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学视域下网络不良信息治理与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不良信息的判定原则
常态化执法和运动式执法相互结合与补充,共同构成我国文化产品的社会治理方式。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新闻传播法,关于文化产品内容的规范散见于我国法的各个门类。在文化产品内容方面的规范要求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出版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大致保持一致。以第四次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为例,其规定的禁止性内容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则。其一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禁止的内容包括违反宪法原则,危害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其二是保障社会正常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禁止的内容包括淫秽和色情,造谣和诽谤,宣传迷信、邪教,渲染暴力、赌博和恐怖,以及破坏社会秩序、民族平等和团结,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对于文化产品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社会各界已经达成了共识。整体而言,我国近些年来对于文化市场的治理力度不断加大,取得的效果也非常明显。但从现实状况看,除了立法滞后之外,治理工作也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除了不法组织和个人出于各种目的生产、传播、运营违规信息之外,部分依法成立的文化企业也存在内容违规的问题。从行业发展角度看,当前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存在若干困难,首要问题就是边界判定。文化产品形式丰富,判断其内容是否合规是一个很难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很多国家对暴力、色情内容加以分级不同,我国目前尚未施行分级制度。这就使得文化监管工作在网络时代媒介环境复杂多变的背景下面临更大的压力。而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中,在文化机构和社会公众监督过程中,如何把握尺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对于机构和个人来说,判断内容是否合规时操作层面难度很大,通常都是根据经验。近些年来,文化产品在互联网环境下变得极为丰富,其形式和形态也不断发生变化。这就导致违法违规内容总是以新的方式出现,还常常披着“合法”外衣,给监管工作不断带来新的挑战。
作为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简称。法律原则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和目标,起到了价值倡导和内容补充的作用,是一种更加宏观和具有较强稳定性的指导精神。在民法中,公序良俗原则的价值独特性体现在兼具“价值宣示”和“裁判规范”的双重法律性质,并在司法实践中承担“弥补漏洞”和“增强解释与论证”的作用。我们借用这一原则作为判断文化产品内容是否合规的依据,主要基于两个原因。其一,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现有文化产品管理规范的概括和抽象,而明确是否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可以起到价值确认的作用。从大背景来看,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新闻传播法,学术界对于新闻传播法的原则问题关注不足,需要认识和明确。而违法和不良内容对于社会关系存在多层次的侵害。从现有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相关规制主要基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及保障社会正常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主要对应涉及社会秩序和社会道德的内容,是现行制度规范的高度总结和概括,与保障社会正常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大体能够画等号。纵观现实生活,文化产品时下最为突出和最为普遍的问题就是对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背离,且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层出不穷,故明确这一原则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除了具有禁止性的提示意义之外,公序良俗原则还体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价值取向,可以成为文化内容生产、流通、传播的倡导性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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