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灯火:美好社会建设的行政管理之思》:
(二)政治结构专业化与分化:利益表达与冲突调节
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政治结构专业化和分化主要表现在社会政治派系和国家层次上的专门的职能机构两个层面。从政治派系分化而言,政治派系争夺权力的斗争贯穿于这个政治发展的过程中,公元前6世纪初的雅典表现得最为明显。由于商业的发达,雅典人分为三个利益代表、社会改革途径和对经济资源掌握截然不同的派系。他们以居住区域而命名,分别是“山地派”“平原派”和“海岸派”,其中“山地派”以平民下层为主,代表小农、手工业者和受债务奴役者,主张激进政治民主化体制改革;“平原派”以旧贵族为主体,占有大量肥沃土地,经营农业,经济富裕,主张寡头集权;而“海岸派”,以新贵族为代表,经营工商业为主,对旧贵族的重农政策怀有强烈的不满,希望改变现存政权分配体制。在这三个派别中,都有一个核心领导人物,派系间的斗争集中在新旧贵族之间,各派主张极为不同,公开分化,斗争和冲突非常激烈,平民往往成为斗争的筹码。政治派系纷争消耗政治体系的政治资源,导致开明寡头政治和家族政治的出现,以6世纪初的斗争为例,最终导致代表平民利益的珀西斯特剌图斯家族统治雅典长达49年。从国家层次上的专门的职能机构来讲,雅典城邦专门机构有公民大会、400人会议和其后的500人会议、陪审法庭,还设有十将军委员会、执政官院和十一人法院,仅伯利克里时代就有约25个各种行政职能的办公机构,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宏观领域,罗马共和制时代有库里亚大会、百人团大会和特里布斯大会等三种人民大会形式,与官僚机构、元老院各分其权,处理保民官、结盟等各类公共性事务。由于政府事务的日益繁重,罗马新设好几类官职和机构,有专门掌管户籍和税收的监察部门,有专门管理粮食、水利和公共建筑的市政部门,还设有财务部门,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的商业化要求,专业化和结构分化较为明显。可见,希腊和罗马都有各自的专门分工,分类极为细致,涉及立法、行政和司法诸领域。历史上社会与政治结构的分化一直都存在过,并且其组织发达程度并不低于当前的某些发展中国家。专业性机构不仅承担日常的行政性职能,也为政治法治和政治民主机制的运行提供组织和程序保障。专业性组织表明人类智力水平和治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政治民主化程度的提高和民众利益、呼声和政治诉求的表达。专业化建设其实是面临着巨大的政治冲突而产生的,调和了部分的政治冲突,但是并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高度纪律性的利益集团和政党,因而不可能缓解当时社会剧烈的政治冲突,而问题的解决还得依靠民主程序、机制和机构的建立与完善。
(三)政治体系法治化:直接民主的制度保障
法治包括四个基本的指标即“排除人治的专断、维护个人自由的权利、政府依法行事而且本身受到法律规范及其守法作为一种道德承担”。在雅典,早在公元前12世纪,就出现专门讲授法律的政府官员,只不过由贵族担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贵族与平民政治冲突的加剧,由执政官德拉古为首的领导者编订了一部成文法典,并于公元前621年付诸实施,以满足政治形势的要求。在这部法典中,保护私有财产,规定各种私有财产可以自由出卖,对各种有违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行为施之以苛刻的制裁,法律诉讼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审理,并规定执法者在日常工作行为中必须以该法典的规定为合法评判标准。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虽然这是一部现在看来非常严酷的、粗糙的法典,但是这部公开与成文的法典抑制了偷盗、杀人等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确保社会的政治秩序;不仅压抑旧贵族利用氏族势力的干预政治,还使得贵族不再享有随心所欲的解释法律的权力,有效地抑制贵族利用司法解释权任意压制平民的非法做法,一定程度上保护平民的政治权力和利益。但是,另一方面,刑律规定过严(比如奴隶死刑的处罚),以致亚里士多德指出,除了法律的残酷刑外,再也没有什么值得特别的记述的东西。该法律过分的强制性带来了很多负面的影响,正如普鲁达克所著书中指出,“德拉古的法律不是用墨水写的,而是用血写的”,这也为以后罗马制定较为温和的法律提供借鉴的价值。雅典的法治化建设历经梭伦、克利斯提尼、厄非阿尔特、伯里克利等精英人物的改革与创新不断发展,特别是梭伦宪法使得立法与民主政治相结合,逐渐减少法律的残暴性,增加法律的透明度,加上陪审法庭的建立和司法审查体系的健全使得法治化能够在古代社会得以实现,到公元前5世纪末已经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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