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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政治学要义
0.00     定价 ¥ 128.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100227629
  • 作      者:
    作者:(英)亨利·西季威克|译者:胡勇//陈刚
  • 出 版 社 :
    商务印书馆
  • 出版日期:
    202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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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政治学要义》以功利主义方法对现代国家的政治问题进行了系统论述。通观全书,作者西季威克扮演了引领者的角色,带动读者与他一起由浅入深地去思考和解答政治学的各种基本问题。本书既包括古典政治学的研究对象和传统研究方法,又涉及现代政治学以及哲学、伦理学、经济学、法学等多个研究领域,具有鲜明的现代特色。综合来看,《政治学要义》是一本处于新旧政治学研究转折点的杰作,因而也堪称古典政治学研究的最后一部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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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亨利·西季威克(Henry Sidgwick,1838—1900),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与政治学家。著有《伦理学方法》《政治学要义》《政治经济学原理》《欧洲政体发展史》等。

译者简介:

胡勇,法学博士,副教授,现任职于平顶山学院,研究兴趣为当代西方政治学说与中国古典政治学说。

陈刚,法学博士,副教授,现任职于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主要从事比较政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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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政治学要义》以功利主义方法对现代国家的政治问题进行了系统论述。通观全书,作者西季威克扮演了引领者的角色,带动读者与他一起由浅入深地去思考和解答政治学的各种基本问题。本书既包括古典政治学的研究对象和传统研究方法,又涉及现代政治学以及哲学、伦理学、经济学、法学等多个研究领域,具有鲜明的现代特色。综合来看,《政治学要义》是一本处于新旧政治学研究转折点的杰作,因而也堪称古典政治学研究的最后一部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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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政治学要义》:
  在下面的一章中,我们会看到把这些职能大规模地分别分配给不同机关的理由;我们将不得不考虑,如何处理在这些机关中出现的任何争议与冲突。但是目前,当我们在考虑政府必须要做的工作而不是做工作的方法时,我们可以一般地假定,政府的不同机关,立法的、行政的和司法的,上级的和下属的,中央的和地方的,将会和谐共事,所以我们可以将任何一个或者所有机关简要地称作“政府”。
  那么,我们可以说,在现代国家中,法律的概念(就我们现在所关注的它的含义而言)涉及政府的概念,反之亦然。但是,这两种概念的相互包含也只是缓慢地和逐步地在政治社会的发展中得以实现的。在历史上,法律首先以惯例(Custom)的形式出现,它源自无法追忆的时代,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同样认为它对自己具有约束性。对于它的服从主要是被习惯所带来的,来自对普遍谴责及其后果的恐惧,而不是来自对政府惩罚的任何特定恐惧。在政府通过干预使执行法律成为常规的和根本重要的活动以后的很长时间内,法律中实际发生的较大变革仍不是以明确的和有意识的立法方式做出的。基于此种缘由,如果我们认为(甚至在所有现代国家)正在实施的整个法律实体实际上是由如此这般组织起来的一个立法团体所制定的,那将大错特错。的确,在一些国家,法律被编纂成法典,这种做法在形式上是真实的;但是,很大程度上也仅仅在形式上是真实的,因为一项新法律的主旨大体上通常是由以前所实施的法律构成的。但是,在像英国这样一个国家中,这种假定甚至在形式上也不是真实的。因为我们的很大一部分法律是由古老的习惯性规则所构成,并被法官的判决所修正和补充。他们或是(1)扩展、限制,或者以某种方式进一步界定它们,虽然是在表面上诠释以前的规则;或者(2)根据他们所认为的正义或者平等的更高原则推翻它们。我们注意到,这种高级法的概念有效地独立于人的立法,并持续至我们文明非常晚近的阶段才逐渐消失。因此,我们发现,布莱克斯通虽然把法律界定为“被国家中的最高权力所规定的公民行为的一种规则”,却依然承认一种“自然法”,它没有被上述这般加以规定,却要求我们的服从,而且的确“在义务上高于任何其他”法律。根据这种自然法,布莱克斯通宣布,人们拥有“自然权利,比如生命和自由”;即使被国内法宣布为不可侵犯,这种权利也不会获得额外的力量;“人的立法没有权力削减或者消灭它们,除非是权利的拥有者自己做出了某一行动,导致了它们的丧失”。这样的语言对于布莱克斯通绝不奇怪,该信条在18世纪的法理学家中普遍流行。但是现在,总体而言,它已经过时了。的确,它似乎涉及一种两类法之间严重和危险的混淆:(1)任何特定共同体中的、当下的、实然的法,和(2)应然的法,即一种理想,实体法以此得到评价,并且如果有可能,将据此得到调整。这样一种理想,如果它是一种真正的理想,当然必须同“这些永恒的和不变的关于善与恶的法”相一致,或者以其为基础,“造物主自身同其相一致,并且他已让人类理性发现了它”,因为任何这样的永恒原则被认为可以被发现。布莱克斯通将其称作“自然法”(Law of Nature)。但是,如果任何一个英国人认为,他所理解的这样一种理想在当前的英国实际上已经被作为法律所确立,它不同于由议会所制定的法律,或者不同于被一系列司法判决所界定的法律,那么这种观点是一种严重的错误。任何言论,如果鼓励一个人要求当下有效的权利,这种权利不被他的国家所实际确立的法律所保障,那么这种言论具有危险的革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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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政治学的范围与方法

第二章 政治学的基本概念

第三章 立法的一般原理

第四章 个人主义和个人主义最小化

第五章 论所有权

第六章 契约

第七章 继承

第八章 对于不公正的矫正

第九章 对于危害的制止和“父亲般的”干涉

第十章 社会主义干预

第十一章 政府的维持

第十二章 政府的侵权及其补偿

第十三章 法律与道德

第十四章 政府的地域——国家与地区

第十五章 国际义务的原则

第十六章 对战争的管制

第十七章 国际法与道德

第十八章 对外政策的原则

第二部分

第十九章 政府的方法和工具

第二十章 立法机关

第二十一章 行政机关

第二十二章 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第二十三章 两个议院和它们的职能

第二十四章 司法机关及其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关系

第二十五章 地方政府和局部政府

第二十六章 联邦制国家和其他复合制国家

第二十七章 人民对政府的控制

第二十八章 国家与自愿性社团的关系

第二十九章 政党和政党政府

第三十章 政府的分类

第三十一章 主权和秩序

附录 论奥斯丁的主权理论

索引

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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