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正义与责任》:
对人类生命的尊重预设了人是有尊严的。人是由于什么而具有尊严是一个复杂问题,在下一部分中会加以简要讨论。在这里我们可以指出的是,如果一个人认为自己具有人的尊严,那么,只要他是理性的,他就很难否认其他人也具有人的尊严。一个人必定是因为认识到自己身上有一些值得尊重或敬畏的东西而认为自己是有尊严的,例如,他可能认识到人的生活重要地不同于纯粹动物的生活。如果他逐渐认识到,人能够具有思想、可以用语言进行交流,因此不同于其他非人类动物,那么他大概也会承认人是理性动物,因此通过交流和对话来解决争端就应当成为人类生活的一个重要标志,而不是动辄诉诸武力。如果他认识到以这种方式来解决分歧或冲突能够避免对其他重要利益造成威胁或伤害,那么他就会看重在自己身上体现出来的理性力量,并承认其他人也有类似的理性能力。这个事实表明,在适当条件下,人能够对自己及其所生活的文化进行反思,因此我们就很难否认所有人都具有(或者原则上能够具有)某些共同特征。例如,没有任何理智健全的人会否认恐怖和残忍对所有人来说都很糟糕;大概也没有任何理智健全的人会否认有一些东西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好的,例如仁慈、互助以及各种形式的社会合作。此外,既然人类个体并非在任何方面都是自足的,在任何正常社会中,爱情和友谊就可以成为好生活的一个构成要素。文化确实让人们产生了个体差异,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某些共同特征,文化差异也不意味着人类生活没有某些共同之处。历史原因和社会现状固然可以让人性在某些人或某些社会那里被扭曲,历史上的积怨和仇恨也可以让某些民族或国家开动相互杀戮的战争机器,但是,这些事情之所以发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人类的共同命运缺乏充分关注。
这样说并不是要否认文化差异应该是一个具有道德含义的事实,例如,承认这种差异不仅有助于不同文化之间的宽容和理解,也能够让我们看到人权实践中必然会碰到的一些复杂性。然而,宽容不可能是唯一的道德规范,更不用说,不可能被看作最高的道德价值。宽容总是有限度的:直观上说,我们无法宽容一个动辄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就伤害他人的人,正如我们无法宽容希特勒对人类犯下的暴行。如果我们无法宽容这种行为,那就意味着有些事情是无论如何都不应当对任何人做的。因此,即使人性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也不是完全由任何特定的文化或传统来规定的。如果我们确实能够认识到其他文化中的某些东西对我们来说也是同样有价值的,那就意味着有一些价值对于所有人来说都是共同的。因此,当一些人试图按照文化多样性论点来否认普遍人权观念时,他们似乎是在把对人性的任何特定理解直接等同于人性本身,或者至少夸大了文化对于人类的根本生活形式的决定作用。无须否认,对人性的任何特定理解都会受到某些因素的影响,特别是社会主流文化的影响,然而,否认不同文化中有一些共同的要素不仅不忠实于人类经验,也是在无视一个根本事实,即人本质上是能够具有反思能力的理性存在者,在适当条件下,自我意识能够帮助人认识到自己的生活处境究竟在哪里出了问题。
此外,值得指出的是,即使文化多样性论点是真的,那也不等于直接表明道德相对主义就是真的。文化多样性论点只是意味着人类价值是多种多样的:有些价值或许只是在某些特定的社会中得到承认和实践,一些其他的价值可能只是在另一些社会中得到承认和实践。一个人对好生活的看法与其教育背景、生活经历、个人兴趣及其对能力的自我评价有关,与此类似,不同的社会、文化或传统对于什么样的生活方式对他们来说是好的也有不同看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会否认有些事情是无论如何都不应当对任何人做的。在我们所生活的时代,大概没有任何理智健全的人会认为,酷刑折磨、对女性实施强暴、种族歧视、种族清洗、无故拘留、因为政见不和而让人“消失”对任何人来说都是好事。一种健康的价值多元论并不是不符合一种最低限度的道德普遍主义,也不会拒斥这种道德普遍主义,因为某些特殊的价值恰好需要用某些根本的道德规范(例如通过相应的人权)来保护。如果人类价值的多样性被认为是一种有价值的东西,那必定存在着某个根本的、得到一致认同的东西来说明这种多样性为什么是有价值的。否认存在着任何可以分享的价值,是要让整个世界陷入一种毫无价值标准的状况,因此是要使得人类生活在总体上变得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价值虚无主义者也不可能用任何东西来说服我们接受其主张。
由此来看,人类学相对主义不可能构成对普遍人权观念的挑战。现在让我们转向认识论的相对主义。这种相对主义并不是针对人权观念本身,而是针对跨文化的道德批评的可能性。它所说的是,不同的文化在价值判断上所发生的分歧是无法克服的。为了看清这个主张是否可靠,我们首先需要指出两点。第一,并不是每一个这样的分歧都是合理的。假设某个群体对生活在当地的某个少数族裔实施种族清洗,两个文化的代表在种族屠杀是否是道德上错的这一问题上发生分歧,那么其中一方的观点肯定是有问题的。例如,即使他不是出于本群体的政治利益或因为对本群体持有强烈的情感依附而断言种族屠杀不是道德上错的,他也很可能是因为相信受到屠杀的那个群体不属于人类而做出了错误判断。“人是什么”可以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涉及我们对人种的生物学本性、人类文化的独特性以及文化与人性之关系的理解。不过,在目前讨论的例子中,不管实施种族屠杀的那一方的代表如何理解“人”这个概念,只要他能够承认对方跟他一样具有同样的生物学构成以及大致相同的情感态度和情感回应模式,当他认为自己(或自己所属的群体)是人的时候,他就不能否认对方也是人。第二,也不是任何这样的分歧都是原则上无法解决的。在美国关于人工流产的争论中,天主教徒认为,既然胎儿属于人类生命,而每一个生命都是上帝的产物,因此受孕母亲就无权自行处理腹中胎儿;相对地,具有自由主义倾向的人们则会认为,既然受孕母亲有权自由支配自己的身体,而胎儿可以被看作其身体的一部分,因此人工流产就是道德上可允许的。在这里,我们似乎面对一种道德分歧。如果双方都单方面地诉求权利的语言来处理分歧,而权利被认为是不可侵犯的或绝对的,那么这种分歧大概就会持续下去。然而,即使胎儿被认为已经具有了生命,假如我们可以认为胎儿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人,例如,早期胎儿缺乏意识和思想的能力,更说不上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和选择负责,甚至也没有任何可辨别的情感回应能力,那么一位受孕母亲至少可以自行决定要不要做人工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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