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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主与法治/文明互鉴世界法治理论前沿丛书
0.00     定价 ¥ 7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308216555
  • 作      者:
    编者:(西)何塞·马里亚·马拉瓦尔//(波)亚当·普沃斯基|责编:钱济平|总主编:张文显|译者:陈林林
  • 出 版 社 :
    浙江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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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何塞·马里亚·马拉瓦尔,马德里的胡安·马奇研究所学术主管和政治社会学教授,著有《专政和政治异议》(Dictatorship and Political Dissent,1979)、《西班牙的民主转型》(The Transition to Democracy in Spain,1982)和《体制、政治和市场》(Regimes,Politics and Markets,1997)。
  亚当·普沃斯基是纽约大学卡柔·密尔敦政治学教授,著有《民主与发展》(Democracy and Development,2000)、《可持续民主》(Sustainable Democracy,1995),编有《民主、可问责性与代议制》(Democracy,Accountability,and Representation,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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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关注的问题是:为伺政府依法或没有依法办事。 法学家们历来是这样回答的:法律能促成一种自发性因果效应——当人们的行为遵守既定规范时,法律就居于统治地位;行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服从、义务或遵循的关系。与这种规范性观念相反,本书捍卫了—种实证主义解释。依据这种解释,法治是相关行动者实施策略性选择的结果。法治不过是政治主体借助他们所能积聚的一切资源,处理彼此之间冲突的可能性结果之一。唯有当这些主体寻求诉诸法律来解决彼此之间的冲突时,法律才能居于统治地位。“法治”(Rule of Law)之所以能成为—种有别于“法制”(Rule by Law)的制度眭均衡状态,原因就在于权力分置。当任何群体都无法强大到足以支配其他群体,并且当多数人皆运用制度去促进自身利益时,“法治”便产生了。多数统治与法治之间的不—致性,仅仅在于行动者是借助选票还是运用法律作为获取权力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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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民主与法治》:
  我首先发问:为何那些掌握压制性手段的政府受到了引导并令自身的行为变得可预测?为了回答这一问题,我转而求助于马基雅维利。他基本上认为,政府是出于合作的目的而令自身的行为变得可预测。政府倾向于让自己的行为看似受到了法律的“约束”,而不是恣意将法律当作一根训诫臣民的棍棒去使用。如此行事的主要原因不是担心叛乱,而是政府所持的一些特定目标(例如抵挡外来侵略者占领其土地的企图),实现这些目标需要那些拥有特定技能(军人)及资产(税基)的社会群体的高度自愿合作。类似地,政治统治者所接纳的立宪政府的一些基本特征,例如言论自由和议会豁免权,可以视为他们为获取对有效治理至关重要的那些信息产生的负效应。因为那类信息深嵌在博学的公民们的头脑中,无法通过压制性手段去获取。还有可能的是,他们想必意识到了:让自己免遭批评,会容易忽视危机并犯下无可挽回的错误。
  简略起见,我假设“政治统治者”具有内部一致性,能够根据理性考量行事,且已经完全掌握各种压制性手段。不过,所有这些特征都是历史形成的,因而有必要做进一步说明。在这一简化假设中,我审视了这一主张:“政治统治者”唯有认识到规则能给自己带来好处时,才会遵从规则化的约束。首先,这一主张看似稀松平常,但实际并非如此。因为它给出了一个可验证的假设:随着政治统治者的目标、优先事项及其计算参数的变化,法治将会出现或者无从出现,将会得到强化或者遭到削弱,将会被推广或者受限缩(这一分析也暗示,倘若统治者能持续将权力分配给那些拥有强烈动机去维持体制的个体,那么对统治者施加宪法性约束的体制就能够实现自我维系)。
  任何解释宪法性约束是如何形成的尝试,都得回答这一问题:为何以往和现在的大多数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受法律约束的?一种可能的回应是:政治统治者令人绝望的短视和感情用事,做不到按自身的长远利益行事。阿历克西·德·托克维尔正是这一立场的支持者:“如果长远利益能够战胜一时的激情和需要,就不会有专制君主或绝对专制了。”我追随马基雅维利的立场,他对此持有不同的看法。马基雅维利认为,当政治统治者们预判自身行为可预测的收益小于行为不可预测的收益时,他们就会持续采取违宪措施。如果持专制立场的、贪婪的掌权者觉得实施法治会颠覆其统治,那么他们就不可能遵从法治。一旦游戏规则清晰明了并得到可靠执行,一些人就将失去立足之地,例如恶霸和掠夺者。不能指望他们去推动或信奉法治,因为这种体制会从根本上废黜他们在自然状态下练得炉火纯青的、用于攫取和控制的野蛮技能。
  对某些类型的统治者来说,让事情处于不稳定状态是一种特别具有吸引力的策略。这可能是历史上为何鲜有法治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社会局势中注入不确定性,是一种众所周知的控制手段:如果老百姓永远不知道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他们就不会对政府提出严重的挑战。此外,如果政府担心稳定的财产所有制模式会为挑战政府提供帮助,它就会设法令各种财产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政治统治者选择按可预测性还是不可预测性统治,实际取决于一些因时而变的特定因素:他们所持的目标,个人习性与技能,所面对的障碍与敌人,拥有特权的社会合作阶层,无须动员广大公民合作就可直接动用的资源,以及老百姓的技能、财富和组织能力等。
  这种马基雅维利式的分析虽有启发性,但并不全面,因为它仅将法律确定性视为对国家权力实施规则化约束所产生的结果。通常,我们不仅将法治与可预测性联系在一起,还将其对不同社会群体的平等对待联系在一起。自由主义理论想象了一个由个体而非组织化利益群体所构成的社会,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然而,分配结果并不取决于人数多寡,而取决于各个组织化利益群体之间的权力分配是否对等。任何社会都不会在分散的个体之间平均分配权力。这一偏离理想正义的现象十分普遍,也早有人给出了一种解释:为获得自愿性社会合作而服从宪法性约束的政治权威,没有动机去平等地对待所有群体。因为较之于其他群体,它更需要某些特定群体的合作,尤其是这样的群体——拥有资产、组织良好,能迅速调动起来服务于战争和其他国家目标。
  相较孤儿的权利,大地产者的权利在很久以前就得到了保护。原因很寻常:政府选择性地回应了那些具有政治影响力的群体——政府认为需要获得其合作的群体。从历史上看,那些组织良好,能够保护自己并运用法外手段实现其目标的利益群体,也是最先运用法律手段获得实效性权利或能力去保护自己、实现其目标的群体。政府对特别重要的那些群体的偏袒,导致法律实施呈现为双轨制运行形态:对社会特权阶层而言,法律变得高度可预测;而对经济情况较差的阶层来说,法律始终是极不确定的。纸面上看似不偏不倚的制度,在实践运行中却呈现为“两张面孔”。随之而来的困惑是:一般人原本享受不到的特别权利(“私法领域”),是如何演变得更具包容性的?换言之,保护特殊利益的立法,以及起诉、审理过程中的差别对待等,究竟为何以及在何时让位给一套大体上平等对待所有公民的法律体制?我拟从卢梭那里寻找第二个问题的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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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致谢
导论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法治的谱系
第二章 权力、规则与遵从
第三章 法治国中的服从与义务
第四章 《民主与法治的政治基础》附录
第五章 政党为何服从选举结果?

第二部分
第六章 法治的多数主义解读
第七章 法治如何统治?
第八章 独裁与法治:皮诺切特时期智利的规则与军队权力

第三部分
第九章 法院作为横向问责的工具:以拉丁欧洲为例
第十章 民主统治与法治
第十一章 法治:一种政治武器
第十二章 蒙田《随笔集》中的法治和法律改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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