居贫”,“其妻以赀给不充”,要求离婚再嫁。刺史颜真卿虽然依法“任自改嫁”,但指责杨妻“专学买臣之妇,厌弃良人,污辱乡闾,伤败风教”,判处她也“笞二十”。“自是江表妇人,无敢弃其夫者。”唐代官员如此断案,较之前举宋代案例,显然多少有些差别。
如果深挖细找,在宋代的全部法规中,可以找到一项唯一禁止妇女改嫁的规定:
(庆历四年八月)甲寅,诏宗室大功以上亲之妇不许改嫁,自余夫亡而无子者,服除听还其家。
这项规定一度适用范围有所扩大并更加苛刻:
宗妇少丧夫,虽无子不许更嫁。
然而有以下两点值得注意。第一,这项规定仅适用于宗室妇女,并非适用于所有妇女。第二,仅施行于北宋前期,并非通行于有宋一代。宋仁宗时,汝南郡王赵允让担任管理宗室事务的大宗正,他提出异议:
“此非人情。”乃为请使有归。
赵允让是宋英宗的生父,宋英宗即位后,下令准许“宗室女再嫁”。宋神宗在熙宁十年(1077)重申宗室女可再嫁。据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元丰元年(1078)十月甲午诏:
宗室袒免以上女,与夫离而再嫁,其后夫已有官者,转一官。
《宋会要辑稿》所载此诏在文字上稍有不同:
诸宗室缌麻以上及袒免女,听离再嫁,如已追夺前夫恩泽,后夫即降一等,有官者转一官。
意思大致相同,都是用加官的办法对愿意娶再嫁宗室女为妻的官员给予优待。宗室女再嫁,在经济上有困难者,朝廷给予资助。如政和二年(1112)八月,经宋徽宗批准,“夫殁无子孙”的袒免亲宗女“至再嫁,比附非袒免亲宗女再嫁钱数支给”。直到南宋时期,法令仍然肯定宗室女可“已适而再行”。
可见,在宋代禁止宗室妇女再嫁的规定经历了一个由施行到废止的过程,这恰好表明宋代对于妇女改嫁绝非愈禁愈严,相反倒是限制越来越小,越放越宽。何况限制宗室女性再嫁,唐朝有例在先,宋初因袭而已。唐代规定:“公主有子而寡,不得复嫁。”唐代与宋朝的规定不同之处在于:第一,“公主”与“宗妇”,在范围上有宽窄之分;第二,“有子”与“无子”,在程度上有宽严之别。据此能否证明宋代禁止妇女改嫁比唐代范围更宽、程度更严呢?显然不能。
就禁止妇女改嫁的专法而言,唐代并非仅有公主不得再嫁一项,还不准官僚妻妾再嫁。而宋代对此既未予以重申,更未加以推行,因而官僚妻妾改嫁的事屡见不鲜。如绍圣年间,太子太保韩缜死后,“家赀巨万”,其爱妾蟾奴“尽携他适”,其子韩宗武“恬然不较,乡里服焉”。北宋末年,陈瓘与潘良贵同是一位改嫁妾媵所生,其母“往来两家”,当时人将此事誉为“前所未有”的佳话:“一母生二名儒。”绍定年间,太师史弥远死后,他的儿子史宅之将其爱妾顾氏“以礼遣嫁”。可见宋代与唐代不尽相同,唐代“士族女郎无改醮之礼”,宋代则是官僚妻妾有再嫁之事。当时还流行着以名人妾媵改嫁、遗腹而生为荣的风气。如童贯自称韩琦之子,梁师成、孙觌自称苏轼之子。林可山甚至自称是“本不娶妻”、梅妻鹤子的林逋(号和靖先生)七世孙。他们攀附名流,遭到世人嘲笑。有人写诗嘲讽林可山:
和靖当年不娶妻,因何七世有孙儿?
若非鹤种并龙种,定是瓜皮搭李皮。
对于诸如此类的现象,元代士大夫们忍无可忍,大声疾呼:
伤风败俗,莫此为甚。
元武宗至大四年(1311)八月下诏:
命妇夫死,不许改嫁。
这条中断了数百年之久的禁令重新恢复,这已经是宋朝灭亡30余年之后的事了。
由上所述,不难看出,唐宋两朝对待妇女再嫁实无制度性的显著变化。如果一定要说有,便是唐朝限制较严,宋朝放得较宽。宋代法律非但没有完全剥夺,相反倒是给予了女方一定的离婚权和改嫁权。但当时女儿婚事唯父母之命是从,确切地说,这些权利并不属于女子本人,而是属于女子的父母。
初版引言 1
第一章 “人各有耦,色类须同”
——传统婚姻制度的等级性
一 家庭之间的不平等 003
二 性别之间的不平等 028
三 家庭内部的不平等 043
第二章 宁输岁币,绝不和亲
——宋代婚姻制度的种种特色
一 禁止族际婚 061
二 提倡中表婚 067
三 反对异辈婚 074
四 废止收继婚 084
第三章 “四方不同风”
——辽宋夏金时代婚姻礼俗的地域差异
一 契丹、女真等东北各族 095
二 党项、吐蕃等西北各族 117
三 西南、南方诸族 123
第四章 “务从简易,贫富随宜”
——宋代婚嫁礼俗的两种趋向
一 婚仪较简易 141
二 婚俗较多样 158
第五章 “不敬嫁母,则非人类”
——宋代妇女的再嫁问题
一 观念:宋人“不以再嫁为耻” 173
二 数据:宋代妇女再嫁多 182
三 法律:原则上允许妇女再嫁 193
四 舆论:并不笼统谴责妇女改嫁 204
五 理学:影响究竟有多大 215
第六章 “英灵之气,钟于妇人”
——宋代妇女的地位与贡献
一 回顾:观点与史料的叠加 225
二 地位:并非急转直下 228
三 贡献:不应一概抹杀 238
第七章 “士庶婚姻,浸成风俗”
——唐宋之际婚姻观念的变化
一“士人对俗人结姻” 261
二 后妃多半非名门出身 270
三 宗室联姻不限门阀 284
第八章 “贫富贵贱,离而为四”
——宋代婚姻观念变化的成因
一 等级结构的演进 299
二 土地制度的变革 309
三 防弊之政的施行 315
四 商人地位的提高 326
第九章 从“尚阀阅”到“贵人物”
——宋代的“榜下择婿”之风
一 什么叫“贵人物相当” 337
二 选择进士做女婿的方式 346
三 榜下择婿的实质 359
四 榜下择婿的渊源 369
第十章 “婚嫁失时”与“进士卖婚”
——榜下择婿之风的影响
一 “访婚卜者” 379
二 “婚嫁失时” 384
三 进士卖婚 395
四 从婚姻看社会 402
第十一章 “天理人欲,几微之间”
——宋代的性问题
一 两个定论待商量 409
二 禁欲、纵欲与节欲 411
三 宋代性学是否阻滞不前 418
四 两宋社会繁荣“娼”盛 423
五 “梵嫂”“典妻”之类 433
六 三点管见供参考 442
初版结语 445
初版后记 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